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等制

漢代已依據各戶財產多少﹐分等徵稅﹐但沒有戶等制的明文記載。 按戶等的差別﹐分攤戶稅﹑地稅等。 攤派夫役﹐有時也按戶等規定各戶出夫多少。

中國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記戶籍時﹐按編戶資產多少﹐劃分為不同等級﹐以作為稅役多少輕重的標準和依據。漢代已依據各戶財產多少﹐分等徵稅﹐但沒有戶等制的明文記載。自三國時曹魏至北齊﹑隋﹑唐﹐實行九品戶和九等戶制。唐朝將上上戶﹑上中戶﹑上下戶和中上戶四等作為”上戶”﹐中中戶﹑中下戶和下上戶三等作為“次戶”﹐下中戶和下下戶二等作為“下戶”。按戶等的差別﹐分攤戶稅﹑地稅等。大致在五代時﹐開始出現五等戶制。宋承五代遺制﹐將鄉村主戶﹐按財產多少﹐劃分為五等﹐一﹑二﹑三等戶為上戶﹐其中﹐二﹑三等戶也稱中戶﹐四﹑五等戶稱下戶。坊郭戶則分成十等。宋朝規定﹐每隔三年﹐各地鄉村要重造五等丁產簿。鄉村劃分戶等的財產標準﹐南北各地極不一致﹐大致依據:各戶家業錢的多少﹐家業錢額是將各戶的田地與浮財折算而成﹔各戶稅錢和稅物的多少﹔各戶田畝的數量﹔各戶播種種子的多少等﹐但歸根到底主要還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戶等制遠比前代完備﹐在賦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為突出。兩稅的支移和折變﹐規定先富後貧﹐自近及遠的原則﹐往往上戶從重﹐下戶從輕。其它如和買﹑義倉﹑科配等等都有類似規定。在災年則往往按戶等高低﹐首先蠲免或減少下戶的賦稅﹐並對下戶實施賑濟。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戶任耆長﹑戶長﹑里正﹑衙前﹐第三等戶充弓手﹐第四﹑五等戶充壯丁﹐也體現了戶等愈低﹐差役愈輕的精神。攤派夫役﹐有時也按戶等規定各戶出夫多少。封建國家實行戶等制是從維護地主階級長遠利益出發的﹐目的在加強對廣大農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賦役(見職役)。但在實行的過程中﹐首先破壞戶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戶勾結地方官吏﹐往往將賦役轉嫁給貧民下戶。
金元兩代也繼承了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間(1161~1189)﹐遣使驗各戶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戶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為三級﹐故又稱三等九甲戶﹐或九等戶。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於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滅南宋後又推行於南方。科差﹑雜泛差役﹑和買﹑和雇等均按戶等承擔。簽充軍﹑站戶亦以戶等為依據。但元朝戶籍制度混亂﹐沒有定期的戶籍登記和調整戶等的規定。戶等名不副實。元朝末年﹐戶等制名存實亡。
明朝﹐戶等仍是各地編髮徭役的依據﹐但明政府對戶等的劃分及調整始終沒有統一的規定。隨著徭役負擔逐漸向土地轉移﹐戶等制亦漸趨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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