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性腐敗的定義
在經濟學領域,腐敗被定義為一種尋租活動。經濟學意義上的尋租是指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的非生產性活動。戈登·圖洛克(Gordon Tullock)也認為尋租是“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大於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
尋租性腐敗的表現形式
常見的尋租性腐敗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政府價格管制所產生的尋租性腐敗。經濟轉軌初期政府形成兩種廣義價格,如商品價格雙軌制,資本(利率)價格雙軌制,這樣同種商品被人為地規定了不同價格,就會產生大量經濟租金,就會激勵擁有權利的官員和擁有錢財的尋租人共同參與分享這些經濟租金。
2、政府特許權所產生的尋租性腐敗。特權泛指政府保護下,某些人群或利益集團獲得的法律和制度規定以外的各種權利,這些權利給他們特殊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典型的就是行業壟斷經營,地方保護經營和生產銷售特許權等,這種特權經常會破壞公平競爭,腐敗便容易產生。
3、貿易限制、高關稅和進口配額所產生的尋租性腐敗。關稅和進口配額實際上也相當於一種壟斷。某些利益集團可以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方式,比如行賄政府官員來影響相關政策的制定。
4、優惠政策所產生的尋租性腐敗。由於“優惠政策”帶有歧視性且適用範圍是有一定限制,一些個人和利益集團便試圖通過尋租的方式改變適用範圍,以使他們從中獲益。
5、地下經濟及合法經營領域內的非法收入性活動產生的尋租性腐敗。走私,販私,地下工廠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非法地下經濟活動以及納稅人為逃避稅收,往往都要與海關人員、政府官員相互勾結才能維持下去。
6、公共投資與公共支出活動產生的的尋租性腐敗。某些不具備特定技術能力要求的經濟單位通過尋租、行賄方式獲得承包工程的機會,造成公共投資活動的效率損失和資金流失。這些損失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政府腐敗損失。
尋租性腐敗產生的原因
1、人的利己心理。政府官員的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是尋租性腐敗產生的內因。按經濟學的觀點,“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後才是社會人,通俗地說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然後才是他人。所以人的利己心理是無法根治的因素。
2、權利的壟斷。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經濟活動,存在著太多尋租行為產生的機會和環境,從而導致行政權力腐敗現象的產生。
3、制度的缺陷。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及制約權力腐敗的立法還不完善,我國不少法規只明確執法者的權利、責任,卻對執法者知法犯法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隻字不提。所以只有極少一部分的行政違法者受到了懲罰,這在某種意義上向未尋租的官員傳達著:尋租安全、無人監管、收益豐厚的信息,客觀上有“示範”的效應,於是出現了腐敗之風。
4、監督的困難。從法律來看,一方面不斷有行政人員尋租,另一方面又沒有有效的機構來實施監督。例如《行政監察法》賦予了監察機關對行政違紀行為的監察職權,但對相應責任缺乏有效的處置權,使得監管乏力。同時由於政府是非贏利性的,因此沒有明確的考核指標,對官員進行監督就很困難。這就使上一級政府很難對其業績進行核查,下一級官員就不會擔心其尋租行為給經濟帶來損失需要負多大的責任。
尋租性腐敗行為的模型分析
從原因和途徑來看,完全杜絕尋租的行為是很難做到的,但通過加強政府監管力度並處以罰金可以控制和治理尋租性腐敗行為的產生。由於資源的稀缺性,意味著人們為獲得一種利益必須支付相應的成本,因此,當人們從事某項活動,為了獲得某種資源或利益時,必須在所獲得的收益與所要支付的成本之間進行權衡比較。成本約束著人們的選擇,只有當一種選擇的收益大於成本時,選擇才具有合理性。尋租性腐敗行為的實施者也要做一個收益與成本的比較,建立分析模型如下:
1、分析模型前提
假設1:為了獲取委託權中所蘊藏的巨大的“租金”(利潤),尋租者為了謀取自身利益,通過私下“購買”這一非生產性方式以低價格侵占一部分公共資源,且各種支出均能以貨幣表示。
假設2:委託人、官員和尋租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委託人能夠沒有成本地獲得代理人所有行為的信息,委託人完全可以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制止任何侵犯自己權利的行為發生,而任何腐敗行為都難以發生,或說使腐敗行為變得“很不合算”。
假設3:官員在政治市場上選擇仍然受成本-收益原則支配
