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市商標協會成立於1995年,是本市有關商標工作組織及個人自願組成並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現任名譽會長為副市長周太彤,會長為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陳學軍擔任。
本協會的宗旨: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提高會員的商標意識和運作能力,爭創著名商標、馳名商標,促進本市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多年來,按照宗旨,並圍繞服務會員這個根本目的,協會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是:
1、以講座、研討等形式,開展商標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協會每年根據形勢的發展和會員的需要,舉辦3到4次講座,邀請有關專家主講商標知識;與商標處等部門合作,組織國際研討會,促進國內外的交流。編印《上海商標通訊》,宣傳法律法規,報導企業動態,刊登案例分析,交流心得,傳遞信息。
2、發揮協會的協調作用,積極協助會員單位開展打假工作。如接受企業的諮詢,對其打假工作予以指導;以市協會的名義與外省市工商執法部門聯繫,幫助企業開展打假工作;組織會員單位赴外省市進行考察,促進企業與外地有關部門的溝通。
3、協助市工商開展上海市著名商標的認定。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走訪,對其申報工作予以指導,為認定工作提供意見,並積極推進企業申報中國馳名商標。
4、其他行業協會合作,以多種形式推進本市品牌戰略的實施。
5、對企業商標管理人員開展商標法律法規培訓,幫助其提高商標的管理和運作水平。
隨著行業協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市商標協會的職能作用也將不斷得到發揮。我們歡迎本市各種形式的企業加入市商標協會,共同探討商標發展戰略,為企業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協會章程
上海市商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商標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TRADEMARK ASSOCIATION。
第二條 上海市商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有關商標企業、事業、社團、理論教學的有關組織及個人參加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為會員服務,加強商標行為的自律管理,提高商標企業的商標保護和發展意識,引導商標企業爭創著名商標、馳名商標,促進本市商標事業的健康、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商標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加強商標企業的自律行為。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對創馳名、著名的商標進行調查,提供參考意見。
(三)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接受會員及其他單位、個人的委託,進行商標事務的監測、調查、取證、訴訟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務的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業務培訓、學術討論、經驗交流,調研國內外商標動態與趨勢;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間的商標關係。
(五)開展國際交往,加強同國內外商標企業及相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六)協助、配合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開展商標發展、管理工作。
(七)協同相關行業協會和社團開展有關商標品牌發展的各類活動。
(八)指導協會商標代理機構等專業委員會工作,加強行業自律。
(九)評選、表彰商標代理誠信單位。
(十)涉及商標的其他事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宣傳政策,制定規範,調查研究,反映訴求,商標諮詢,受理投訴,業務培訓,評比交流。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章程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凡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加入協會並繳納會費的商標企業和個人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
依法設立的具有註冊商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涉及商標事務的社團、經營單位。
(二)個人會員
1.具有較深商標專業理論或豐富的商標專業工作經驗的司法界、教學界人士。
2.持有註冊商標的自然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查後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協會提供的信息、培訓、學習、考察和服務的優先、優惠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保守協會會員的商標秘密;
(三)遵守協會的自律公約、執業規範;
(四)完成協會交辦、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需要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協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批准,視情節分別予以通報、除名:
(一)嚴重違反協會《章程》、《上海市商標協會商標代理自律公約》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利;
(三)嚴重違反商標管理法規。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除名在協會會刊上予以公告。會員對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批准吸收會員和開除會員會籍;
(五)決定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以上職務的成員二年內不履行職責,無故不出席有關會議的,視為自動辭職;本人要求辭職的,應提出書面辭呈,由理事會作好記錄報下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理事單位因故變更理事人員應書面遞交變更申請,提名的人選由秘書處報理事會批准後遞補,並經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和參加重大活動;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和指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為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按本會的章程負責組織本專業開展自律管理和相關服務活動。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收入;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資產來源於社會捐贈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合併、分立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按規定時間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