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構成。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通知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雲港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連雲港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09〕155號)、《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11〕14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目標,著眼於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求,堅持政府主導、統籌推進,加快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解決城鄉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

二、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從我市城鄉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與城鄉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區)政府依據市政府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目標任務

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統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1年基本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

四、參保範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五、基金籌集

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共14個檔次,允許縣(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探索有效的繳費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後,將依照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及全市經濟發展水平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農村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集體民主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含中央財政)對市、縣按人均財力分檔給予補助;剔除省補助後,市財政對各區按省規定的最低基礎養老金三分之一給予補助;對各縣不予補助。
參保人按年正常繳費標準繳費的,市、縣(區)財政對參保人給予補貼,對選擇600元(含600元)以下繳費檔次的,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繳費補貼;對選擇600元以上較高繳費檔次的,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50元繳費補貼。有條件的縣(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標準限低不限高;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和繳費年限較長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區)政府確定。市財政對各區參保人員按最低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一給予補助。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區)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六、個人賬戶管理

政府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以及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七、基本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每人每月最低為60元,縣(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從第16年起,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對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給予其父母每月另增基礎養老金20元;參保人年滿90周歲(含90周歲),每月另增基礎養老金20元。提高和增發部分資金由縣(區)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八、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並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本辦法實施前,已滿60周歲並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待遇高於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可繼續執行原標準;低於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標準執行;已經領取原地方新農保政策養老金的55—60周歲女性,仍按原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後按本辦法確定的標準領取。
要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縣(區)政府制定。

九、待遇調整

市政府將根據國家、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以市、縣(區)為統籌單位實行預決算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十一、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餘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有效監督。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居委會(村委會)每年在社區、行政村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基金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基金籌集、存儲、上解、發放等工作。

十二、經辦管理

各縣(區)政府要認真記錄居民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基礎上組建,並承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經辦業務。各級政府要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際,及時增加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切實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能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要加大城鄉社會服務資源整合力度,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要配備專職人員,村、社區要落實代辦員,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相掛鈎的人員及經費保障機制。對鄉鎮(街道)、村(社區)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經費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縣(區)政府自行確定。

十三、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按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十四、組織領導

各縣(區)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成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工作;要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措施;要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財政、監察、審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委、民政、農業、殘聯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此項工作。

十五、宣傳引導

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大舉措,是實現廣大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級各部門要加大輿論宣傳,重點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進行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要注意研究工作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新途徑和新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切實把這件惠及城鄉居民的好事辦好。
本辦法與《連雲港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合併實施。自實施之日起,《連雲港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連政規發〔2010〕1號)同時廢止。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