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書名: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法律機制與國際溢油案例研究
定價:67.00元
作者:劉家沂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年11月1日
ISBN:9787502779184
頁碼:343頁
版次:第1版
裝幀:平裝
開本:16
商品標識:B004EHYPX8編輯推薦
《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法律機制與國際溢油案例研究》:科技部“國家軟科學計畫”面上項目(2008GXS5B100)項目成果。
內容提要
《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法律機制與國際溢油案例研究》的想法是我在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以下簡稱戰略所)工作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我於2005年4月進入“海洋”,作為一名程式法研究生,可謂對海洋一無所知。適逢當年國內第一例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案成為“海洋界”的爭議和焦點,在戰略所領導張海文女士的指導下,遂開始往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方向跨步,在以後的不斷實踐和研究過程中,逐步確立了該研究領域。
目錄
綜述
第一章生態學角度的海洋生態損害研究
第一節海洋生態損害的科學涵義
一、海洋生態損害的概念
二、海洋生態損害的直接後果
三、海洋生態損害的行為類型
第二節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界定
一、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二、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第三節海洋生態價值評估及評估方法
一、海洋生態價值的認識
二、海洋生態價值評估的研究意義
三、海洋生態價值評估
四、海洋生態價值評估方法
第四節典型案例分析——“塔斯曼海”輪溢油事故的海洋生態損害評估
一、海洋生態損害現場調查
二、事故污染源診斷分析
三、污染損害對象的確定及受損程度分析
四、海洋生態價值損失計算
五、分析與總結
第二章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法律關係研究
第一節海洋生態損害的法學涵義
一、海洋生態損害的法學概念
二、海洋生態損害的法律特點
三、海洋生態損害的法律事實
四、海洋生態損害行政法律原則
第二節國家作為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法理支持
一、海域國家所有權的法律分析
二、國家索賠權的立法體現
第三節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索賠權的法理支持
一、行政機關代表權的法律依據
二、法律實踐的具體體現
第四節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法律義務
一、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法律關係的客體
二、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法律關係的內容
三、海洋生態損害侵權法律事實的適用原則
第三章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研究
第一節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概述
一、國內環境保護立法中歸責原則的體現
二、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二節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二、海洋生態損害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海洋生態損害的行為類型和賠償範圍
一、海洋生態損害的行為類型
二、海洋生態損害的賠償範圍
第四節海洋生態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一、海洋環境污染賠償額的確定
二、破壞海洋自然資源賠償額的確定
第五節海洋生態損害中的共同致害法律責任問題
一、海洋生態損害共同損害法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二、海洋生態損害共同致害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海洋生態損害共同致害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六節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責任限制問題
一、責任限制概述
二、相關國際立法
三、相關國內立法
第四章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制度研究
第一節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概述
一、相關國際公約與國外立法情況
二、相關國內立法
三、海洋生態索賠訴訟的法律性質及其特點
四、有關案例對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發展的影響
第二節公益訴訟概念及理論發展
一、公益訴訟概述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及特點
第三節環境公益訴訟的國內外現狀
一、國外環境損害索賠現狀及分析
二、中國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現狀及存在問題
第四節構建海洋生態損害公益訴訟制度
一、公益訴訟作為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救濟途徑的可行性
二、建立海洋生態損害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構想
第五章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制度研究
第一節國際上關於生態損害責任保險的立法和實踐
一、生態損害責任保險有關的國際條約
二、美、日、歐盟等國關於生態損害責任保險方面的規定與實踐
第二節中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性檔案關於環境責任保險的規定
二、中國關於環境責任保險的實踐及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二、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節構建中國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制度
一、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的制度設計
二、對我國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附錄: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規定(研擬稿)
第六章墨西哥灣溢油事故概況、影響及趨勢分析
第一節墨西哥灣溢油事故及應急處理概述
第二節墨西哥灣溢油事件的影響分析
一、對墨西哥灣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二、對墨西哥灣沿岸漁業及旅遊業的影響
三、對墨西哥灣沿岸民眾的健康影響
四、對美國能源政策的影響
五、對全球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影響
六、對英國石油公司和英國在美投資業的影響
七、對美國與英國政治關係的影響
第三節墨西哥灣溢油事件有關問題的趨勢分析
一、新能源政策的發展趨勢
二、溢油回響基金的作用呈現
三、法律責任承擔與訴訟的可能性預測
第七章“埃瑞克”號油輪法國海域溢油損害賠償案
第一節“埃瑞克”號油輪法國海域溢油事故概述
一、事故綜述
二、事故應急處理
三、“埃瑞克”號事故發生後的各界反應
第二節“埃瑞克”號油輪法國海域溢油損害賠償案的判決歸納
一、法國高等刑事法院的判決
二、歐洲共同體法院的判決
三、針對“1992Fund”提出的個案索賠
四、索賠執行情況
第三節“埃瑞克”號油輪法國海域溢油損害賠償案的案情分析
……
第八章倡導預防海洋生態損害的管理理念
文摘

結果的原因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分別確定每個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各國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採用以下幾種方法解決這一問題:①根據侵害程度確定責任範圍。即對行為人的行為分別加以考查,各行為人對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行為有強弱之分;各行為人參與侵害的程度有大小之分,強者、大者多分擔一些責任,反之少承擔。②根據因果關係確定各行為人應分擔的賠償責任。這是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所造成的損害的各個部分可分的前提,損害可分,則各行為人各自承擔相應責任。③根據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平均分攤責任。即不考慮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侵害程度大小以及其行為在損害結果中所起的作用強弱等因素,一律平均分擔賠償責任。目前,美國一些州就是採取這種做法的。應該說,處理環境共同侵權責任分擔問題以上三種方法都有不足之處。由於環境侵權存在著社會性、價值性、間接性、複雜性和緩慢性等諸多特點,它決定了共同侵害程度的責任難以公平合理地劃分。第三種方法最易於操作,可使每個當事人都可預先確知賠償責任分擔之訴的結果。但將之套用於實踐,顯然有失公允。因為環境侵權所造成的損害一般都比較大,其賠償數額通常都相當高,對於參與程度極小的行為人,也讓其平等分攤責任,很有可能使之損失慘重或無辜受毀。第二種方法應以損害的可分性為前提,而環境共同侵權是不可分的,故此種方法也難適用。
因此,一般都認為,上述第一種方法相對較為可取,並在司法實踐中也較為常用。由於共同侵權責任客觀上存在著兩種關係: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連帶賠償責任關係和加害人之間的賠償責任分擔關係。連帶賠償責任僅解決了對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並沒有解決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為了簡化訴訟,一次性地解決共同侵權行為人最終所應負擔的賠償責任,有學者提出了“比例分割賠償制”①,主張應當根據各行為人參與致害程度的大小而按比例地承擔賠償責任。比例分割賠償制有助於克服平均分擔賠償責任之弊端,彌補共同侵權損害不可分之不足,目前為一些國家立法所採用。中國現有法律中對環境共同侵權責任沒有作特別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援用《民法通則》第130條。由於環境共同侵權理論客觀上超越了傳統的民法理論,因此該條款未免有簡陋之嫌。
盤點海洋出版社出版書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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