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在《婦女政治權利公約》中,國際社會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婦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這也是聯和國第一次在國際文書中宣布各個成員國在男女平等原則上負有法律義務。
國際婦女權益保護文書及條約體系
在國際上,有關婦女權利或涉及婦女權利的主要文書及條約為:
1、世界人權宣言;
2、婦女夜間工作公約(修訂本);
3、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贏利使人賣淫的公約;
4、關於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約;
5、關於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建議書;
6、婦女政治權利公約;
7、已婚婦女國籍公約;
8、關於就業及職業歧視之公約;
9、取締教育歧視公約;
10、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
11、關於就業政策的公約;
12、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
1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
1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1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任擇議定書;
16、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17、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
18、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
19、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20、關於有家庭負擔的男女工人的平等機會和平等待遇的建議書;
21、關於有家庭負擔的男女工人的平等機會和平等待遇的公約;
22、發展權利宣言;
23、關於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的公約;
24、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
在這些國際公約中,《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是關於整個人類的人權的規定,是保護包括婦女在內的不同種族、民族、膚色等人的基本權利的宣言性的規定。《婦女政治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關於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約》、《已婚婦女國籍公約》、《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書》等則是從不同的方面規定婦女的權利保護問題。
具體內容
根據以上的宣言、條約、文書中所規定內容,涉及婦女權益保護的內容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1、婦女與男子的地位平等,在任何方面不受任何歧視性的待遇。
2、在政治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擔任公職的資格平等等方面的權利。
3、在勞動權利方面,婦女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在勞動保護、勞動衛生方面得到不同於男子的待遇的權利。
4、在婚姻家庭方面,婦女享有婚姻自由,締結婚姻合意的權利,等等。
機構與組織
1、聯合國中的婦女機構主要有:(1)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2)聯合國提高婦女地位司;(3)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4)聯合國提高婦女地位國際研究訓練所;(5)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2、國際婦女組織主要有:(1)泛非婦女組織 ;(2)國際婦女同盟 ;(3)國際婦女理事會 ;(4)美洲婦女委員會;(5)社會黨婦女國際;(6)國際姐妹民眾組織;(7)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8)國際自願工作者協會;(9)世界女童子軍協會;(10)世界鄉村婦女協會;(11)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12)國際職業婦女福利互助會;(13)國際大學婦女聯合會;(14)國際商業與職業婦女聯合會;(15)國際婦女爭取和平與自由聯盟。
這些國際組織和機構為全世界範圍內婦女活動的開展和婦女事業的前進,開闢了廣闊的道路。同時,也為各國婦女活動的發展和婦女權益的保護提供了發展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