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SA and China)》是美國政府與台灣當局(即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在1954年間簽訂的正式國際條約,該條約是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的多目標條約,至1979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自動失效,不過隨後美國國會通過《與台灣關係法》取代之。大陸稱其為《美台共同防禦條約》 。

基本信息

時代背景

當時正值冷戰時期,美國為圍堵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韓戰期間即與東亞以及東南亞國家締結雙邊或多邊聯防協定;待韓戰與中印戰爭一結束,大陸即可集中力量對付台灣,造成54年至55年台海情勢緊張,加速美台雙方簽訂防禦條約。

美國當時態度明確,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國務卿在簽約前一天召開記者會,宣示本條約的意義如下,

(1) 向各國宣示:明白表示台灣在國際外交的地位,並明白表示台澎絕沒有被置於任何國際解決討價還價的櫃檯上。因為沒有條約根據,已使當時若干人士誤認為美國可能會以台澎交換大陸的讓步,此項條約顯示美國將不在任何國際密議中用台灣作買賣。

(2) 向大陸宣示:驅散中共對美國協防台灣的認真保證所存的可能懷疑,除中共亦有許國際人士心存懷疑,如此宣示將明確消弭之。

(3) 向台灣宣示:調整台灣當局與美國政府兩政府間的軍事安排。原本第七艦隊的安排是根據與韓戰有關的總統命令。這項命令日後可能隨時撤消,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可使共同軍事安排安置於長期正式的條約基礎上。

長期影響

本條約維持24年之久,是艾森豪 (Eisenhower)政府在台美關係中最大的遺產,影響如下,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複本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複本

(一)本條約的利益不限於中(台灣當局)美兩國,而擴及整個西太平洋,如美日協防條約、美菲協防條約略有不同。

(二)本條約的基本精神是反共的,不僅在武力軍事上協防台灣,亦反對共產主義滲透台灣。

(三)本約規定,除自衛外,中華民國政府(台灣當局)對中國大陸採取軍事行動須受於美國同意的限制,這點在某種程度上恢復杜魯門中立台灣的政策。

(四)阻止中華民國政府(台灣當局)反攻中國大陸,錯失三個重大時機(1958, 1962, 1966),此後不復返攻時機,徹底扼殺中華民國政府(台灣當局)反攻中國大陸的希望。

(五)本約性質包含政治軍事經濟和社會福利,是多目標條約。

(六)本約以“台澎主權未定論”為前提,造成關於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爭議。

內容

一、締約國約定基於聯合國憲章,以不危害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之和平方法來解決自國被捲入的國際紛爭,並在其國際關係上不以與聯合國的目的不兩立的方法來以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

二、締約國為了更加有效的達成此條約的目的,由自助及互相援助、單獨及共同、維持且發展對締約的領土保全及政治安定的來自外界武力攻擊及共產主義者的破壞活動的、個別的及集團的抵抗能力。

三、締約國約定為了強化自由的諸制度並促進經濟進步及社會福利,而互相協力,並為了達成這些目的個別的及共同的繼續努力。

四、締約國關於實施此條約,透過自國外交部長或其代理隨時進行協定。

五、各締約國認為在西太平洋地區對任何一方締約國領域的武力攻擊,即危害自國的和平及安全,且基於自國憲法手續,宣言為了對付共同的危險而行動。前述的武力攻擊及因此所採取的措置,得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上述措置,安全理事會若恢復和平及安全,即為維持和平及安全採取必要措置時,得終止之。

六、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的適用上,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應指台灣及澎湖,美利堅合眾國是指在其管轄下的西太平洋屬領諸島。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互相同意所決定的其他領域。

七、關於在台灣與澎湖諸島及其周圍,為了防禦所必要的美國陸軍、空軍及海軍,基於互相同意所決定,”中華民國政府“許諾其配備的權利,美國政府予以接受。

八、此條約,對維持基於聯合國憲章的權利及義務或國際和平及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不給予任何影響,同時不可解釋為給予任何影響。

九、此條約,必須由美國及中華民國,根據各自憲法上的手續予以批准,美國和國民黨政府在台北交換批准書時,同時發生效力。

十、此條約有效期限,定為無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締約國通告他方締約國時,可以使條約在一年後終止。

大陸反應

1954年1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的周恩來發表嚴正聲明指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固有領土,“解放台灣”是中國的主權和內政,決不允許他國干涉;美台“共同防禦條約”是非法的、無效的,是一個出賣中國領土和主權的條約,中國政府堅決反對,美國應對此承擔一切後果;美台條約是一個“侵略性”的戰爭條約而非防禦性的,不僅造成遠東地區新的緊張局勢,而且“違背了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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