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主管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信息

領導班子

魯俊:廳黨組書記,廳長

劉國富: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蔡國春:副廳長

郭 敏: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龔和艷:副廳長

仉貽泓:副廳長

陳 中:副廳長

宋雲峰:副廳長

金林貴:副廳長

夏春勝:廳黨組成員

王平洋:副巡視員

鄭益群:副巡視員

厲 勇:副廳級

鄭支躍:副廳級

(參考資料: )

職責調整

增加職責

1、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將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組織評選省“西湖友誼獎”的職責、外國經濟專家管理和審核簽發聘請外國專家有關證件職責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將省教育廳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職責以及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交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4、將國家外國專家局下放地方的“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職責交由省外國專家局負責。

5、增加“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境外組織資格認可”兩項行政許可。

6、增加統籌協調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職責,組織擬定相關規劃、政策及標準,做好職業培訓、勞動關係、社會保險、勞務對接等相關工作,研究擬定對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的權益保護政策措施,促進家政服務網路建設。

減少職責

1?將負責我省公民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3?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4?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的職責。

加強職責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才開發職責,健全人才培養吸引激勵機制,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我省人力資源優勢;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發展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統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強化勞動監察,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才開發、人事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省機關和省屬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省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省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省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全省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的管理指導;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五)負責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省內社會保險關係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省級調劑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制定省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畫管理政策,負責省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管理等工作。

(八)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留學人員來浙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九)負責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省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組織評選省“西湖友誼獎”。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本省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受省政府委託管理省行政學院;承辦省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公開、政務督查、安全保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廳黨組會、廳長辦公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負責廳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廳政府入口網站;組織辦理有關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綜合協調廳內重要政務、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擔廳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組織辦理廳外法規性檔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廳調查研究工作,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組織協調廳法律顧問和專家諮詢事宜;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工作;綜合管理廳宣傳工作,承擔廳新聞發布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掛綜合計畫處牌子)。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工資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巨觀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下達全省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監督檢查人事計畫的執行情況;完善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分類管理辦法;負責審核省直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綜合管理全省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制定實施全省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範和標準;組織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擬訂應對措施;承擔廳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牽頭擬訂中央和省財政各項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擬訂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和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管理使用、費率調整、稽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穩定就業經費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分配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五)人才開發和市場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人才工作巨觀政策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市縣黨政領導班子人才目標責任制考核;綜合管理全省人才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編制發布人才開發目錄;組織實施全省高層次和緊缺急需人才引進項目;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參與全省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和企業人才的統計工作;承擔廳人力資源市場方面的行政許可,指導和管理職業中介機構;擬訂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承辦在杭省部屬企事業單位人員錄用引進的審核和調配工作;承辦有關省部屬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省部屬在杭單位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負責指導各地、各部門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指導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工作;制定實施全省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省職業技能大賽;擬訂我省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省技工院校,承擔技工院校招生辦公室的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負責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后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浙工作、創業、為浙服務政策的擬訂和管理協調工作,歸口管理留學人員創業園,承辦來浙定居專家工作;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承擔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負責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推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參與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統計工作;承擔省屬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農民工工作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牽頭負責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處。擬訂勞動關係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制定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參與省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承擔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處。負責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牽頭推行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全省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監督省直工資統發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各地和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參與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十三)養老保險處。制定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制定養老金計發的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辦法;制定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分配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調整企業職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調整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參加省本級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及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准;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辦法,負責在杭省部屬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備案工作。

(十四)醫療保險處。擬訂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推進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負責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省級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省本級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管理辦法;負責省本級醫療機構和藥店定點資格認定和考核。

(十五)工傷生育保險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全省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指導全省執行工傷傷殘等級、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組織擬訂全省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在杭省部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認定工作。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處。擬訂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發展規劃、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核建議。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負責全省參保單位各類補充保險承辦機構基金管理契約的備案,並對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制度,牽頭組織對綜合性社會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十八)仲裁信訪處。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負責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負責對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行政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鄉鎮勞動關係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負責來信來訪處理;指導開展系統的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十九)人事處。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教育培訓、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廳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

(二十)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專家局

省外國專家局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領導和管理。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省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境外組織資格認可”和“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行政許可項目;負責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信息管理髮布工作;負責組織評選省“西湖友誼獎”;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有關國際和港澳台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編制12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6名;處級領導職數52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9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協調配合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編制範圍內編報進人計畫。機構編制部門根據組織、人力社保部門錄(聘)用、調動通知辦理人員入編手續。財政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人員編制編制政府預算、核撥經費。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入編、出編記錄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機構編制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實名制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並與相關部門資料庫互聯共享。

(四)統一發放工資職責分工。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省直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各單位的性質、編制(含編制控制數)、職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核定各單位的編制數、職數,審核省級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省財政廳按照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的人員入(出)編和在編人數以及核定職數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人員名單和應發工資總額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特編制《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議閱讀《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的入口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指定地點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指定地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指定網站為: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指定地點為:杭州市莫乾山路73號金匯大廈省人才市場一樓辦事大廳;杭州市百井坊巷91號省人力資源市場內。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申請人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機關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廳辦公室,通信地址:省行政中心2號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郵政編碼:310025,

(三)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指定地點領取,也可以在網站上下載。

1. 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入口網站上下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並填寫,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的電子信箱。申請信息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2. 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 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地點,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五)收費標準
1.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項目的成本費用。
2.“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可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監察廳舉報。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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