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美共同防禦條約》

《菲美共同防禦條約》是美國和菲律賓之間的軍事同盟條約。1951年 8月30日在華盛頓簽訂,1952年8月27日生效。條約未規定有效期限,但締約國任何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後一年,終止本條約。

簡介

條約由序言和正文 8條組成。締約雙方在約文中規定:將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保持和發展它們抵抗外來“武裝進攻”的能力;“對締約國任何一方的武裝進攻將危及它自己的和平與安全”,並將“依照它的憲法程式採取行動以對付共同的危險”;對締約國任何一方的武裝進攻應包括對締約國的本土,或在它的管轄之下的太平洋島嶼領土,或對它在太平洋的軍隊、公有船隻或飛機的武裝進攻。根據條約精神,兩國於1958年5月15日正式組成共同防務委員會作為兩國直接聯絡和磋商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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