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基本內容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不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2)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3)不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
一般管轄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行政行管轄區域的一個名詞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不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2)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3)不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申請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經濟訴訟案件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
法律規定 原則規定二、對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審判管轄,是指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審判權,稱為管轄權。
民事審判管轄 正文 配圖 相關連線管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guǎn xiá,意思是指管理,統轄的意思 ,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有級別管轄,有地域管轄,有移送管轄,及協定管轄。 ...
管轄本義 法律意義 級別管轄 協定管轄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
概念 管轄恆定 專門法院的管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對一定範圍涉外民事案件的審判許可權和各級各類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許可權。
種類 原則特殊管轄權是指以有關案件的類型、標的物所在地、一定的法律行為作為標準,在普通國際民事管轄權規則以外承認的其他國家的管轄權。
概念 主要內容協定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契約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定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
簡介 表示內容 作用 制度 關聯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
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