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早在中國周代,已有“列樹以表道”的記載。在古羅馬時代,從羅馬到加普亞的軍用大道上設有里程碑和指路牌。但是大多數人認為現代道路交通標誌的起源,應該追溯到1879 年12 月的英國——參加腳踏車聯盟的地方組織塞克林格俱樂部,在通往山區的道路上設定了一個預告危險的交通標誌:“到塞克利斯特—這個山丘危險“。這個用油漆寫在鐵板上的預告標誌成為有史以來文字記載的最早的道路交通標誌。而最早在道路上設定交通標誌的行政管理部門,則是英國英格羅斯特郡的英特恩沼澤地路政局。它曾於1881 年10 月在莫特恩小山的明顯之處設定了警告標誌。1901 年10 月,在得到格羅斯特郡州議會許可後,英國汽車聯盟在格羅斯特的巴德利普小山頂上設定了世界上最初的汽車專用警告標誌。後來,英國有關行政當局根據1903年頒布的《汽車條例》,獲得了設定交通標誌的權力,並在同年3 月10 日向各地方行政局下發了“建議採用如下交通標誌“的檔案:即在木板上畫一個直徑457 毫米(18 英寸)的白色蛇,表示速度限制;紅圈表示禁止;紅線三角表示警告;菱形表示交叉點,危險的拐角,急轉彎場所。由於當時並不是所有的地方當局都接受上述建議,因此出現了交通標誌不統一,不利於過往汽車司機馬上識別的混亂局面。直到1930 年以後,才使得統一的交通標誌法令在英國各地獲得認可,使交通標誌更加規範化。
1903 年,由於法國汽車聯盟的積極推進而使法國成為世界上最早的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統一的汽車交通標誌的國家。法國的交通標誌當時在一塊又一塊黑色的木板上用白漆分別書寫“左拐”“右拐“橋樑“危險的上坡路”等提醒司機注意的文字。
1908 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道路會議上,曾提出統一交通標誌的議題,決定實行國際統一的交通標誌。要求與會的國家和地區把統一規定的“路不平,交叉口, 彎路和前面有鐵路橫過“等交通標誌符號畫在三角形的木板上,用紅線勾邊,使之醒目,但未達成協定。在歐洲、美洲、非洲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地區性或世界性的交通標誌統一問題。歐洲各國乃至全世界的國家和地區的交通管理當局都把統一後的交通標誌納入道路交通管理中,並根據36不同國家的道路情況,有所創新和發展。
1935 年,美國的第一版《統一交通控制設施手冊》(Manual of United Traffic Control Devices)出版,向全美國推薦了統一製作交通標誌的辦法和標準,手冊里甚至還提到了建議使用“發光材料”製作交通標誌,以改善夜間交通安全的條件。
1968 年,聯合國公布《道路交通和道路標誌、信號協定》作為各國制定交通標誌的基礎。從此各國的交通標誌在分類、形狀、顏色、圖案等方面逐漸向國際統一的方向發展。伴隨著機動車的普及和道路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和政府意識到了交通標誌標線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已開發國家的帶領和推動下,利用這些簡單的交通控制設施,實現了交通安全與管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在歐盟、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努力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了國際道路交通標誌、信號的統一運動中,想方設法為實現國際便利交通,進行新的嘗試。
分類
道路交通標誌分為主標誌和輔助標誌兩大類。
主標誌又分為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示標誌、指路標誌、旅遊區標誌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六種。
警告標誌
起警告作用。共有49種。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誌。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形狀為頂角朝上的等邊三角形。禁令標誌
起到禁止某種行為的作用。共有43種。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誌。除個別標誌外,顏色為白底,紅圈,紅槓,黑圖案,圖案壓槓;形狀為圓形、八角形、頂角朝下的等邊三角形。設定在需要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指示標誌
起指示作用。共有29類。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誌。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分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設定在需要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指路標誌
