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日和約》

《對日和約》

《對日和約》是美、英、法等48個國家於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同日本簽訂,1952年 4月28日生效。亦稱《舊金山和約》。蘇、捷和波蘭雖出席會議,但均未在和約上籤字。印度和緬甸拒絕參加會議。中、朝、蒙、越均未被邀請參加會議。

蘇、捷和波蘭雖出席會議,但均未在和約上籤字。印度和緬甸拒絕參加會議。中、朝、蒙、越均未被邀請參加會議。
和約共七章、二十七條,主要內容是:“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在中國的一切特權和利益”,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南威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日本同意聯合國託管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硫黃列島等島嶼,並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日本不得威脅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等。
中、朝、越等國人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遭受了日本的嚴重侵略,在反法西斯戰爭中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美國卻公然背離《聯合國家宣言》中,關於“每一政府各自保證與宣言簽字國政府合作,並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協定或和約”的規定,不顧中國政府的多次抗議,一手策劃召開舊金山會議,簽訂了《對日和約》。和約違背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等國際協定,不提將台灣、澎湖列島、南威島和西沙群島歸還中國,不限制日本的武裝力量和軍事工業,不保障日本向和平、安全和民主的方向發展。和約簽訂幾小時後,美、日又簽訂了《日美安全條約》,規定美國有權在日本駐紮陸、海、空軍。1951年9月18日1952年5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發表聲明,不承認《對日和約》,認為它是非法的、無效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