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條約

軍事條約

軍事條約:國家與國家之間或國際軍事同盟主體之間締結的,規定各方軍事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等的國際局面協定。軍事條約的起源和發展,同國家之間的矛盾激化和戰爭頻繁密切相關。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國家與國家之間或國際軍事同盟主體之間締結的,規定各方軍事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等的國際局面協定。軍事條約的起源和發展,同國家之間的矛盾激化和戰爭頻繁密切相關。早在奴隸社會時期就有了戰敗一方割地賠償的和約。據《左傳》載,中國春秋時代,諸侯國之間締約、結盟已相當頻繁。如公元前651年,齊國與魯、宋、衛、鄭、許、曹等國會盟於葵丘(今河南蘭考),盟誓之後,各國即互不侵犯。在古代的埃及希臘羅馬、等國,締結軍事條約的史例也比較多,如古埃及與西臺國締結的具有軍事同盟性質的條約,被認為是至今發現的有文字記載的最古老的條約。此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軍事條約的締結從內容到形式均有一定發展。尤其是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發展,國際關係為複雜,軍事條約的簽訂更加頻繁,而且基本上形成了國際公認的有關條約簽訂的制度。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簽訂了一系列軍事條約,使軍事條約的簽訂成為國與國之間、國際同盟之間協調解決軍事問題的慣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軍事條約在數量和類型方面,以及形式的完備和內容的廣泛性方面,都達到歷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軍事條約的簽訂更加國際化。通常軍事條約的內容包括:建立維護締約國戰略利益和安全的雙邊或多邊軍事聯盟;提供軍事援助;建立和使用軍事基地;結束戰爭狀態或武裝衝突;承諾互不侵犯;裁軍和限制軍備等。其形式包括:條約、公約、專約、協定、宣言、憲章、盟約、規約、換文和議定書等。

條約類型

①國家間為了維護各自的戰略利益和安全,協調軍事行動,建立地區性軍事集團或雙邊軍事同盟而締結的多邊軍事聯盟條約和雙邊軍事同盟條約。多邊軍事聯盟條約中,有的組織比較嚴密,有集中統一的軍事指揮體系,各締約國承擔聯合作戰的義務等,如 1949 年4月4日簽訂的《 北大西洋條約》和1955年5月14日簽訂的《華沙條約》 ;有的組織較為鬆散,僅規定締約國承擔相互提供軍事支援的義務,如1947年9月2日簽訂的《美洲國家間互助條約》和1950 年4月18日簽訂的《阿拉伯聯盟聯合防禦條約》等。雙邊軍事同盟條約規定締約雙方彼此承擔軍事同盟和在軍事上相互支援的義務。有的名義上稱“共同防禦和安全”條約,實際上是雙邊軍事同盟條約。如1951年8月30日簽訂的《菲美共同防禦條約》,1953年10月1日簽訂的《美韓共同防禦條約》,1960 年 1月19日簽訂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等。有的名義上稱為“和平友好互助合作”條約,實質上具有雙邊軍事同盟性質,如1978年11月3日簽訂的《蘇越條約》,1978 年 12月5日簽訂的《蘇聯和阿富汗友好睦鄰合作條約》等。

②為提供軍事援助 、建立和使用軍事基地 、派遣軍事顧問團、駐紮軍隊而締結的軍事條約。如1950 年1月26日簽訂的《美韓關於設定軍事顧問團的協定》,1960 年1月19日根據《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第6條簽訂的《 關於設施和地區以及駐在日本的美國軍隊地位的協定》 ,1968 年 10月16日簽訂的《蘇捷政府關於蘇聯軍隊暫時留駐捷境內的條件的條約》等。

③為禁止或限制某種武器的試驗、發展、儲存和部署而締結的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如1963年8月5日簽訂的《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1967年2月14日簽訂的《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1968年7月1日開放簽署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72年4月10日開放簽署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1959年12月1日簽訂的《南極洲條約》和 1967 年1月27日開放簽署的《外層空間條約》,也廣泛涉及限制軍備方面的內容。

④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為限制作戰手段、方法和保護戰鬥人員、平民及戰爭受難者而締結的條約。如1899 年7月29日和1907年10月18日簽訂的海牙諸公約和宣言,1925 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1949 年8月12日簽訂的日內瓦四公約,1977年5月18日開放簽署的《 禁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1977年6月10日簽訂的《關於 1949 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和 1981年4月10日開放簽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等。

⑤為結束戰爭狀態,停止武裝衝突簽訂的和約及停戰協定。其中有的是帝國主義國家間瓜分世界掠奪殖民地的和約,如1905年9月25日結束日俄戰爭的《朴次茅斯和約 》。有的是帝國主義國家以戰爭強加於弱 小國家的奴役性條約 , 如1842年8月29日中英鴉片戰爭後簽訂的《南京條約》 ,1858年5月28日簽 訂的《中俄璦琿條約》 ,1895 年4月17日中日甲午戰爭後 簽訂的《馬關條約》 ,1901 年9月7日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後簽訂的《辛丑各國和約》等,就是19世紀中葉~20世紀初英、法、俄、日、德、美等國,以戰爭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有的是被壓迫民族和國家反抗侵略者所取得的成果 ,如1953年7月27日簽訂的《朝鮮停戰協定》,1954年7月21日簽訂的《印度支那停戰協定》,1962年7月23日簽訂的《關於寮國問題的日內瓦協定》,1973 年 1月27日簽訂的《關於越南問題的巴黎協定》,1979 年 3月26日簽訂的《埃以和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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