補充說明:一是尋租者泛指具有獨立決策能力,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業、個人的總和,是一個抽象的而非具體的概念。二是我們研究的核心問題是如何避免和控制尋租性腐敗行為。三是符號說明:Er:官員的月預期收益。C:官員尋租的月預期成本。A:官員的月工薪。B:租金(腐敗收益)。p:被查處的機率。D:官員被查處後予以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和行事處罰,處罰係數K(K=Er/B)
2、模型一的建立和求解
如果官員被查處後沒有被撤除官職,只是對其罰款或別的懲處,仍可獲得工薪收入。那么被查處的機率分別為p和1-p時,對應的官員月預期收益Er分別為A-D和A+B,對應的官員尋租的月預期成本C分別為D和0,則:
Er=(A-D)p+(A+B)(1-p)=A+B-p(B+D) C=Dp
當Er>C時,官員會尋租,即A+B-p(B+2D)>0時尋租行為會發生。
令,f(p) = A + B − p(B + 2D) p:[0,1]
當上述條件成立時,官員會尋租。所以無論被查處的機率p如何變化,即不管政府的查處力度如何,只要不被撤職且租金收入大於罰款與工資差額的兩倍,官員就會尋租,因此加大罰款力度是抑制腐敗的一個手段。這是一個較一般化的結論,因為一般情況下政府不會因為官員貪污一筆小錢而將其撤職,所以腐敗較常見。
f(p)=A+B-(B+2D)=(1-p)B+A-2Dp
f'(B)=l-p≥D
f(B)是B的遞增函式,即腐敗收益越大,官員的預期效用越大,腐敗對官員的誘惑越大。
假設B趨於無窮時,官員會尋租。
即時會尋租,即無論租金為多少,當官員預計查處機率小於時官員會尋租,所以政府應加大查處力度。
(2)當時,官員不會尋租。即時不會尋租,即不管租金有多大誘惑,只要預計查處機率大於時,官員不會尋租。舉一例子說明:假如租金為10000元,當懲罰係數k=5時,也就是說如果被查處將得不到10000元,還會被罰款50000元,而官員預計被查處的機率小於1/21,他就會鋌而走險腐敗;而假如k=1/2時,被查處後只罰5000元,而他預測被查處的機率大於1/3時,他卻不會腐敗。說明在加大懲罰力度(即增大k)或增加查處的機率(即增大p)時,可以防止或減少尋租性腐敗,既經常查處,官員就不敢腐敗,且懲罰係數k越小時,要求的查處力度p越大,即懲罰力度不強時,查處力度就要加強。
3、模型二的建立與求解
假設官員被查處後撤除官職,他不再獲得工薪收入,且還要處以罰款(量化的金額),假設官員腐敗被查處時離規定退休(退休後,獲得工薪收入和政府補貼為一定量L)時間還有n個月,則當被查處的機率分別為p和1-p時,對應的官員月預期收益Er分別為-D和nA+B+ L,對應的官員尋租的月預期成本C分別為D和0,則:
Er=-Dp+(nA+B+L)(1-p)
C=Dp
Er-C=nA+B+L-(nA+B+L+2D)p
Er-C>O會腐敗;
Er-C<O不會腐敗
令f(p)=(nA+B+L)-(nA+B+2D)P
如果官員可能腐敗。
即M<1/2(nA+B+L)時。
由此可見,即使有被撤職的危險,而罰金小於1/2(nA+B+L)時,仍會有官員冒險尋租,特別是當B足夠大時,腐敗的可能性越大。
又D=kB則kB<l/2(nA+B+L)時,即B(2k-1)<nA+L
(1)k>1/2不等式成立,官員腐敗
(2)k≤1/2 B取任意值:
結論:即使在被撤職,懲罰係數相當大的情形下,仍然不能保證所有的官員不腐敗,說明加大懲罰力度,加強查處力度,高薪養廉政策並不能完全杜絕腐敗,卻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抑制腐敗,因此制度建設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f(p)=(nA+B+L)-(nA+B+L+2D)p>O→
假設懲罰係數為定值時,則當越小時,即nA越小,B越大時,
越大時,對P的範圍越大,腐敗的可能性越大.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有的老幹部”晚節不保”了,這是因為當他們預計被查處的機率較小,而此時的租金又較大時他們也願意冒被查處的危險腐敗。因為此時,他們以後獲得的工薪收入總額是比較小的(n較小)對於他們來說此時“博一把”是值得的,因此防止腐敗不應該忽視道德建設。
尋租性腐敗的解讀
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決定於產權歸屬的清晰程度,而產權的清晰度在最終意義上受制於權力結構和制度規則。下面即以此邏輯來分析尋租性腐敗。
1.尋租性腐敗的成本層面
尋租中的“租”亦稱“經濟租”,它是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剩餘。市場經濟中某些領域存在著高於其它領域的經濟租是一種常態,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作用會使得各個部門的經濟租水平逐漸振盪至平均狀態,在此間的經濟主體對經濟租的追尋是一種生產性行為。而對由於政府對經濟的管制而產生的經濟租則不可能由自發的市場調節來完成,於是各種經濟主體就會以非生產性的方式,通過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徑來“尋租”。
