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約共七章、二十七條,主要內容是:“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在中國的一切特權和利益”,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南威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日本同意聯合國託管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硫黃列島等島嶼,並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日本不得威脅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等。
中、朝、越等國人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遭受了日本的嚴重侵略,在反法西斯戰爭中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美國卻公然背離《聯合國家宣言》中,關於“每一政府各自保證與宣言簽字國政府合作,並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協定或和約”的規定,不顧中國政府的多次抗議,一手策劃召開舊金山會議,簽訂了《對日和約》。和約違背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等國際協定,不提將台灣、澎湖列島、南威島和西沙群島歸還中國,不限制日本的武裝力量和軍事工業,不保障日本向和平、安全和民主的方向發展。和約簽訂幾小時後,美、日又簽訂了《日美安全條約》,規定美國有權在日本駐紮陸、海、空軍。1951年9月18日和1952年5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發表聲明,不承認《對日和約》,認為它是非法的、無效的。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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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和約
對日和約,是指美、英、法等48個國家於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同日本簽訂,1952年4月28日生效。亦稱《舊金山和約》。蘇、捷和波蘭雖出席會議,但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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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亦稱《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指1951年9月8日在美國操縱下部分國家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和約。該契約是...
簡介 簽署 歷史背景 和約內容 國際影響 -
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
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由多個國家派代表成立的對日管制委員會。由蘇聯、美國、中國三國代表各一人和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四國聯合...
簡介 概述 相關介紹 -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語: 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48...
簡單介紹 主要內容 全文 各國態度 評價 -
《朴次茅斯和約》
《朴次茅斯和約》(日本語:日露戦爭の講和條約假名:ポーツマスじょうやく)是1905年9月5日在美國新罕布夏州朴次茅斯海軍基地,日俄雙方代表簽訂的和約,...
背景 -
《舊金山和約》
《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指1951年9月8日在美國操縱下部分國家與...
簡介 歷史背景 和約內容 簽約國 各國態度 -
《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政府對日索賠始末》
《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政府對日索賠始末》是楊盛雲所寫的一部紀實文學,講述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政府對日索賠作有關的背景。
內容簡介 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 -
二戰中國勞工聯合會
本國的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對日和約》)。昭和27年4月28日,日...。 (2)《舊金山對日和約》就戰爭賠償及請求權的處理,作了如下規定...(和約14條(a)2)方面,規定了中國享有《舊金山對日和約》所規定的利益...
西松勞工案終審判決 媒體報導 圖片記實 銘記歷史,面向未來 中國勞工對日索賠律師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