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和尋租的經濟學》

《特權和尋租的經濟學》

《特權和尋租的經濟學》是由(美)圖洛克編著,王永欽,丁菊紅翻譯的,上海人民出版社於2008年8月1日出版的研究“特權和尋租的經濟學”的專著。

作者: (美)圖洛克 著,王永欽丁菊紅
《特權和尋租的經濟學》特權和尋租的經濟學

出 版 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8-1
字數: 80000
版次: 1
頁數: 98
印刷時間: 2008/08/01
開本: 16開
印次: 1
紙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208073524
包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經濟 >> 經濟學理論 >> 政治經濟學

編輯推薦

本書是關於研究“特權和尋租的經濟學”的專著,全書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解釋作者在華盛頓居住期間觀察到的一個悖論,與尋租帶來的巨大收益相比,尋租者付出的成本要低得多;第二部分收集了作者在尋租方面的其他一些短文,包括尋租的定義、尋租與傳統的市場分析的關係等。

內容簡介

本書是圖洛克對其從事了將近40年的尋租領域研究進行的一次回顧和反思。本書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解釋作者在華盛頓居住期間觀察到的一個悖論,與尋租帶來的巨大收益相比,尋租者付出的成本要低得多。第二部分收集了作者在尋租方面的其他一些短文,包括尋租的定義、尋租與傳統的市場分析的關係等。本書的意義不在於對尋租進行總結性分析,而是提出了一些有待於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作者簡介

戈登·圖洛克出生於1922年,是國際上最為重要的公共選擇經濟學家,著述豐富。他致力於將經濟學的理性分析方法引入政治決策過程的研究,研究領域覆蓋國家起源理論、官僚主義獨裁民主和法庭內部的決策行為等等。他最近的一個職位是在喬治·梅森大學的法和經濟學研究中心擔任教授。

目錄

悖論圖洛克
前言
第一部分 為什麼尋租業規模如此小?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租金、無知與意識形態
第三章 尋租成本:一個形上學的問題
第四章 有效尋租、規模不經濟、公共品和道德
第二部分 關於尋租的隨想
第五章 尋租:定義問題
第六章 尋租和市場
第七章 策略性行為、混合策略和納什均衡的缺陷
第八章 尋租和轉移支付
第九章 尋租和稅收改革
第十章 總結性思考
參考文獻

