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成立要件
1.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
2.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3.必須送達當事人
注意:在單行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可能還有其他要件。如行政處罰法41條的規定。
合法要件
一、有確鑿的事實證據
這一要件的直接意義,是要求行政決定應當有確實可靠的證據。證據是客觀存在的、關聯行政的和依法收集和認定的事實。這一要件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第一,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事實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第一個法定條件,是判斷行政合法性的第一個條件,也是保證行政職權不濫用的第一個條件。否則就無異於放縱任性的行政職權,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就沒有安全保障。安全來自於將行政職權聯繫在一定的事實條件上。沒有事實不能行使權力;事實不變,行政決定就不能變。沒有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行使行政權力。事實和證據有約束和穩定行政活動的功能。
第二,事實應當是確實充分的。只是有事實還不夠,事實必須是客觀的、合法的和與行政相關聯的。
對於行政活動中的事實證據問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第一是證據的法定種類,回答什麼屬於證據和證據表現為什麼形式的問題。第31條規定了七種證據,如果行政機關使用的證據材料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證據特徵和形式,那么在訴訟上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第二,證據應當是充分的,不是零散的,殘缺不全的,能夠足以證明採取行政行為是正確合法的。在訴訟中,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夠,法院有權向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的公民和組織收集證據。法院還可以組織證據的鑑定。經過取證和鑑定,法院確定行政機關所依據的證據不可靠不充分,就可以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二、正確地適用法律法規
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種適用法律的國家活動。如果行政機關打算使自己的意志產生預定的法律效果,必須依法處理行政事務。
第二,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根本準則和依據。行政機關的活動應當服從上級的指示、命令,執行國家發布的關於行政管理的檔案,但是根本的依據是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法規。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準則和依據,是講它的最高性,而不是講它的惟一性。
第三,正確適用還表現於正確把握法律法規與調整對象的聯繫。法律法規的適用是有條件的。法律是對社會關係的調整,社會關係的性質和狀況是適用法律的條件。適用法律不能取決於行政官員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須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實條件作為適用法律的根據;
第四,只能適用有效的法律。適用法律的含義之一,是對現行有效法律的遵守。已經失去效力的法律和尚沒有生效的法律,都不得適用。如果行政機關在上述有關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以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撤銷行政決定,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遵守法定行政程式
程式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過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式賦予這些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成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法的重要標準。例如行政決定送達至當事人,是行政決定生效的必要程式。送達之日是行政決定生效之時,生效的內容限於送達的內容。沒有完成送達這一程式,行政決定的法律效力就是有缺陷的。行政訴訟法規定法定程式是行政行為合法的必要條件,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將程式法提到與實體法同樣重要的地位。
行政法中對行政程式規定的比較好的和體現時代精神的,是行政處罰法。該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式和執行程式。決定程式有簡易程式、聽證程式和一般程式,這三個決定程式中有一個共同的地方,就是當事人的程式權利必須得到滿足,即當事人的了解權、陳述權和申辯權必須得到行政機關的尊重。如果行政機關不尊重不滿足當事人的程式權利,行政處罰決定就無效。所以這種對程式權利的尊重和滿足,具有法律強制性。
四、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
除了上面講的三個基本條件以外,行政訴訟法還對行政機關提出了兩個禁止性要求,即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予以撤銷。
關於超越職權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授予的許可權以內活動。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對抗職責許可權的要求,過於熱心也會構成違法和侵權。法院不是按照行為人的動機,而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有效要件
1.主體合法
2.沒有濫用職權
3.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4.證據確鑿
5.程式合法
行政行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機關的決定只有送達才能生效)與有效(生效的行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無法)是一個行政行為從程式上的三個環節。
生效時間
依據法律的不同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可能在以下幾個時點生效:
1.送達之日起;
2.在預定的期限到來時;
3.即時生效:緊急情況下。
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1.公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複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
2.確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不得隨意更改:已確定的行政決定,公民無權自行變更;已確定的行政執法行為,非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
3.拘束力: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
4.執行力:國家強制當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