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資金管理責任制度

單位預算管理職責劃分不清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將中央水利資金對外貸款或違反規定進行擔保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四十七條在政府採購中發生下列行為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關於印發中央水利資金管理責任制度的通知

水財經〔2005〕595號
部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中央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水利資金管理責任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
1. 中央水利資金管理責任制度(試行)
2. 《中央水利資金管理責任制度(試行)》編寫說明(略)
水 利 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中央水利資金管理分級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單位、部門、人員在資金管理過程中的職責,保證資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現行水利資金管理實際,制定《中央水利資金管理責任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中央水利資金是指納入水利部中央級部門預算的各類資金。
對於經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地方財政的水利資金,水利部有關單位參與項目決策的,其責任劃分比照第四條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管理和使用中央水利資金的各級單位,包括納入水利部部門預算範圍以及與水利部發生繳、撥款關係並按規定應向水利部上報決算的各類單位。
第四條 中央水利資金責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以及“誰決策、誰負責、權責匹配”的原則,按照資金類別和流轉環節,實行分級、分部門、分崗位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對中央水利資金管理負總責,其授權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負相應責任。
單位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以下統稱“單位負責人”)對法律、法規以及本制度中明確的應負責的重大資金管理事項承擔直接責任;
水利業務項目前期決策環節的決策人應對其決策導致的項目後期執行中的資金管理問題承擔直接責任,資金管理部門負間接責任。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因前期決策導致的資金管理問題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上級主管單位按“下管一級”的原則對下屬單位的資金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並相應承擔管理責任;
對由相關部門、單位決策,但資金未納入水利部部門預算下達的水利項目,該決策部門、單位對資金使用管理負監督管理責任,水利財務部門對項目資金管理不負責任。
第六條 中央水利資金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如為單位負責人決定、授意辦理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七條 責任認定時,如責任人對應由其負責的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了應盡的職責,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二章 預算編制管理責任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預算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預算管理。
不編制預算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九條 預算由各單位財務機構歸口管理,負責管理、協調預算的具體工作,綜合平衡單位預算收支;相關部門協作配合。
單位預算管理職責劃分不清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十條 預算編制應真實、合法、完整。
預算編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的,財務機構負責人和預算編制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預算編制的基礎資料由相關業務部門提供。因基礎資料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而導致預算編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其中,業務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預算項目立項應符合國家及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編制項目申報文本和項目預算。
項目立項依據不足,項目文本編制不規範,項目預算測算不實,項目單位(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主管單位要嚴格按照上一級主管單位批覆的預算及時批覆所屬單位預算。發生以下行為的,單位負責人對預算批覆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其中財務機構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一)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將預算全部批覆到所屬單位;
(二)預算批覆時預留待分配;
(三)越權調整預算指標。
第十三條 預算批覆執行後的調整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
不按規定程式調整預算的,單位負責人及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經辦人員承擔間接責任。