書摘插圖

第一章 引言
我在華盛頓居住的那段時間,對這個城市尋租業的規模和整體的繁榮情況印象深刻。然而,隨著逐步深入地了解,我開始思考為什麼這個產業並沒有想像的那么大呢。例如,在離我公寓不遠的地方,就是奶製品業遊說團的總部大樓。這是一個中等規模的寫字樓,遠不及人們理所應當想像的那么大,畢竟奶製品業主每年從納稅人口袋中掏走大約5億美元。考慮到這些開支僅僅是有利於特殊利益集團,並且提高價格的規制也是為了少數集團利益,人們可以構想每年社會總成本大約是2億美元。通過這些已知的數字,我們驚訝地發現尋租業規模如此小。
拿我個人的經歷來說,目前我是一家小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它生產一種具有一定危險度的產品,還生產其他產品。我們企業的規模很小,以致不能在華盛頓維持任何形式的常駐代表處,但是如果消費者安全保護委員會命令禁止生產該產品時,我們就會採取行動。因為繼續生產該產品的貼現值大約等於50萬美元,我們當然不想失去它。
按照契約,我們雇用了一個兼職說客,在這個問題上他大約每周花兩天半的時間。他知道誰是要找的公務員,也知道哪些類型的說辭會打動他們。因此,消費者還是買到了這個有用但略有危險的產品。對企業而言,成本(包括董事長和總裁在華盛頓的短期開支)低於1萬美元。我們的確做得不賴。嚴格來說,在這件事中我們並沒有尋租,因為我們沒有尋求任何特權,也沒有要求對市場施加限制,我們僅僅是想讓產品繼續留在市場中。
但事實上,我們曾經確定了一個適度的尋租目標,但是沒有實現。這個產品的外包裝上清楚且詳細地標明了關於其危險性的警告和仔細的用法說明。我們認為,如果能夠得到消費者安全保護委員會提供的警告或者至少認可我們的措詞,這都將有利於我們今後的訴訟(如果有的話)。但我們的努力並沒有成功。
和遊說團活動的價值相比,我們所花成本是相當小的。我可以舉出更多詳盡的例子,但是通過訪問華盛頓和思考那裡的遊說團活動對經濟生活造成的傷害,任何一個人都會相信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為什麼影響政府行為的投資看上去會有如此高的收益呢?
不妨考慮一家鋼鐵企業,它有兩種方式可以將利潤提高2萬美元。第一種是花10萬美元的成本來建立一家新鋼鐵廠,並充分利用其高效率。第二種是從政府那裡獲得一些特權,比如禁止從韓國進口鋼鐵,這樣也可以增加相同的利潤。假設企業只是根據開支的大小在這兩種投資決策中做出選擇,顯然,企業將不會投資建立新廠,除非遊說政府的行為成本接近10萬美元。當然,應該是這兩種活動的邊際成本相等,而非總成本相等,但是沒有什麼明顯的理由表明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人們可能認為,在與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尋租業的投資和收益以及數量應該是相當的。但很明顯,如果這個產業崩潰,其所造成的損失要比看上去的成本大得多。我們會再一次地問,這是為什麼呢?
這就是本書要回答的主要問題。當我思考這件事情時,發現有許多可能的解釋。所有這些解釋都有兩個共同之處:(1)它們用現在可得的數據是不能被驗證的(儘管沒有理由說明為什麼不能);(2)它們之間沒有相互矛盾。所有的解釋都有可能是對的,儘管我認為都對不太可能。
我也曾試圖去解釋為什麼大部分這些管制和收入轉移是缺乏效率的。當我寫下這一頁的初稿時,一家日報刊登了關於“中部亞利桑那州項目”的新聞,這一項目是一個在建的昂貴的大型灌溉系統。它將為流經南亞利桑那州的水提供補貼,從而提高政府提供價格扶持的幾種農作物的產量。為了維持這些農作物的高價格,農業部必須削減它們在市場中的數量。根據這則新聞報導,政府估算花費23.8萬美元來處理這些被大量補貼的“過剩”農作物。而我沒有看到任何形式的關於這一項目並非根本是無效的討論。
如果一個人認為尋租業是低效的,解釋這種低效並不困難。但為什麼尋租業就應該是低效的呢?為什麼尋租業規模如此小?這兩個問題將有待後文來回答。但我知道,這些問題沒有定論。我的目標就是開啟這一領域的研究,而不是畫上一個句號。同時,我也鼓勵讀者們對這一領域的進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首先,我給出六個可能的解釋,其中每一個都將在後面給出更為詳盡的分析。首先,為了進行更多的尋租活動必須欺騙公眾。這一欺騙通常要求人們選擇低效的生產方式,不管租金的來源是什麼。因此,人們尋租的實際價值比看上去的要低得多,尋租業的規模也就相應地下降了。關於這一主題已經有兩篇文章發表了,下面的討論僅僅是在它們基礎上的適當修改。
第二,尋租的實際成本基本上是由選民直接承擔的。討論這一點的那一章原先在《公共選擇》上發表,標題為“尋租的成本:一個形上學的問題”。既然這樣,尋租是否有成本就不是那么明了了。
假設大部分國會議員是為了獲得官職(比如,贏得選票)而投票支持各種各樣的尋租活動。進一步,假設選民們的確投這些人的票,但他們又沒有太多地關心政治信息,以致那些試圖改變他們觀點的大規模宣傳活動成了一種浪費。在這種情況下,尋租業規模似乎要比從中得到的租金小得多,但是我們並不清楚這種投票行為是否會產生成本。當然,如果不這么做,社會的福利將得到改進,但民主的本意就是為了能夠產生一個服從投票者固有要求的政府。
這兩種解釋看上去都是合理的;我不知道如何去驗證其中任何一種。而且,它們並不相互矛盾。換言之,這兩者都可能是正確的,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尋租業表面上的規模。我認為剩下的四種解釋沒有那么合理,但也不能說它們一定不正確。驗證它們也是很困難的,且不一定和前兩者矛盾。換言之,所有的六種解釋都可能同時正確。
第三種解釋是關於有效尋租的數學問題。按照這種解釋,尋租活動造成的社會浪費會更多。如果尋租被認為是規模不經濟的,那么這個解釋就是正確的;如果尋租活動是通常的U形成本曲線,在一定的範圍記憶體在規模經濟,超過這個範圍則存在規模不經濟,並且U形成本曲線的底部接近豎軸,這個解釋也是可行的。據我所知,還沒有人知道尋租活動生產函式的形狀。
第四個合理性差一點的解釋是,尋租業受制於規模不經濟,這並不針對單個尋租企業,而是就整個尋租業而言的。坦白地說,我發現這個解釋不是很合理,但允許我簡要解釋其含義。
在這個模型中,單個企業進入尋租業,直到產業總體規模達到另一個進入者將獲得負利潤為止。在初期企業投入大量的資源來搶先進入。如果最後的結果是一個行業的總成本遠低於其收益,那么至少表明該行業的單個企業成本曲線和行業成本曲線的關係很異常。雖然我證明不了其錯誤,但我必須重申,它是不合情理的。
第五個解釋是幾乎所有的經濟學家都會馬上想到的,即尋租為一些特殊利益集團創造了公共品,因此,這些特殊利益集團的成員就有可能搭便車。雖然我認為情況是這樣的,但這解釋不了為什麼用這么少的錢就可以產生那么巨大的影響。我將在第三章詳細討論這個問題。
第六個解釋,我發現也是不合理的,即人們把尋租看做是不道德的行為,結果很多人根本不願意參與這一活動。我找不到好的方法來證明或反駁這種解釋。大眾的觀點在這方面五花八門,人們的感覺也難以推測。
這一節大部分提供了尋租業規模小於人們預期的各種可能解釋。我在不同的大學宣講論文時,介紹過這些解釋,通常每次講一篇。在宣講中間或者在宣講後的討論時間,聽眾經常提出第七種解釋。既然提出這種解釋的都是一流經濟學家,我就有必要解釋為什麼我認為它是錯誤的。我也必須承認這種解釋看上去似乎有理,難怪這么多優秀的經濟學家提出來。
這個解釋就是:壟斷租金將隨著競爭而耗散。“賣出”價值10億美元等價物的國會議員知道,其他國會議員也會這樣做。在競爭的過程中,他的實際收益會降低,如降到1萬美元。
有兩個理由足以表明這個“市場”的這種特殊的競爭方式運作不靈:一個是從供給方面,一個是從需求方面。我們先從供給方面開始解釋。首先,我們注意到,像任何其他民主機構那樣,國會本質上是以卡特爾形式運作的,只有國會兩個議院中的大多數成員同意才可以通過一項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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