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中荷於1954年11月建立代辦級外交關係,1989年,荷隨同歐共體對我“制裁”,兩國關係受到較大影響。1990年10月後,中荷關係逐漸改善。1997年4月,中荷關係因人權問題再次受到影響。1997年底,荷改變在涉我人權問題上的立場,中荷關係恢復。地址:WillemLodewijklaan102517JT,theHague《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生效後,為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中國政府於1997年5月正式設立常駐禁止化學武器代表團,常駐代表由駐荷蘭大使兼任,就公約相關事務代表中國政府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及其他締約國代表團進行聯繫及交涉。代表團地址:ADRIAANGOEKOOPLAAN7,2517JXTHEHAGUE。
新任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大使)須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總幹事遞交全權證書。
歷任大使
大使姓名 任期張越 (1954.12-1955.04,代辦)
謝黎 (1955.11-1963.05,代辦)
李恩求 (1963.07-1966.07,代辦)
葛步海 (1966.05-1972.10)
郝德青 (1972.11-1974.10)
陳辛仁 (1975.01-1978.07)
丁雪松 (1979.02-1981.02)
郭潔 (1982.02-1984.05,代辦)(1984.05—1985.11)
王桂新 (1986.01-1990.01)
王慶余 (1990.03-1994.08)
吳建民 (1994.09-1995.12)
朱曼黎 (1996.01-1998.03)
華黎明 (1998.04-2001.01)
朱祖壽 (2001.02-2003.07)
薛捍勤 (2003.09-2008.04)
張軍 (2008.04-2012.08)
陳旭 (2013.04—2016.05)
吳懇(2016.05—)
中國駐外大使館名錄
大使館是一國在建交國首都派駐的常設外交代表機關。大使館代表整個國家的利益,全面負責兩國關係,館長是大使,由國家元首任命並作為國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職責。大使館的首要職責是代表派遣國,促進兩國的政治關係,其次是促進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軍事等方面的關係,使館同時具有領事職能。促進兩國關係和人民間的往來是領事館的重要職責,但其最主要的職責是領事工作,比如:維護本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向本國公民頒發或延期護照、向外國公民頒發籤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