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從2010年1月1日起,浙江戶籍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論城鎮居民還是農村人口,未參加其他養老保險的,可以領取每年最低720元的基礎養老金。

社會養老社會養老

意見簡介

從2010年1月1日起,浙江戶籍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論城鎮居民還是農村人口,未參加其他養老保險的,可以領取每年最低720元的基礎養老金,隨著政府財力的增長,養老金還將逐年增長。 在2009年9月25日舉行的浙江省養老保險工作會議上,省長呂祖善表示,浙江省計畫用兩年時間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社會保障將成為地方財政最大支出項目。 據了解,浙江省2009年9月22日出台《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將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準設為100元到5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多繳多得。養老金待遇由最低每月60元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浙江省財政廳廳長錢巨炎說,財政將對城鄉居民參保繳費環節和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進行雙重補貼,按照全省50%的參保面計算,各級財政明年將投入45億元用於養老金支付。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樂益民表示,浙江省推出的這一養老保險政策實行全省統籌,城鎮與農村居民享受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體現了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據了解,該省已有1290萬人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到2008年底,社保基金累計結餘780億元,養老基金支付能力達到35個月,高出全國平均水平15個月。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明年開始也納入社保體系後,該省將在2012年實現全省5000萬人口的養老保險全覆蓋。

分析解答

從2010年1月1日起,浙江省590萬60周歲以上、符合條件的本省戶籍城鄉老年居民,都可以領到由財政支付的每月不低於60元的基礎養老金。這得益於我省今年全面啟動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惠民政策,老百姓形象地稱之為“人人享有退休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該如何參保?養老金待遇如何?能不能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同時參保?就廣大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對省政府日前發布的《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進行了分析解答。

如何參保

哪些人能參保如何參保 政策規定,凡具有浙江省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各地可按不低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額度,增設和調整若干絕對額繳費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多繳多得。

待遇如何

參保後養老金待遇如何 政策規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除了參保人的個人繳費外,還包括集體補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收入。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在繳費補貼上,政府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參保人給予適當鼓勵;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繳費,按當地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全部或部分補貼。為了讓參保人享受到真正的實惠,浙江省要求,參保人所在市、縣(市、區)對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其中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浙江省里確定的標準是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
為了體現長繳多得原則,浙江省里制定了繳費年限養老金政策。繳費年限養老金與參保人繳費年限長短掛鈎,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暫定為:繳費5年(含5年)以下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對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齡視同繳費,並加發優待養老金。 此外,制度實施後,已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的20個月金額。 該負責人舉了個例子:在不計利息、且現行基礎養老金金額及政府補貼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如參保人今年45歲,年繳費100元,連續繳費15年,到60歲時,每月能領取養老金104元。 按浙江省平均預期壽命78歲計算,個人繳費總額為:100×15=1500元;得到養老金總待遇為:104×12×18+1200(喪葬費)=23664元。

領取條件

養老金的領取條件是什麼?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本省戶籍城鄉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上述制度實施時,符合上述條件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足60周歲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未滿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如何銜接

與其他養老保障如何銜接? 政策規定,對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參保人,在繼續領取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對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原個人賬戶儲存額折算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繼續繳費,原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因就業關係發生變化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可雙向轉換,但不能同時享受。 制度實施時,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並領取保障金、年滿60周歲的農民,可以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制度實施後,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民同時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如被征地農民本人有要求,可將其參加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轉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但不允許“逆向選擇”。 符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精減職工和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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