起指路作用。共有146種。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誌。顏色除里程碑、百米樁外,一般為藍底、白圖案;高速公路一般為綠底、白圖案;形狀除地點識別標誌、里程碑、分合流標誌外,一般為長方形和正方形。設定在需要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旅遊區標誌
共有17類。提供旅遊景點方向、距離的標誌。顏色為棕色底、白色字元圖案;形狀為長方形和正方形。旅遊區標誌又可分為指引標誌和旅遊符號兩大類,設定在需要指示旅遊景點方向、距離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道路施工安全標誌
通告道路施工區通行的標誌。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注意。共有26種。其中,道路施工區標誌共有20種,用以通告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交通阻斷、繞行等情況。設在道路施工、養護等路段前適當位置。輔助標誌
輔助標誌是在主標誌無法完整表達或指示其內容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交通暢通而設定的標誌,為白底、黑字、黑框線,形狀為長方形,附設在主標誌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組成結構
顏色外觀
一般情況下交通標誌顏色的基本含義如下:a. 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用於禁令標誌的框線、底色、斜槓,也用於叉形符號和斜槓符號、警告性線性誘導標的底色等。
b. 黃色或螢光黃色:表示警告,用於警告標誌的底色。
c. 藍色:表示指令、遵循,用於指示標誌的底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等行車信息,用於一般道路指路標誌的底色。d. 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等行車信息,用於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標誌的底色。
e. 棕色:表示旅遊區及景點項目的指示,用於旅遊區標誌的底色。
f. 黑色:用於標誌的文字、圖形符號和部分標誌的框線。
g. 白色:用於標誌的底色、文字和圖形符號以及部分標誌的框線
h. 橙色或螢光橙色:用於道路作業區的警告、指路標誌。
i. 螢光黃綠色:表示警告,用於注意行人、注意兒童警告標誌。
交通標誌的形狀一般使用規則如下:
a. 正等邊三角形:用於警告標誌;b. 圓形:用於禁令和指示標誌;
c. 倒等邊三角形:用於“減速讓行”禁令標誌;
d. 八角形:用於“停車讓行”禁令標誌;
e. 叉形:用於“鐵路平交道口叉形符號”警告標誌:
f. 方形:用於指路標誌,部分警告、禁令和指示標誌,旅遊區標誌,輔助標誌,告示標誌燈。
照明標識
a) 內部照明標誌
標誌板內裝照明裝置,採用半透明材料製作標誌面板,有單面顯示和兩面顯示兩種。內部照明標誌可根據標誌板的大小,承受的風力進行結構設計。確保標誌面照度均勻,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燈箱結構合理,金屬構件經防腐處理,防雨防塵,電器元件耐久可靠,檢修方便。
b) 外部照明標誌
外部光源照亮標誌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標誌的光源應進行專門設計。照明燈具及其影陰不能影響標誌認讀。外部光源在標誌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顯不均勻,均勻度(最大照度/最小照度)須在4 以下,確保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給路上司機造成眩目。
支撐燈具的構件應進行防鏽處理,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優良,檢修方便。
交通標誌板可採用鋁合金板、擠壓成型的鋁合金型材、薄鋼板、合成樹脂類板材等製造,所用材料應符合現行《公路交通標誌板》( TI'/T 279 )的規定,厚度應根據計算確定。
支撐結構
(1)交通標誌立柱、橫樑等可採用鋼管、H型鋼、槽鋼及鋼筋混凝土等材料製作,鋼管頂端應設定柱帽。鋼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2)交通標誌應設定鋼筋混凝土基礎,位於橋樑段的單柱式交通標誌可採用鋼結構附著在橋樑上。
結構設計
1、設計基本風速應採用當地平坦空曠地面,離地面lOm高,重現期為50年lOmin平均最大風速值,並不得小於22m/s。
2、交通標誌結構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並應同時滿足構造和工藝方面的要求。
3、交通標誌的結構重要性係數可分為兩個等級:
(1)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七的懸臂式、門架式交通標誌,結構重要性係數
