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利行政機構

中國從事防洪、灌溉、排水、水力發電、內河航運、城鎮供水、水土保持等有關水事務行政管理工作的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即在統一法規、統一規劃和對各部門各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江河防洪、水資源分配進行統一調度的前提下,由各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進行江河治理、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按照上述原則,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都設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開發機構。

沿革

中國水旱災害歷來頻繁而嚴重,江河治理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社會經濟發展關係十分密切。歷史上各個時期的中央政府都設有主管水利的部門,如秦漢時代的都水長、丞,隋、唐、宋、元時代的都水監,民國時代的水利部等。對於主要江河的治理和管理也設立了專門機構,如明清時代的黃河河道總督,民國時代設立了黃河、長江等水利委員會,省市等地方政府一般由建設廳(局)負責水利行政工作。(見中國歷代水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設立水利部,主管江河防洪、農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和農村供水等工作。水力發電、內河航運和城市供水等項工作,分別由燃料工業部、交通部和建設部管理。1958~1982年,水利部曾先後兩次與電力工業部合併,成立水利電力部。1987年3月重建水利部,水利行政管理職責保持不變。先後擔任水利部、水利電力部部長的有傅作義、錢正英和楊振懷。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是全國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①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②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協調地區和部門之間的水事矛盾;③組織編制水利工作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制訂全國和跨省的水長期供求計畫,組織重大水利工程建設;④負責大江、大河的綜合治理開發和國家防汛抗旱工作;⑤統籌城鄉水資源的供需,管理農田排灌、牧區水利、鄉鎮供水、中小型水電開發和水利漁業等有關事務;⑥主管全國水土保持工作;⑦主管全國水文工作;⑧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⑨歸口管理全國水利科學技術和水利教育發展工作;⑩對全國水利隊伍建設進行行業管理。水利部內設立有關職能機構,並設立了黃河、長江、淮河、海河、松花江和遼河、珠江、太湖等流域機構,作為水利部的派出機構,分擔流域水利行政工作,組織編制流域江河治理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綜合規劃,進行專門問題的研究,編制重大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配合地方政府進行防汛工作。對於重大的水利樞紐工程,如漢江丹江口水利樞紐、三門峽水利樞紐和引灤工程等也設立直屬管理機構,負責調度運用。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均確定一個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水行政主管工作(見中國地方水利機構)。按照水資源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水力發電、內河航運、城市供水排水和墾荒水利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別由能源部、交通部、建設部和農業部負責。

領導小組

為了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各部門及各地區之間重大水事矛盾,國務院專門成立了“水資源與水土保持工作領導小組”,由一位副總理任組長,水利部部長任副組長,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一位領導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①處理和協調有關部門在執行水法和水土保持及其他有關水行政法規時出現的問題;②處理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關水資源綜合利用和水土保持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③處理協調省際間重大水事矛盾;④審核全國大江河綜合規劃。

防汛總指揮部

鑒於江河防汛涉及廣大地區的安全和各個部門的工作,為了江河防洪工程措施的統一調度、運用和防汛工作的統一指揮,國務院設立了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國務院一位副總理任總指揮,水利部部長、國務院一位副秘書長、國家計委一位副主任任副總指揮,國務院有關部門各指定一位領導人參加指揮部工作。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在水利部設立辦公室,負責處理具體防汛事務。各大江河流域和各級地方政府均設立防汛指揮部,負責所轄區域的防汛工作,並由當地最高行政領導人擔任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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