在尋租過程中,政府官員一方並不是一種被動的接受狀態,而是往往會主動的設租,謀求各種利益。因此尋租性腐敗實際上是政府官員和政府外的經濟主體利用制度的漏洞雙向尋租的過程。這一過程首先造成了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其次,它們本身白白耗費了社會的經濟資源,使本來可以用於生產性活動的資源浪費在這些於社會無益的活動上;第三,這些活動還會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詹姆斯·布坎南將尋租活動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社會經濟主體對相關官員的行賄尋租。由於主管官員從第一層次的尋租中獲益,接下來便會吸引人力物力為爭奪主管官員的肥缺而發生第二層次的尋租競爭,最後由於第一層次尋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個人獨占,因此又會引起相關利益群體對這些收入的進一步尋租。另一方面,對於沒能及時尋租或者是在尋租中失敗的其他經濟主體而言,他們也不會停止尋租,而且會繼續加大對尋租的投入。這是一個無休止的過程,交易成本也在這一過程中趨於最大化。正是由此,尋租行為被稱為人類的“負和遊戲”。
2.尋租性腐敗的產權層面
布魯斯·本森把尋租看作是個人或團體對既有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人們可以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換來處理產權,也可通過政府來重新定義或分配產權。當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會管理者的角色通過制度或法律途徑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為,不存在尋租,但是當政府官員通過人為操作來重新分配產權時,就產生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對產權的強調,最初是為了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外部性問題。任何經濟活動都會存在正的或負的外部性。從產權的角度來理解,即是產權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塊由農民私有的土地,他擁有對這塊土地的處置權,收益權以及讓渡權。但是這並不是土地產權含義的全部。一方面這塊土地上不能用來種植大麻等違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賞這裡風景的權力,航空公司有從土地上空飛過的權利有拍照的權利。因此擁有一件物品的產權,遠遠不意味著擁有所有與這件物品有關的行為的選擇權。因此科斯定理中的產權不應狹隘的理解為財產權,而是包含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利。這種產權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經濟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對於尋租活動,正如本森所言,是對產權的一種重新分配方式。這種產權的重新分配並沒有在公開競爭的環境下進行,某個經濟主體通過行賄尋租獲得了此項產權,但是同時其它人參與公平競爭此項產權的權利便被剝奪了。而且行賄者得到此項產權後勢必會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這種非法得來的優勢地位必然會進一步危及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3.尋租性腐敗的制度層面
韋尼·薩德霍爾茨和Win·科特澤爾通過對五十多個國家腐敗程度的實證研究得出了制度與腐敗程度的兩點相關性。其一,個體經濟的自由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國家對經濟的控制程度和腐敗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價值的強度和腐敗程度成反比。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數例外,大多數國家的腐敗現狀都支持此結論。其中原因何在呢?從產權理論的角度看,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產權是一種限制性的權利,可以說產權在價值層面上是和自由相關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為中作出選擇的權利。因此產權的清晰勢必要求個體經濟的自由。個體經濟的自由又以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為前提。尋租性腐敗的實質是權力對資源的強行配置,權力擠占了本應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正如我們所熟知的“諾斯悖論”指出的“國家的存在是經濟成長的關鍵,但是,國家也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民主制度和價值存在的意義就是對政府權力這種“必要的惡”進行制衡,限制其對經濟管制的空間,保護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