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式為委託人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包括:獨立審計機構;資產、土地、工程等評估機構;工程監理機構;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信息、技術、工程等諮詢機構;檢測、檢驗、公證、認證機構;職業、人才、婚姻等介紹機構;工商登記、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機構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組織等。
社會中介機構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承擔著相應的責任。這些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就是維護和促進信用交易的順利進行,以維護社會信用關係,降低交易成本。
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種中介機構不斷湧現,遍布於我國經濟的各個領域,據有關資料顯示有38種之多。這些社會中介機構活躍在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發揮著它的決策支持、自律、監督等各種社會服務功能,對減少社會主體之間的摩擦和矛盾,維護各市場主體的利益,加速各生產要素的流動,保證社會經濟活動在公平、公正條件下順利進行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存在問題
我國社會中介機構產生是由於體制改革的深入,對外開放的擴大,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政府推動的結果,對政府部門的依附性較強,因此,我國現在的社會中介機構缺乏獨立性是其重要特點,不具有獨立性,導致了社會中介機構的客觀性、公正性受到限制,權威性受到懷疑。另外,各種中介機構大多從創辦之日起,就是掛靠單位"創收"的最佳途徑、"小金庫"的重要來源。由於掛靠單位與所屬中介機構在經濟利益上休戚相關;便引發出種種弊端:一是分割市場,壟斷執業;二是政府職能市場化,強制服務亂收費。違背市場規律的行政干預也滋養了諸如行業壟斷、地區封鎖、管理混亂等現象,使中介機構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綜合競爭力先天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