(2)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上的其他類型的交通標誌及位於其他等級公路上的交通標誌,結構重要性係數Y。=0.9。
4、交通標誌結構的荷載計算與組合、極限狀態設計方法、地基基礎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 JTC D60 )、《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範》(JTJ 024)、《鋼結構設計規範》(JB 50017)和《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JB 5768)等的規定。
製作材料
(1)公路交通標誌板均應採用符合現行《公路交通標誌反光膜》(GB/T 18833)要求的反光膜或其他逆反射材料製作。
(2)交通標誌板採用反光膜材料時,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上宜採用一、二級反光膜,二、三級公路的交通標誌宜採用三、四級反光膜,四級公路宜採用四、五級反光膜。
(3)門架、懸臂型等懸空類交通標誌,宜採用比路側交通標誌等級高的反光膜。
(4)在保證均勻性和條件容許時,可以採用照明或發光二極體增加重要標誌的視認效果。
a) 反光材料的種類及性能
用於標誌面的反光材料按其結構的不同可以分為透鏡埋入型、密封膠囊型、微稜鏡型等品種。其反光原理為:射向標誌面的光線應沿入射光線的反方向反回光源。由於標誌位置和車輛行駛條件的不同,用於標誌面的反光材應具有優良的廣角性和逆反射性能。在不同入射角(汽車前照燈光線與標誌表面法線之間的夾角)、不同觀測角(汽車前照燈光線與標誌反射回駕駛者眼睛的光線間的夾角)的條件下,用於標誌面的反光膜的逆反射係數值應符合JT/T279 的規定。
b) 反光材料的套用與選擇
1) 各級道路的交通標誌原則上均應採用反光材料製作標誌面。
2)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城市主幹路的交通標誌宜採用一~三級反光膜;二、三級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的交通標誌宜採用四級以上的反光膜。四、五級反光膜可用於四級公路和交通量很小的其他道路。
3)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曲線段標誌,及城市地區的多路交叉路口,宜採用三級以上反光材料。
4)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門架標誌和懸臂標誌,為獲得與路側標誌相當的反光效果,宜選用比路側標誌所用反光膜等級為高的反光材料,或把門架標誌和懸臂標誌上的字元改用反射器,以改善其夜間視認性。在有條件的重要路段,也可採用照明標誌。
c) 交通標誌的顏色規定及參考相關色樣。
技術要求
指導思想
1、交通標誌應體現公路及周邊路網的特點,使駕駛員準確確定自己所處的位置、找到正確的目的地,並對路網中的交通量進行合理分配;2、交通標誌應能加強駕駛員安全行車的意識;
3、交通標誌應容易識別、易於理解;
4、交通標誌的設定應系統、連續、均衡、避免信息過載;
5、動態交通標誌的設定不應妨礙靜態交通標誌的使用。
6、收集公路的道路、交通、氣象、環境及周邊路網等基礎資料;
7、確定公路交通標誌的實施標準、規模;
8、從安全、環保、技術、經濟、美觀等方面進行方案比較,選擇最佳方案。
設定原則
1、公路交通標誌的設定,應以不熟悉
周圍路網體系的公路使用者為設計對象,綜合考慮周邊路網與公路條件、交通條件、氣象和環境條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設定標準,根據各種交通標誌的功能和駕駛人員的行為特徵進行合理設定。
2、對二級及以上等級的公路和其他等級的國、省道公路應優先設定指路標誌,其他公路或未設定相關指路標誌的公路,經論證可設定必要的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應設定在交通法律、法規發生作用的地點附近醒目的位置,並應避免與其他交通標誌的互相影響。限速標誌應根據不同路段的通行能力、車型構成比例、車輛的運行速度等分段進行設定。
3、在選擇路網中指路標誌標示的目的地信息時,應根據路網密度、公路等級、公路功能、目的地知名度等進行統一考慮。不同種類的交通標誌信息應互相呼應,不得出現信息中斷。
4、交通標誌沿公路縱、橫向設定的位置應符合現行《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GB5768)的規定。位於高速、一級公路路側安全淨區內的交通標誌應根據標誌結構規格採用解體消能結構或設定護欄加以防護,位於其他公路路側安全淨區內的交通標誌宜進行必要的誘導。
5、公路交通標誌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築限界以內,路側柱式交通標誌的安裝高度應考慮其板面規格、所在位置的線形特點和地形特徵、是否有行人通行等因素,懸臂、門架式等懸空標誌淨空高度應較公路淨空預留20一50cm的餘量。
