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是與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並列的兩種瑕疵具體行政行為,是判斷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使職權”的標準。此類行為在我國的行政法治實踐中大量存生,但缺乏一個明確的法律上的界定,理論界對此的認識尚存空白。上海政法學院教授關保英在《不當具體行為的不當性分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9年第3期)一文中認可了不當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間,並指出,不當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求行政主體具有主觀上和客觀上不同於違法行政行為的特性:行政主體具有主觀上的實質過錯,並具有動機上的善意;客觀上,行政主體的行為具有複合違法性和弱危害性,這是與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重要區別。不當具體行為的不當性主要表現為行為目的的偏離、行為內容的難以實現、行為依據不準確、行為方式不恰當、行為對象不能承受、執法工具不規範、行為過分關注程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