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調

魏晉時期按戶徵收的賦稅。 西晉滅亡後﹐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

魏晉時期按戶徵收的賦稅。十六國﹑南北朝時繼續沿用。戶調製產生於東漢末年。獻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即魏武帝曹操)在兗﹑豫二州徵收戶調﹐其征斂物為綿﹑絹。九年平定河北後﹐曹操正式頒布戶調令﹐規定每戶徵收絹二匹﹑綿二斤。這是歷史上首次頒布的戶調製度。
戶調與田租相配合﹐構成對自然經濟下男耕女織自耕農的賦稅剝削。西漢對於自耕小農的剝削有田租和人頭稅﹐沒有戶調。人頭稅包括口賦和算賦﹐徵收貨幣。此外﹐統治者在應付迫切需要時也向人民“調”其它實物。東漢時﹐“調”逐漸成為人民經常的負擔﹐但還沒有規定數額及繳納物。直到曹操時,始固定化﹐成為新興稅目﹐取代了漢代的口賦﹑算賦。由於東漢末年商品貨幣經濟萎縮﹐自然經濟進一步發展﹐民間以谷帛交易﹐於是征斂物由貨幣改為綿絹﹐按戶徵收﹐故稱戶調。從此它與田租一起成為國家的正式賦稅。
太康元年(280)﹐西晉滅吳統一全國以後﹐制訂“戶調式”﹐規定以丁男為戶主的戶﹐每年交納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戶﹐減半徵收﹔邊郡民戶戶調只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者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每戶納“賨布”一匹(巴人稱賦為賨)﹐遠地或納一丈。就丁男為戶的稅率而言﹐高於曹魏時期﹐但對於貧弱農戶和少數民族有所照顧﹐表現了一定的靈活性﹐有其積極意義。
上述戶調數額只是平均標準﹐在具體徵收時﹐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即依據資產多寡將農戶分為九等﹐按照戶等高低徵收不同數量的絹綿。但其徵收戶調總數應與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戶數須納戶調總額相等。
西晉滅亡後﹐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南朝後期梁﹑陳時才改戶調為丁調﹐南朝戶調的征斂物常為布。在北方﹐十六國時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戶調製。太和九年(485)實行均田制後﹐改為按丁徵收賦稅﹐戶調製和九品混通制從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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