6、交通標誌安裝時,標誌板面的法線應與公路中心線平行或成一定角度。路側安裝的禁令標誌和指示標誌為0°一45°,指路標誌和警告標誌為0°一10°。懸臂、門架或附著式懸空標誌安裝時,標誌的安裝角度應與道路中心線垂直或前傾0°一10°。
設計原則
1)應正確處理顏色、文字、箭頭、編號、圖形及框線的關係,使標誌版面清晰、美觀;(2)同類交通標誌應採用同一類型的標誌版面;
(3)門架式交通標誌的各交通標誌板宜統一高度、統一框線規格。
主要種類
交通標誌的支撐方式可分為柱式、懸臂式、門架式、附著式四種。
交通標誌支撐方式應根據交通量、車型構成、車道數、沿線構造物分布、
風荷載大小以及路側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1)警告、禁令、指示標誌和小尺寸指路標誌宜採用單柱式支撐方式,中、大型指路標誌可採用雙柱或多柱式支撐方式。
(2)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根據需要可採用懸臂式或門架式等懸空支撐方式(版面內容少時,宜採用懸臂式):
①交通量達到或接近設計通行能力時;
②互通式立交的設計很複雜時;
③單向有三個或三個以上車道時;
④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較近時;
⑤出口為多車道時;
⑥大型車輛所占比例很大時;
⑦穿越多個互通式立體交叉、為保持標誌信息設定位置的一致性時;
⑧路側安裝空間不足或受遮擋時;
⑨連線兩條高速公路之間的樞紐互通時;
⑩出口匝道為左向出口時;
⑧平面交叉口標誌或位於互通式立體交叉減速車道起點處的出口預告標誌。
(3)公路沿線設定有上跨天橋等構造物,路側設定有高擋土牆、照明燈桿等時,交通標誌在滿足公路建築限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採用附著式支撐方式。
技術標準
交通標誌採用的顏色、形狀、圖形符號應符合現行《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的規定。
箭頭規定
指路標誌上使用的箭頭應以一定角度反映車輛的正確行駛方向。(1)門架式標誌或跨線橋上附著式標誌的箭頭,用來指示車道的用途或行駛目的地時,箭頭應向下,並指向該車道的中心線;用來指示出口方向時,箭頭應傾斜向上,傾斜角度應能反映出口車道的線形。
(2)路側安裝的指路標誌,表示直行方向的箭頭應指向上方,表示轉向方向的箭頭應與轉向車道的線形保持一致。同時出現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個箭頭時,指向右側的箭頭應放置在最右側,指向上、左的箭頭應放置在最左側。
(3)箭頭可以放置在主要標誌文字的下方,或文字一側的適當部位。
文字規定
公路的指路標誌應採用漢字,根據需要可與其他文字並用。當標誌採用中、英兩種文字時,地名套用漢語拼音,專用名詞套用英文。因版面規格限制時,部分英文可以採用縮寫。
尺寸規定
警告、禁令、指示標誌的板面尺寸和指路標誌的文字高度,應由公路的設計速度決定,指路標誌的板面尺寸,還應考慮字元數量、圖形符號、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其他文字與漢字高度的關係,地點應放在最左側,地名由近而遠、從上到下排列。如果幾個獨立的標誌板組成一組,則各板的長度應相同。地點、方向標誌中,直行標誌應設定在最上部,其下為向左、向右可以到達的地點。
當路段運行速度與設計速度之差大於20}n/h時,宜按運行速度對交通標誌的版面規格及視認性加以檢驗。
有效功能
交通標誌的設定應考慮人的行為特徵。人的行為在交通工程和道路安全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視覺信息、信息需求、信息處理等三個方面。
視覺信息
據估計,駕駛員在駕駛車輛行駛時所需要的信息中,占90%的為視覺信息。人的視覺特徵如視野的深度、寬度,眼睛的移動、色彩的識別、亮度和眩光的影響、速度的判斷等,是交通標誌設定的基本考慮要素。
信息需求
對公路使用者來說,幾乎所有的信息都是通過視覺的傳遞接收的,因此設定交通標誌時,應注意其顯著性、易理解性、可信性和定位性。
信息處理
駕駛員的駕駛任務包括獲取信息、處理信息、選擇行動方案、實施行動方案,並通過重複這一過程來觀察決策的結果。由於人的行為的局限性和駕駛員、車輛和公路環境之間的關係使得上述過程非常複雜。設定交通標誌時,還應考慮駕駛員的預期值、反應時間和短期記憶等特徵。只有充分考慮公路使用者的行為特徵,交通標誌的設定才具有有效性。
本條所指的“不熟悉周圍路網體系的公路使用者”並不是說公路使用者對周圍環壇無所知,而是指通過地圖或其他查詢手段,對前往的目的地和途經路線有所了解,然後肋交通標誌的指引能夠順利抵達目的地。
相關製作
圖案
交通標誌必須嚴格按本標準規定的圖案按比例放大製作,不得任意修改圖案。
參數
交通標誌形狀、尺寸、圖案、文字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標誌板的製作應符合JT/T 279的有關規定。
檢測
廠商生產的交通標誌需經持有CMA 標誌的國家計量認證單位檢測。
作用
(1)有利於調節交通流量、疏導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2)預示道路狀況,減少交通事故
(3)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