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作者:(德國)伊曼努爾·康德。譯者:孫少偉。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2。文摘:在一個有機存在著,也就是說,在一個與生命恰相適應的存在者的自然結構中,我們設定有這樣一個基本原則,這就是,在這裡沒有一個器官不是最合適且最能適應其意圖的。現在,在一個既有理性又有意志的存在者中,如果它的保存,它的福祉——一句話,它的幸福——真的是自然之目的的話,那么,自然選擇被創造物的理性作為實現這一意圖的執行者,這種安排就太拙劣了。因為被創造物為達此意圖而所必需執行的所有行為,以及它的行為的全部規則,若是由本能來支配的話,比起由理性來支配,將會更加恰切,更有把握達到目的。而且,在這本能之上,如果也要把理性賦予這最受眷顧的被造物,那么,理性所唯一能做的就是對自然所予的幸福構造給予悉心關注,去讚譽它,去盡情享有它,對自然的恩賜感恩戴德而已,但是,理性之賦予,不是為了這存在者把欲望的能力置於理性微弱而虛妄的指導之下,並干預自然之意圖。總之,自然定會仔細謹慎,不會讓理性闖入實踐套用領域,也不會讓它有這樣的假想,以其淺薄的見識,就能為自然自身想像出實現幸福的方案和完成方案的手段。自然不僅會考慮目的的選擇,而且也會考慮手段的選擇,以其深遠的見識,自然定會將目的與手段兩者完全付託於本能。
內容簡介
《道德形上學基礎》內容簡介:古希臘哲學曾被劃分為三個學科:物理學、倫理學和邏輯學。這種劃分完全適合主題的本性,人們對此能夠加以改進的也許只是對這種劃分原則的補充,以便確保這種劃分的徹底性,同時正確地界定其必要的細分。全部理性知識,或者是質料的,與某一對象相關;或者是形式的,僅僅涉及知性的形式和理性自身,涉及思維的普遍規則,而與對象之間的差別無關。形式的哲學稱為邏輯學,而質料的哲學按照其所研究的特定對象及對象所服從的規律,本身又劃分為兩個部分。這是因為這些規律或者是自然的規律,或者是自由的規律。關於自然的規律的科學稱為物理學,關於自由的規律的科學稱為倫理學。物理學也叫做自然論,倫理學也叫做道德論。
目錄
第一章從道德的普通理性知識過渡到道德的哲學理性知識 第二章從大眾道德哲學過渡到道德形上學 第三章從道德形上學過渡到對純粹實踐理性的批判性考察 結束語 附錄
評價
《道德形上學基礎》一書的三個層次結構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解讀,指出康德立足於普通人的道德意識而抽象出道德形上學原理,即“定言命令”的道德法則,這法則所派生的三種表達形式把道德意識逐步引向自由意志的自己立法,樹立起道德主體的尊嚴,而由實踐理性批判確定了自由意志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康德倫理學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形式主義,這也是從康德以來直到今天人們對他責難最多的一點。然而我以為,雖然形式主義在我們現實地理解和實行道德原則方面的確是一個明顯的缺點,但卻是一切道德原則本身一個最基本的要素。道德從根本上說來的確不在於做什麼,而在於如何做。更重要的是,道德不是一次性的個別行為,而是具有普遍可能性和社會贊同性的行為(哪怕它只在個別人身上體現出來),沒有形式化,這種行為的普遍意義就不能得到揭示。把道德原則提升為純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倫理學的一個重大的貢獻,它使道德生活中的偽善無法藏身。“出於道德律”、“為義務而義務”的確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試圖把道德利用來作為達到其他目的的工具的做法不再理直氣壯。不能否認,單純停留於形式主義同樣是對道德本質的偏見,形式和內容是不可分的。從日常的普通道德知識提升到道德的形上學並不僅僅是理論上的進步,而且應當理解為現實歷史的進步。例如康德“絕對命令”的三種變形的表達其實正是人類歷史發展的三個階段:最初人類道德的狀況的確像是“自然法則”,那些不能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如騙人、自殺等等正是在歷史中被淘汰出道德法則的;“人是目的”則是近代以來西方社會逐步形成的共識,直到今天還支配著西方國家民眾的道德意識,甚至成為全球大多數國家所公認的“道德底線”;而“每個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的一個“目的國”則是人類至今尚未實現的道德理想,它也表達在《共產黨宣言》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前提”的“自由人的聯合體”這一理想中。
作者貢獻
康德的另一重大貢獻是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礎上。在他看來,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條,而是要由自由來建立、並由自由的規律來判斷的法則。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自由也有可能導致不道德,但自由本身的規律(自律)則必定是道德的。而且在康德看來,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有規律的自由,即自律,自由不僅僅是一個點,或一個又一個毫無聯繫的點(任意、“為所欲為”),而是一個過程,一個保持自身同一的過程(人格的同一性),所以它是自己為自己立法、自己為自己負責,它是“義務”。所以,這樣理解的自由就不是非理性,而正是理性的本質。同一個理性在認識上是按照法則去把握自然界(“人為自然界立法”),在實踐上則是按照法則去行動(“人為自己立法”),而後者才是更根本的。當然,康德把“積極的自由”限制在單純理知世界對意志發出的“命令”的範圍,而把感官世界的一切活動都當作不純粹和受限制的意志行為排除在自由之外,這就使這種“積極的自由”又帶上了消極的意義,不能成為真正改造世界的實踐力量。儘管如此,康德把自由限制在“自在之物”領域而禁止其在經驗中作認識上的理解,這仍然有其不可忽視的意義。日常理性和科學主義力圖把自由還原為自然或必然,還原為可由認識來加以固定的對象,這種傾向將導致人成為非人。自由其實正在於努力突破這種思想禁錮而向未知的領域超升,凡成為已知的,就有成為自由的束縛的可能。自由就是不斷揚棄過去認為是自由的、而今已成為自由的“異化”的東西而作新的創造,這就是人性或人的本質。
這就是我們從康德道德哲學的三個層次中所獲得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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