第三章 財政資金的申請與撥付責任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資金申請、撥付工作程式,明確職責分工。
未建立資金申請、撥付工作程式,職責分工不清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十五條 業務部門根據工作任務安排或項目實施進度,向財務機構提交資金需求的相關資料。
資料不真實、不合規的,業務部門經辦人承擔直接責任,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十六條 水利財政資金的申請按預算級次,自下而上逐級審核、匯總、上報。
上級主管單位財務機構未及時審核、匯總、上報、批覆所屬單位用款計畫的,財務機構負責人及經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其中經辦人員負主要責任。
基層單位財務機構未按規定時限和編制要求編報季度分月用款計畫的,財務機構負責人及經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其中經辦人員負主要責任。
項目法人未及時上報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的內容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法人計畫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實行國庫直接支付的單位應依據用款計畫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申請。
支付內容不真實的,申請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支付程式不合規的,財務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其中經辦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 水利財政資金的撥付按照預算級次和隸屬關係逐級撥付。
故意滯留應當撥付的水利財政資金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如屬單位負責人授意的,由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章 收入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各項收入要做到應收盡收。
故意不收或少收的,執收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其中執收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所有收入均應納入本單位財務機構集中管理。
單位私設“小金庫”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部門私設“小金庫”的,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賬務上隱瞞、虛列收入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隱瞞、截留、挪用應當上繳財政收入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滯留或坐支應當上繳財政收入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
未辦理收費許可證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擅自調整和變更批准的項目、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收取費用的,執收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規範預算外資金管理。
預算外資金未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收費票據、發票的管理。發生以下違規行為的,票據管理人員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一)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或不按規定的式樣、數量、要求,印製收費票據、發票;
(二)私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出借或代開收費票據、發票;
(三)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之間互相串用或開具的票據與實際業務不一致;
(四)擅自毀損票據、票據存根聯和票據登記簿。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資金使用應嚴格遵守財經法規,不得突破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支出範圍、支出標準。
資金使用不合法、不合規的,審批人和經辦人承擔直接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建立水利資金使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流程。
未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或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力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嚴格規範資金支出審批程式和手續。
不按規定程式支出的,財務機構經辦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人員經費中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支出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
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人員經費支出的資金來源合法性承擔直接責任;勞資、工會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對其管理事項的合規性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用經費的使用管理應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職責的全面履行。
支出事項不真實的,業務部門的經辦人承擔直接責任。
審批人員超出審批範圍、審批許可權或批准不符合規定的支付申請的,審批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支出(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依據批覆的項目概(預)算,按照規定的標準和內容使用項目資金,做到專款專用。
業務部門審核人員負責對承包供應商提交(有監理的需監理工程師審核)的預付款、價款結算憑證等支付申請進行審查,並對支付申請的真實性承擔直接責任。
財務機構審核人對業務部門提交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對所審核內容的合規性和機械準確性承擔直接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業務部門、財務機構按照工作流程審核後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經濟事項的合法、合規性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規範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發生以下行為的,審批人和經辦人承擔直接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一)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
(二)辦理無預(概)算、超預(概)算支出;
(三)偽造、變造虛假契約或發票騙取預算資金;
(四)挪用、擠占資金。
第三十二條 將中央水利資金對外貸款或違反規定進行擔保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六章 賬戶管理和會計核算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由單位財務機構統一開立。
開立或撤銷銀行賬戶,須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審核批准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並有效實施,崗位責任制度須滿足內部牽制制度、迴避制度、崗位任職條件等要求。
未建立崗位責任制度或崗位責任制度失效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會計賬簿的設定須滿足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與水利資金的性質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相一致。
法律規定應建賬而沒有建賬,或者雖建賬但長期不記賬、不對賬,造成賬目嚴重混亂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賬外設賬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七章 契約管理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契約管理制度,明確契約歸口管理部門,契約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按各自的契約管理職責管理契約。
不按規定進行契約管理造成損失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十七條 契約簽訂主體必須符合《契約法》的規定,單位的內設部門不得對外簽訂契約。
單位內設部門擅自對外簽訂契約的,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十八條 嚴格契約專用章的使用管理。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而加蓋契約專用章的,用印批准人承擔直接責任;用印人擅自用印的,用印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十九條 加強契約簽訂前的資格審查。對不按規定程式和方法進行資格審查,造成契約應擔保而未擔保,或與沒有資格的單位簽訂契約的,資格審查部門負責人和審查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其中資格審查部門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四十條 各單位應規範契約管理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執行本單位制定的契約審簽和備案制度。
超出審批許可權審批的或違反審批程式的,審批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一條 認真執行契約約定的條款和內容。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對方原因,不按契約約定履行的,承辦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經辦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四十二條 契約變更或解除應符合有關規定,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的,批准人承擔直接責任,經辦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八章 政府採購管理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遵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按規定進行政府採購。
按規定應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未進行政府採購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其中業務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採購項目必須編制政府採購預算。財務機構負責政府採購預算的匯總編制、審核和上報工作,並監督檢查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
無預算或超預算採購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五條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採購計畫的匯總編制、審核和上報工作,並嚴格執行批覆的政府採購計畫。
未按規定編制政府採購計畫或未按政府採購計畫採購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六條 採購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相應的採購方式進行政府採購。
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相應的採購方式進行採購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在政府採購中發生下列行為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二)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採購事務的;
(三)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八條 按規定實施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在採購前上報有權部門審核或備案。
未經審核或備案而自行採購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九條 隱匿、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採購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檔案的,經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九章 決算和驗收責任

第五十條 各單位編制的決算必須真實、完整。
決算編制不能真實反映本單位的全部收支情況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決算內容不完整的,財務機構負責人和報表編制人承擔直接責任,其中財務機構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第五十一條 財務機構應根據真實的業務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按照規定編制本單位決算,並執行《水利部直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辦法》。
編制和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決算,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在決算編制前,應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權債務,並根據清查、核實的結果進行會計處理。
清查、核實工作由財務機構和相關業務部門共同負責。不清查核實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五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必須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並通過竣工決算審計。
未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致使項目資產不能及時移交或項目結餘資金長期掛賬的,項目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其他應驗收的預算項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通過竣工驗收。
項目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項目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五十五條 竣工驗收工作由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
驗收委員會不按規定程式進行驗收,致使不合格工程或存在重大問題的項目通過驗收的,驗收委員會承擔直接責任,其中驗收委員會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被驗單位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的,被驗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承擔直接責任,其中被驗單位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章 國有資產管理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應明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機構、占有使用部門的職責分工。
職責不清導致資產管理混亂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五十七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向主管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須提出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查核實,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五十九條 單位的新增資產應及時入賬。
購置、項目移交、接受捐贈等增加的資產未在單位財務機構核算,形成賬外資產的,占有、使用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六十條 各單位應加強資產的實物管理,建立有關使用、保養維修、報損核銷制度,確保資產良好運行。
疏於維護和管理導致資產不能正常運行使用的,占有使用部門負責人和資產使用人承擔直接責任,其中資產使用人負主要責任。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資產清查制度,防止資產流失。
未建立資產清查制度或執行不力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清查過程中發現資產流失,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處理。未及時處理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十二條 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建立領用交還制度。
個人工作崗位變動或更新配備時,所用資產應交還而未交還的,資產使用人承擔直接責任,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六十三條 資產處置應履行審批手續。
越權批准的,批准人承擔直接責任;未經審批擅自處置資產的,占有、使用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十四條 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處置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對外投資、借款等重大財務活動的控制。單位對外投資、借款等重大財務活動的決策實行集體審議聯簽制度
未經集體審議聯簽,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務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務機構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機構提出異議而單位負責人仍決定辦理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投資收益的管理。
隱匿、轉移、私分投資收益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十一章 監督審計與考評責任

第六十七條 各級主管單位應加強對所屬單位水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下一級單位的經濟活動負監管責任。
第六十八條 各單位依法接受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同時,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應當明確。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逐項整改落實。未及時整改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十九條 各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中應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
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或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間接責任。
第七十條 預算項目完成或年度終了,按照批准的考核指標和具體實施方案,對預算項目和國有資產的實際執行情況和結果進行考核評價。
在考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考評人員承擔直接責任,考評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制度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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