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差調

核算民戶的貲產,是為了“以訾征賦”[6]。 關於兩晉南北朝時期“九品混通”徵收戶調的辦法,唐長孺先生已作過詳細論述[12],不須重複。 甚至在王莽時,“壹切稅吏民,訾三十而取一”的貲賦[18],也不能和本文所說的計貲以劃分戶品等級相提並論。

九品差調
中國古代的戶等制度的正式出現,始於“九品差調”,備於唐,盛於宋,與國家的賦役有重要的關係。
一、從“以訾征賦”到“九品差調”
劃分戶等主要依據“物力”多少而定,按戶計算資產的辦法,早在秦漢時期即已存在。秦始皇使黔首自實田”[1],“乃尊獎併兼之人”,“上家累巨億之貲,斥地侔封君之土”,“下戶�●,無所�足”[2]。漢代史籍有“高訾”(大姓、大家、富訾、豪右)、“中人之家”(中民)、“小家”和“貧民”,即是按財產多少區分的,當時謂之“各以其物占”[3]。漢簡記載,核算一些富戶的貲直,把牛、馬、驢、車、田、宅、奴、婢都統計在內[4]。“貧民”卻只能“以衣、履、釜、�為貲”[5]。核算民戶的貲產,是為了“以訾征賦”[6]。漢朝設定嗇夫、有秩等基層政權頭目,“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7]。此外,災荒之年還有按貲產減免賦稅的辦法。如漢成帝鴻嘉四年(公元前17年)正月,詔令關東“被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三萬,勿出租賦”[8]。總的說來,秦漢時雖有計貲的制度,並與賦稅的徵收或減免有密切關係,但似乎尚未出現正式的戶等制度。
西漢以後,計貲徵收賦稅的辦法,仍然繼續使用,並在實踐中有了明顯的發展。
北魏孝文帝時,召開公卿大臣御前會議,討論在全國貫徹實施三長制。著作郎傅思益發表了不同意見,他說:“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擾亂。”[9]這種為日已久的九品差調法到底始於何時,史書未見有明確記載。《初學記》卷27《寶器部・絹》條所引《晉故事》,記錄了西晉開始實施課田制時,法令規定徵收租調的具體數額,並且指出:“書為公賦,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所謂“自如舊制”,說明早在課田制頒行以前,社會上業已存在九品相通的差調辦法。但自司馬炎篡魏建立晉政權,直至滅吳以前的十餘年內,看不到晉政權實施計資徵賦的痕跡。三國鼎立時,蜀、吳兩國徵收賦稅,也不見計資的記載,而曹魏卻有計資調發的辦法。漢末建安時,曹操為司空,“以己率下,每歲發調,使本縣平貲,於時譙令平(曹)洪貲財與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貲那得如子廉邪。’”[10]表明曹操執政時,確是存在著計貲發調。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頒令,戶調絹綿[11],便是鐵證。因此,我們推測西晉的九品相通,計貲發調辦法是始於曹魏時,這不僅符合“自如舊制”的說法,而且聯繫到魏文帝剛即位,便頒行了選拔人士的九品中正制,從側面證明,同一時期在經濟政策方面,也出現了區分為九品的徵稅辦法。
關於兩晉南北朝時期“九品混通”徵收戶調的辦法,唐長孺先生已作過詳細論述[12],不須重複。應當指出,北魏前期,已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魏獻文帝時,“因人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內納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這項法令將過去的“九品混通”輸租辦法進一步具體化了,也將太武帝時,所以“裒多益寡,九品混通”原則具體化了[13]。按照貧富不同品級,對輸稅地里遠近作出了明文規定,與後來趙宋依戶等高低決定支移遠近的辦法頗相類似。
北魏晚年,分裂為西魏和東魏,但東、西魏都繼續實施“九品差調”的辦法。現存西魏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瓜州地區的計帳文書記載,民戶區分為上、中、下三等,按照不同情況徵收租調[14]。東魏不久被高氏所替代,建立了北齊,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規定“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三年一校焉”[15]。這說明東魏、北齊同樣存在上、中、下三等不同的徵稅辦法。至於三梟遠近的差別則與北魏時的規定相類似,而且明文規定“三年一校”,當賦稅額少時,下戶乃至中戶可以不納,這是前所未見的。
總之,秦漢以至南北朝時期,社會上普遍存在著計算家貲物力的辦法。雖然各個朝代的計資有其特色,如漢代有“以貲為郎”[16],“訾算十以上乃得官”,“無訾又不得官”[17],這類計貲須另當別論。甚至在王莽時,“壹切稅吏民,訾三十而取一”的貲賦[18],也不能和本文所說的計貲以劃分戶品等級相提並論。
曹魏以至南北朝時期,南北都出現了“九品相通”的徵賦辦法,由於史料限制,現已無法知道“九品混通”的具體做法。但可以推知,為了保證國家需要的大量賦稅收入,各地必須劃分民戶品級,評定貲產必然要成為當時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工作。北朝時,明文規定九品區分為上、中、下各三品,上戶出賦多,輸租遠,中、下戶納稅少,照顧就近輸納。由此可見,九品戶的劃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已在逐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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