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點
(1)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2)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準,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國的一種傳統做法,但過去的含義與今日大有不同。在過去,救濟對象被分成不同類型,實行差別待遇。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少地方紛紛探索救濟方式的改革。1993年上海市在全國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國範圍內鋪開。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條例》經國務院審定並於同年10月1日在全國施行,意味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也是我國社會救助工作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
確定方法
生活需求法
生活需求法又稱“市場菜籃法”,根據當地維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務列出清單,根據市場價計算需多少現金,此金額即為最低生活保障金額。
國際貧困標準法
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提出,以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中,把社會平均收入的50%到60%作為貧困線。
生活形態法
從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行為等生活形態入手,提出一系列有關貧困家庭生活形態的問題,選出若干剝奪指標,即被捨棄的方式行為,再根據這些剝奪指標及被調查者的實際情況確定哪些人屬於貧困者,再分析他們被剝奪的需求及消費收入,得出最低生活保障金額。
恩格爾係數法
恩格爾係數法是根據恩格爾定律得出的方法,統計學家恩格爾在大量統計數據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家庭收入越高,食品支出占家庭總支出的比例越小,反之則相反。國際社會一般把食品支出占家庭支出的60%作為貧困線,得出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救助標準。
申請對象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工作通知》(勞社部發〔1999〕13號)的規定,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職工工資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本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情況通報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將本地職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況,以及因未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或養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
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申請辦法
要以戶為單位,持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和收入證明等,向戶口所在地的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對於人戶分離的申請人員,由申請人現居住地的居(村)委會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將有關證明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居(村)委會。申請低保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地區,要向其家庭主體戶口所在地區居。
申請流程
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權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由城市居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完善制度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對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的制度,是在農村特困民眾定期定量生活救濟制度的基礎上逐步發展和完善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這項制度最早出現於20世紀90年代,開始僅是在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進行小規模的探索和試驗。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後,特別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迅速在全國各地推廣開來。
2007年中共中央1號檔案(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又明確提出,要在全國範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強調指出,鼓勵已建立制度的地區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區建立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從而給這項制度在全國的普及提供了強大推動力,到2007年底,全國31個省區市的所有涉農縣(市、區)都出台了農村低保政策,普遍建立和實施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享受低保人數已達3400多萬,給廣大農民民眾特別是生活困難民眾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
《決定》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高度重視,在論述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問題時明確提出,要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就如何完善這一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內容:
加大補助
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從沿海發達地區起步、逐步向中西部地區開展的。低保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負擔,其中縣級財政也負擔一部分。從當前情況看,一個地區財政能力的強弱,決定著這個地區農村低保復蓋範圍的大小、補助水平的高低。東部地區由於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財政實力較雄厚,因此所需低保資金一般沒有問題,即使有的縣(市)財力較弱,拿不出這筆錢來,省級財政可以提供資金幫助。但對不少中西部地區的縣(市)來講,由於歷史和自然條件等多種原因,造成農村貧困面較大、貧困程度較深,需要低保救助的貧困人口數量較多,而地方財力非常有限(有的僅是吃飯財政,個別的甚至是赤字財政),要保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長期有效運行,沒有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資金注入是根本不行的。因此,要鞏固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須加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補助力度。
應保盡保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針對農村生活困難民眾建立的,其出發點就是要把所有由於各種原因而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農村居民全都復蓋,使他們能夠得到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如果一個農村家庭的收入水平達不到維持基本生活的標準,就要採用補差的方法,對該家庭進行補助,以確保其能夠維持基本生活。這就是做到應保盡保的基本含義,也是對各地所建立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地在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程中,必須努力做到這一點。
提高水平
