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地方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審核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和鄉(鎮)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核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區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政府交法制部門審核,鄉(鎮)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政府交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或鄉(鎮)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對本級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第一條 為發揮政府法制部門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職能作用,保證各級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促進依法行政,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審核的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市、縣、鄉三級地方政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就特定的事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外部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第三條全市鄉級以上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以政府名義作出本辦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實行事前審核。
第四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和鄉(鎮)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 從事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審核工作的法制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家公務員;(二)具有法律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具備與審核工作相適應的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三)從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四)經過省、市法制部門業務專門培訓。
第六條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審核,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公開、公平、合理、及時的原則,既要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要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鄉級以上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以政府名義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時,須經過事前審核:
(一)行政徵用;(二)行政處罰;(三)行政強制;(四)行政裁決;(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核事項。
第八條鄉級以上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以政府名義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必要時,可經過事前審核:
(一)行政許可;(二)行政確認;(三)行政徵收;(四)行政給付。
第九條市、縣(市)區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政府交法制部門審核,鄉(鎮)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政府交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審核。
第十條縣級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以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關部門應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將執法案卷和擬定的法律文書一併提交審核。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和鄉(鎮)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受理審核事項後,應在3日內審核終結,案情複雜的,分別經市和縣(市)區政府法制辦主任、鄉(鎮)長批准,可延長至7日。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或鄉(鎮)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對本級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是否屬於本級政府法定職權;(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是否正確;(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式;(五)決定是否合法;(六)裁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七)其他需要依法審核的事項。
第十三條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審核,主要採取書面審核方式,必要時可進行調查核實。對情況複雜的案件,可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可召開聽證會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和鄉(鎮)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審核終結後,應填寫審核結果報告單(內容包括:審核事項、審核交辦人、提交審核的部門、審核人、審核結果、擬定意見、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審核受理和終結日期),並提出處理意見,對屬於本級政府職權範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擬定的決定內容合法適當的,報請政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政府不作出或暫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
(一)不屬於本級政府職權範圍的;(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三)適用依據錯誤的;(四)執法程式違法的;(五)擬作出決定的內容違法或不當的。
第十五條政府決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應嚴格依法定程式實施,並完備執法文書。
第十六條負責具體實施的執法部門應在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實施過程和結果連同執法文書一併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市、縣(市)區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執法部門不提請政府作出而擅自以本部門名義作出的,或未經法制部門審核和政府批准而以政府名義作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監察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執法部門和鄉(鎮)有關人員提請審核具體行政行為時,所提交的案卷和有關材料不真實或錯誤,造成政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弄虛作假,欺騙審核人員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和鄉(鎮)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在審核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時,審查不及時、不認真、不全面、不準確,提交的審核結果錯誤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追究行政責任;徇私枉法、弄虛作假,給行政管理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和鄉(鎮)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每年12月10日前將年度審核的本級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件數、實施結果向本級政府報告,並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鐵嶺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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