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構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組成的中國行政組織體系。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構

正文

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組成的中國行政組織體系。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執行機關。政務院共設35個工作部門,即: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內務部、外交部、公安部、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法務部、法制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華僑事務委員會、科學院、情報總署、海關總署、新聞總署、出版總署、人民銀行及秘書廳。1950年又成立人事部、撤銷了食品工業部。1952年,為適應大規模經濟文化建設的需要,從重工業部中分設出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軍工)、建築工業部、地質部,把貿易部分設為商業部和對外貿易部,從財政部中分設出糧食部,從教育部中分設出高等教育部、體育運動委員會、掃盲工作委員會;撤銷了新聞總署和情報總署,到1953年底政務院共42個機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成立了國務院,對原政務院組織機構進行了調整:①撤銷了政法、財經、文教三個委員會,設立了政治、文教、重工業、輕工業、財貿、交通、農林和對私改造 8個辦公室,協助總理管理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工作;②調整了部分部委機構,撤銷了人民監察委員會,設立監察部;撤銷了人事部、法制委員會、掃盲工作委員會;增設國防部、國家建設委員會、地方工業部;③國務院設立了20個直屬機構,負責各項專門業務,如統計局、計量局、民用航空局、宗教事務局等;④國家計畫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的一個部門,科學院作為國家最高學術機關,不再作為政府工作部門。1954年調整後國務院共設64個單位。
1955~1956年,國務院對所屬的財經部門,又陸續作了較大調整:①撤銷了重工業部和燃料工業部,分設和增設冶金工業部、化學工業部、建築材料工業部、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森林工業部和第二工業部(原子能)等8個工業部,增設電機製造、農墾、水產、城市服務、城市建設等部門;②增設物資供應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專家局和出國工人管理局等 4個直屬機構;③為適應資本主義工商業公私合營後實行行業歸口管理的方針,撤銷了綜合管理地方工業的地方工業部和第三機械工業部。經過機構調整,國務院部委48個、直屬機構24個,辦公機構8個和1個秘書廳,共81個單位。
1958年前後,為改變管理許可權過分集中,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把部分工業、商業和財政的管理許可權下放給地方和企業,相應地對國務院機構又進行了大幅度的精簡調整。撤銷合併為39個部委、10個直屬機構和 2個辦公室,到1959年底國務院部委為39個、直屬機構14個、辦公室6個和1個秘書廳,共60個單位。
1960年冬,針對當時國民經濟的嚴重困難,同時為加強計畫、基建、財政、信貸和物資集中的統一管理,又上收一批原下放的民用企業和全部國防企業,把生產指揮、物資調配、人事管理等權力集中於國務院各部門,機構設定又逐步分細:①分設了管理國防工業第三、四、五、六、七工業部和國防工業辦公室;②恢復和增設了物資管理部、建築材料工業部、第二輕工業部、高等教育部和對外貿易委員會等;③恢復了 9個直屬機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海洋局、旅遊事業管理局、國家房產管理局、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國務院科技幹部局、中國農業銀行、國家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物價委員會。撤銷了總理辦公室。經過調整,1965年底國務院設部委49個、直屬機構22個、辦公室7個和1個秘書廳,共79個單位。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大部分行政機關工作陷於停頓狀態。1970年把絕大部分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下放給地方。同時,大量裁併機構和人員,國務院只設32個部門。1971~1973年、1975年相繼對經濟、文教、科技等各個領域進行了整頓,為加強集中統一領導,對國務院機構又相應作了調整。到1975年底,國務院設部委29個、直屬機構19個、辦公機構 4個,共52個單位。
1976年10月後,中國進入現代化建設時期。1978年底開始,對經濟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進行探索。各行各業為把國民經濟搞上去,紛紛要求恢復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撤併的機構,或增設新的機構。1977~1981年,國務院先後增設48個工作機構,到1981年底設部委52個、直屬機構43個、辦公機構5個,共100個單位。1982年為適應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又進行了一次規模較大的機構改革。根據撤銷重疊機構、合併相近機構的原則,經過改革,國務院的部委為43個、直屬機構15個、辦事機構2個和1個辦公廳,共設61個單位。
1988年 4月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正式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這次機構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轉變職能,下放權力,調整機構,精簡人員,減少政府機構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的職能,增強巨觀調控職能,初步改變機構設定不合理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狀況。改革後,撤銷國家計畫委員會和經濟委員會,組建新的國家計畫委員會;撤銷勞動人事部,組建人事部和勞動部;撤銷國家物資部,組建物資部;撤銷煤炭部、石油部、核工業部,組建能源部,原水利電力部的電力部分劃歸能源部;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組建建設部;撤銷機械工業委員會、電子工業部,組建機械電子工業部;撤銷航空工業部、航天工業部,組建航空航天工業部;撤銷水利電力部,組建水利部;農牧漁業部改為農業部;新華通訊社改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後國務院的部委機構41個、直屬機構19個、辦事機構 7個,加上辦公廳,共68個單位。1991年增加1個辦事機構,即國務院生產辦公室(該辦公室於1992年6月撤銷,在此基礎上成立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共69個單位(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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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它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下設各部、委機構,以及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各部、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部長、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各部、委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委可以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見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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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它們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首長負責制。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分別主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各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特點 主要有: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並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②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③中央與地方行政機構的設定基本一致,上下基本對應,有利於中央政府垂直領導。④行政機構的管理幅度較大,管理層次較多。國務院所屬機構一般達60個以上,管轄30個(不包括台灣省)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省、自治區(市)一般管轄 50~100多個縣。從中央到地方基層的管理層次分為五、六個層級。⑤行政機構實行雙層領導體制。地方政府各行政機構既受當地政府直接管理,又受中央及上級政府有關業務部門的領導和指導。⑥行政機構中主管經濟事務的部門占很大比重,一般約占60%以上,而且管理經濟的機構調整也較為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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