目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按照廣復蓋、保基本的原則建立的。從各地的實踐看,大多數地區都採用我國農村絕對貧困線作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該說這樣的做法是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屬性的,因為我國農村絕對貧困線的設定就是以能否解決生活溫飽為標準的。從各地實踐的效果看,採用這樣的標準,政策指向清晰,操作簡便易行,民眾反映良好。但是,隨著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和財政實力的不斷增強,必須不斷提高當地農村最低生活的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以便使更多的農村生活困難民眾享受低保。這既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有效舉措。特別是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更應該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較高的合適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確保當地生活較困難的農民民眾能夠較多地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政策制度
當前,中國農村低保制度的發展態勢,大致相當於城市低保制度1997年下半年的情形,正處於一個促一下就能全面覆蓋,如果沒有外力推動則可能進展緩慢的關鍵時刻。要使此項制度有一個實質性突破,中央政府應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
最低生活保障事關困難民眾衣食冷暖,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隨著各項相關配套政策的陸續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憂、保穩定、促和諧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有效保障了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區還不同程度存在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管理不規範、監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強調,要把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意見》要求,要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民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
我國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專家提醒,我國應逐步彌合這一制度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存在的差距。
政府聲音
2012年9月27日,國務院召開全國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在會上強調,最低生活保障是黨和政府為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完善法規政策,嚴格規範管理,切實將所有符合低保條件的民眾納入保障範圍,提高工作透明程度,增強制度執行力度,擴大民眾參與深度,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
回良玉指出,最低生活保障是關係民眾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是夯實黨的執政基礎的民心工程,是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德政工程,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同心工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取得歷史性成就。全國城鄉低保對象基本穩定在7500萬人左右,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總體實現了應保盡保。近五年,全國累計投入低保資金4151億元,城鄉低保標準分別增長了58%和105%,實際補助水平分別提高了136%和187%。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體系比較完備,低保制度與就業扶持、扶貧開發、養老保險等制度有效銜接、形成合力,為廣大城鄉困難民眾構建了堅實的社會保障。
回良玉強調,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牢牢把握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基本原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要運用科學方法,合理確定低保標準,確保把有限的資金真正資助到那些急需幫助的困難民眾身上。要緊緊抓住完善對象認定條件、健全審核審批機制、保障民眾參與監督、強化監管查處機制、加強制度有效銜接等關鍵環節,抓緊研究制定低保家庭大額財產的標準和條件,明確核算和評估的具體辦法,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進一步規範低保申請、審核、審批等工作環節,建立低保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切實推進管理服務的規範化、精細化,為困難民眾提供更好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回良玉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專題研究,重點部署,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低保工作機制,落實管理責任,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工作保障,充實加強基層低保工作力量,做好宣傳引導,全力維護好、保障好睏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
評價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指國家為保障城市居民達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標準確定的合理與否,事關制度能否順利實施。標準定得太高,一則加重國家和地方的財政負擔,二則助長了人們的依賴思想,產生負面效應;標準定得太低,不能保障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有悖此舉的初衷。
低保條件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契約或證明。
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係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的計算
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以年為單位進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的純收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得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1、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性收入。
2、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收入。
3、社會服務業外出務工勞務收入。
4、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要裝修費支出,家庭當年非生活性必需費用支出之後的收入。
6、遺產或財產繼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給的實物(以市場價格折算)收入。
8、在購買獎券、彩票等有獎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9、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2、好逸惡勞,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為或者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4、家庭擁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汽車、奢飾品及貴重飾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農村低保待遇申請審批程式
1、申請。由戶主通過村民委員會向居住生活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初審。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組織村民代表開展民主評議,並對申報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在村公示3—5天,並指導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在校驗申請人上報材料齊全後,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立即組織入戶核查,對於符合條件的對象,提出補助意見,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第二榜公示3—5天,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上報縣級審批管理機關。
