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長制

三長制

北魏後期的基層政權組織。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權時,各地宗族塢堡林立。北魏政府利用各地“宗主”“督護”地方,實行宗主督護之制。魏孝文帝元宏改革時,為加強中央政府對人民的實際控制,採納給事中李沖建議,於太和十年(486)建立三長制,以取代宗主督護制。三長制規定:五家為鄰,設一鄰長;五鄰為里,設一里長;五里為黨,設一黨長。三長制與均田制相輔而行,三長的職責是檢查戶口,徵收租調,徵發兵役與徭役。

基本信息

簡介

北魏太和中立鄰、里、黨三長,控制人口,徵發賦役。東、西魏及北齊、北周時具體制度屢有變化。儘管如此,該制一直沿用到隋開皇九年(589年)。這一年復立鄉正、里長,實際廢止了三長制。

起源

(圖)北齊北齊

實行三長制,三長直屬州郡,原蔭附於豪強的蔭戶也將成為國家的編戶,因而必將與豪強地主爭奪戶口和勞動力。李沖提出實行“三長制”的建議後,在朝廷中引起激烈爭論。

堅持宗主利益的中書令鄭羲和秘書令高佑是反對派代表。他們對主持辯論的馮太后說:三長制看來很好,實際行不通。朝臣中支持鄭羲、高佑意見的大有人在。李沖和太尉元丕據理力爭,指出實行此制對公、私都有利。最後馮太后從加強中央集權出發,認為實行“三長制”既可使徵收租調有根據和準則,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隱匿戶口。“三長制”終於在馮太后的支持下得以實施。

三長制的確立與均田制的推行聯繫密切。考察立三長的時間,離不開分析它與行均田的先後及關係。設立兩制的時間,《魏書》中均有明確記載。《高祖紀》稱,行均田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立三長在次年二月;但據同書卷五三《李安世傳》,均田制的頒行應晚於立三長。而《南齊書·魏虜傳》確有永明三年(485年,北魏太和九年)立鄰、里、黨三長的記載。史書說法歧異,學者因而形成不同的觀點。

一種意見可稱為“均田先行說”。持此說者信從《魏書》本紀的記載,認為北魏頒布均田令後,深感若無嚴密的基層組織,難以推行均田制,故轉而設定意在整頓戶籍的三長制。池田溫、韓國磐、魏明孔等持此說。[2]李安世的上疏,則被認為在太和十年或稍後。

另一種意見則屬“三長先立說”。從此說者根據《南齊書》的記載,相信三長制立於太和九年,早於均田制。首倡此說的是日本學者志田不動麿。後中國學者繆鉞也得出類似的結論。贊同此說的還有朱紹侯與高敏

第三種意見以唐長孺為代表,認為三長制立於太和十年,而均田制則晚至太和十四年才開始正式實行。在立三長的時間上,贊同第一說。

另外,日本學者堀敏一亦相信《魏書》的說法,但他認為兩制開始是分別構想出來的,三長制的實施晚於均田制的頒布。為了實施均田制,三長制才變成必要,而均田制的真正實行,要到太和十二——十四年。堀氏的見解接近唐長孺的看法,但也有些分歧。可以算作第四說。

影響

三長制的建立,打破了豪強蔭庇戶口的合法性。在實行的過程中,三長還是從大族豪強中產生,他們不僅本人可以享受免於徵戍的特權,而且親屬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樣待遇。但較之宗主督護制,它畢竟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實行後,國家直接控制的自耕農民大量增加,國家賦稅收入相應增加,農民賦稅負擔也有所減輕。北魏後期社會經濟明顯的恢復和發展,當與此有密切關係。北魏的“三長制”後來成為北齊﹑隋﹑唐時期鄉里組織的基礎。

現代作用

今天的所謂“三長制”,就是在場鎮及社區等人員結構複雜、治安隱患較多、管理難度較大的地方成立治安義務巡邏隊;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地區按每30戶~60戶,設立治安中心戶;在幅員較大、人口稀少、居住偏遠、治安狀況相對較好的地區設立治安中心片。通過民主選舉或組織推薦,推選政治素質過硬、文化素質較高、工作責任心強、在當地民眾中威信高、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識的人員擔任治安義務巡邏隊長、治安中心片長和治安中心戶長。

“三長制”在疏導緩解矛盾、預防“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4月17日,奉節縣太和鄉尖山村4組一位姓萬的村民與鄰居為爭地發生爭鬥,雙方都準備了兇器。該村中心戶長得知後,及時介入,做了大量勸解工作,最後使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由於疏導及時,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2007年,“三長”調解涉及征地拆遷補償、婚姻、家庭、權屬、資源、債權債務等糾紛300多起,調解成功率達98%,預防了多起“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在“三長制”模式中,公安部門對聘用的“三長”明確了職責任務。規定“三長”要本著“一快二準三不漏”的原則,向公安機關隨時反映影響農村穩定的情況和信息;調解民間糾紛,力爭解決在萌芽狀態;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等防範工作;掌握人口底數,對常住人員建立家庭檔案,掌握流入、流出人員的基本情況;如轄區內發生了案件或事故,“三長”應及時趕到現場,盡一切可能使現場保持原樣,掌握現場動態和民眾呼聲。同時,“三長”還是警風監督員,對民警職業道德、執法水平、辦事效率、便民利民等方面進行監督。

為防止“三長”濫用權力,公安部門對其許可權進行嚴格界定。如對犯罪嫌疑人,“三長”有權扭送或報告公安機關,但沒有逮捕、拘留、關押、審訊和處理的權力;對不法分子有權調查、監視和向公安機關檢舉、報告,但沒有傳訊、搜查的權力;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沒收財物、罰款、扣證、扣物的權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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