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美台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SA and ROC)是美國與台灣當局在1954年間簽訂的正式國際條約,該條約是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的多目標條約,至1979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自動失效,不過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之。時代背景
當時正值冷戰時期,美國為圍堵共產勢力,在韓戰期間即與東亞國家締結多邊或雙邊聯防協定;待韓戰與中印戰爭一結束,中共即可集中力量對付台灣,造成1954-1955年台海情勢緊張,加速台美雙方簽訂防禦條約。美國當時態度明確,杜勒斯(Dulles)國務卿在簽約前一天召開記者會,宣示本條約的意義如下:
1.向各國宣示:明白表示台灣在國際外交的地位,並明白表示台澎絕沒有被置於任何國際解決討價還價的櫃檯上。因為沒有條約根據,已使當時若干人士誤認為美國可能會以台澎交換中共的讓步,此項條約顯示美國將不在任何國際密議中用台灣作買賣。
2.向中國共產黨宣示:驅散中共對美國協防台灣的認真保證所存的可能懷疑,除中共亦有許國際人士心存懷疑,如此宣示將明確消弭之。
3.向台灣宣示:調整台美兩政府間的軍事安排。原本第七艦隊的安排是根據與韓戰有關的總統命令。這項命令日後可能隨時撤消,但中美防禦條約可使共同軍事安排安置於長期正式的條約基礎上。
長期影響本條約維持24年之久,是艾森豪(Eisenhower)政府在台美關係中最大的遺產,影響如下:
1.本條約的利益不限於中美兩國,而擴及整個西太平洋,如《美日協防條約》、《美菲協防條約》略有不同。
2.本條約的基本精神是反共的,不僅在武力軍事上協防台灣,亦反對共產主義滲透台灣。
3.本約規定,除自衛外,台灣對中國大陸採取軍事行動須受於美國同意的限制,這點在某種程度上恢復杜魯門中立台灣的政策。
4.阻止台灣反攻中國大陸,錯失三個重大時機(1958,1962,1966),此後不復返攻時機,徹底扼殺中華民國反攻中國大陸的希望。
5.本約性質包含政治軍事經濟和社會福利,是多目標條約。
6.本約以“台澎主權未定論”為前提,造成關於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