4、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上報申請材料後,立即組織入戶核查、複審,進行依法審批,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員會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對無異議的對象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保障金領取存摺,對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各省情況
直轄市低保申請比例
上海:城鎮2.18%,農村6.11%
各省低保占總人口比例圖
各省低保占總人口比例圖
北京:城鎮1.14%,農村3.06%
天津:城鎮1.86%,農村1.43%
重慶:城鎮6.2%,農村0.29%
違規低保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內蒙古3個省份通報2014年清退不合標低保對象超過26萬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條件的人數占原有低保戶總數比例達10%。預計到今年底,全省城鄉低保對象數量將由2012年的63.5萬人減少到56.7萬人,年可節省財政資金2.2億元。
違規低保並非個別地區現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國查糾城鄉低保錯保漏保151.4萬多人。
根據相關規定,低保的對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民眾,主要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年老病殘等生活常年困難的民眾。然而,就是這些困難民眾的一點微薄的生活來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儘管近年來清理力度不斷加大,違規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現。2013年,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共清退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10萬餘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關係保”。9個月後,又有13.9萬違規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財迷心竅:河南洛陽市新安縣五頭鎮民政所前所長張景華近日被曝出持有267個存摺,全都是從困難民眾那裡收集而來,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補資金在內的各類困難民眾補貼50餘萬元。不少民眾不會使用存摺,把存摺放在民政部門託管,給了張景華可乘之機。
從1997年國務院下發通知要求在全國建立城市低保制度開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農村的全面復蓋,低保制度經歷了10多年的發展,為城市和農村的許多困難民眾織就了一張“溫飽之網”。然而,這本該由困難民眾享受的福利,卻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裡,令人痛心。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根據該辦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負責將申請材料等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然而,本該起到“承上啟下”作用的基層管理部門卻在許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騙下”,既當審核的“裁判員”、又當申請的“運動員”。
根據規定,困難民眾申請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為民眾申請-審查受理-家庭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資金髮放-動態管理。然而,在這個流程中,常常會出現不嚴格按照制度執行的情況,有的只是走走過場,甚至出現篡改、歪曲的現象,滋生腐敗。
——不予受理,申請無門。一些官員為了保證與自己“關係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額,在第一關就“關”住了一些困難民眾。“低保戶人選往往在村委會開會討論前就已確定。”海南臨高縣一位村民說,其他貧困戶即使申請也不會有回音。
——缺乏調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員用各種手段不公開信息,把“背景”藏著掖著。湖南耒陽長坪鄉譚南村原村支書黃國華等人竟篡改民主評議會議記錄來決定低保指標的歸屬;還有一些地區的民主評議會長久以來沒有村民代表參加。
——你來我批,矇混過關。一些上級審批部門光履行“從紙到紙”的使命,不深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使得“審批”成了機械運動。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浙江溫嶺一社會救助員利用職務之便,採用冒簽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領19名補助對象的補助款11萬餘元,並作為個人使用。而這場騙局,上級部門本只要根據規定履行好審核義務即可戳穿。
——一保“終”生,較少複查。根據規定,當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時,低保家庭應報告,上級部門應覆核。然而,一些地方並不重視或是刻意無視這種動態管理,頻現“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縣被曝出某村民過世後仍舊“領”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當地民政部門幹部。
暢通監督機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這個事情上,基層幹部的權力太大。”中國農業大學[微博]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如此感嘆。在整個低保政策中,基層幹部擔負著重要的職責,從而也就擁有著集中的權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職權,無視規章制度,把國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當做發給自己的“紅包”。一些基層民眾把問題反映上去之後得不到反饋,反倒會“惹惱”基層幹部,得不償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針對低保不公現象,各地多次開展清理違規低保行動,並集中整改。記者發現,不少整改工作實際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組織集體會議、近親低保單獨備案等,只是過去沒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動並非長久之計,“官保保”仍然不斷再現。朱啟臻認為,當前的低保流程嚴重缺乏監督,既沒有監督主體也沒有監督機制,使得國家補助沒有給到應給的補助對象,困難民眾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護。
調研多地農村問題的華中科技大學教授賀雪峰認為,要使得“官保保”問題得到長效解決,需要建立暢通的監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機制。“監督機制要落到實處,民眾的舉報要即時受理,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發現一例,查處一例。”
“可以把權力更多地交給民眾。”朱啟臻表示,對基層幹部權力的約束要從基層民眾做起,讓他們發得了言、見得了文、說得了話。“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層民眾議事規則,完善監督機制,使低保信息公開透明。”
確定因素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該地區社會人均生活水平;
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
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該時段的物價指數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發布
1、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
2、設區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差別,分別確定、執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時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