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for WTO Studies(縮寫:CSW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為非盈利性社會組織。它是由全國從事世貿組織相關問題研究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從事世貿組織有關經濟和貿易問題研究的全國性社會學術團體。第三條
研究會的宗旨是: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深入研究世貿組織相關理論和實際問題並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為我國政府、行業和企業提供相關培訓、諮詢和服務,促進我國與包括廣大開發中國家在內的所有世貿組織成員的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推動我國企業按照世貿組織基本原則和有關規則,全面參與國際競爭,並從民間的角度協助我國政府在完善多邊貿易體制進程中發揮積極和建設性作用。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安外東後巷28號。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及主要任務:(一)團結和組織國內外從事世貿組織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團體及個人,根據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圍繞我國“入世”後貿易和投資自由化進程中的實際問題,開展學術研究活動,研究成果提供有關政府部門參考。
(二)圍繞世貿組織相關理論和實際問題,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進行調查研究,同時根據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開展專項研究。
(三)受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舉辦世貿組織培訓班,開展並參與多種形式的講座、研討會,為社會培養世貿組織方面的專業人才。
(四)受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託,編輯出版有關世貿組織、經濟全球化等理論書籍及資料。
(五)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成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世貿組織和世界經濟貿易理論研究領域和實際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開展的多項活動;
(三)有權獲得本會所提供的信息、資料、研究成果及其他多種服務;
(四)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關心本會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活動;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意見,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照本會收取會費的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三章 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