起源
五刑最早源於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說源於上古時代蚩尤領導的九黎族。有苗氏亡於夏啟後,夏啟將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損益,形成了墨、劓、刖、宮、大辟五種刑罰,並使之成為主要的刑罰體系。自夏以後、商、周及春秋之際,五刑一直被作為主體刑而廣泛使用。奴隸制五刑在漢文帝時期因為緹縈上書而被廢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奴隸制五刑
奴隸制五刑中除大闢為死刑,其餘四種皆為肉刑,並對人體造成不可回復之傷害。墨,又稱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額頭刺青,並染上墨。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刖,夏稱臏,周稱刖,秦稱斬趾。斬掉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有另一說稱臏是去掉膝蓋骨。
宮,又稱淫刑、腐刑、蠶室刑,割去受罰者的生殖器。
大辟,即死刑,分為戮、烹、車裂、梟首、棄市、絞、凌遲等。
封建制五刑
笞,用小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時刑具改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徒,強制犯人勞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流,將犯人流放到邊疆,不準回鄉。
死,隋廢斬,隋唐死刑一般為絞。宋後加凌遲。明斬首復見於律。
女犯五刑
對女性犯人,五刑是指:刑舂
拶刑
杖刑
賜死
宮刑
現代五刑
(1)管制: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司法行政部門執行和民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犯罪人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2)拘役: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的可以延長到25年。
(4)無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一般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死刑分為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被判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人如果在二年考驗期內有故意犯罪的行為或以前隱匿的犯罪行為被發現,則執行死刑,否則減為無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20年。
無期徒刑和死刑只能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由所有的人民法院判處。判處死刑的案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覆核後方可執行。
附加刑:
(1)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下列四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罰金: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進行裁量。
(3)沒收財產: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判決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人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只能沒收罪犯的個人財產,其親屬的財產不得一併沒收。
(4)驅逐出境: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可單獨或並處,並處時需待罪犯的其它刑罰執行完畢後,即押送其驅逐出境或押送該犯罪的外國公民所在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押送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