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賣淫
拼音:màiyín
英文:prostitution
定義: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的或有接受代價之約的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
傳統上,這會涉及到某種直接的肉體接觸。但是,隨著電子技術革命和網際網路的普及,產生了新的賣淫方式:從“電話賣淫(PhoneSex)”到經由網際網路和行動電話的互動式的視覺接觸,從而改變了以發生實質性性接觸為判斷標準的傳統認識。
定義
妓女賣淫是世界上最早的職業之一,然而對於賣淫的定義卻有不同認識。
傳統觀點認為,妓女是一個接受男人金錢而給予男人性滿足的女人。其典型代表是《20世紀韋氏字典》中賣淫的定義為,賣淫即——賣淫者,名詞,為錢財從事(和許多男人)性交活動的婦女;娼妓,妓女。顯然這個定義將男妓排除在外,這是不合乎實際的,在任何國家的每朝每代包括現在,面首、男妓、妓男、舞男都是客觀存在的;所以這也是自由主義作家批評、反對和試圖修改的主要部分。然而,人民普遍關心的(特別是在中國)或者說擔心的依然是妓女的問題,同妓女相比無論是從數量還是危害影響上來說妓男還是不能和其相比的。
這個定義之外還有兩個定義,分別是從廣義和狹義上來認識的。
廣義的理解為,賣淫一般是指補償既非屬於性慾方面的又非屬於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為,具體來說即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報償或樂趣而從事的性行為才是正常的,而且這種性慾或感情方面的報償或樂趣必須是來源於性行為本身。因而出於其他任何別的目的、動機、原因而與他人進行的性行為均屬於妓女賣淫。
狹義的賣淫定義為賣淫僅指以肉體換取金錢的行為,這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所謂典型妓女,而與其相對的則是非典型妓女。
現在,在我國根據1997年的刑法及相關的刑事法規和單行條例的規定可將賣淫定義為,賣淫指行為人為獲取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達到異性滿足的行為。而與之相對應的嫖娼則是指行為人一給付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活動。11賣淫與嫖娼是互相依存的一對概念,兩種現象,但是,與賣淫相關的犯罪和與嫖娼相關的犯罪之間卻可以相互獨立的存在,即某一罪的存在不一另一罪的存在與否為前提。
主要形式
不同時代賣淫有不同的形式。
在當代,國外的賣淫嫖娼主要可分為合法妓院和非法妓院。而非法妓院又可以進一步分為應召女郎、街頭妓女賣淫以及男妓和同性戀等,由此也可以看出其主要形式。就我國而言,賣淫嫖娼都是非法的故不存在合法妓院,具體又可分為變相賣淫場所或專門賣淫場所及不確定場所,但是其特徵都是以合法形式作掩飾,其主要形式有旅店、飯店、酒店、髮廊、康樂中心、舞廳、歌廳、夜總會、茶座、按摩房、飲食店、桑拿浴等固定場所,以及計程車、公園等不固定場所。在《存在與荒謬》中作者將賣淫分為七個層次,而現在有人根據現實又將之歸納為初級妓女,而將一些二奶作為比較級,那些一年千萬的高級金絲鳥則是最高級的妓女。
原因
自由主義者、馬克思主義者和激進女權主義者對於賣淫嫖娼的原因提出了不同的認識,但是筆者認為除了上述的各種認識所例舉的原因之外我們還應該考慮以下兩個不為人知或者至少可以說不為人重視的原因。一方面是男性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實際女性迎合這種需要的供應。而前者又是最為主要的和決定性的因素。雖然賣淫的產生有其經濟原因,但是經濟原因卻不是唯一的。首先,對於大多數賣淫嫖娼者特別是後者來說是否賣淫嫖娼畢竟是其個人的選擇,賣與不賣賣多賣少買與不買買多買少都是其自己的事;其次,現實中的許多賣淫者並不是因為貧窮或者至少不是完全因為貧窮(特別是現在),她們大都是為了奢侈生活或者滿足原始需要或者發泄或者別的原因——這也是我國現階段賣淫者的一個新的特點,而嫖娼者更是如此;再次,意志薄弱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不同的人面對同樣的困難和誘惑會做出不同的選擇;最後,經濟原因是從根本上來說的,正如一切生產關係都是由生產力決定的那樣,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一切社會現象都是由經濟原因決定的,所以沒有什麼實際意義。那么為什麼男人會墮落到用賣淫這股骯髒的污水來玷污真正的生命之流呢?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男人的性衝動與女人不同,男人更容易被激情所動,更易於跳過禮儀的藩籬,在性慾的狂歡中忘了自己,忘了妻子,忘了法律、道德、宗教,忘了一切。這一點是被醫學所證明的。其次,由於嚴厲的禁慾阻止了他們自然欲望的發泄,他們常常就到另一個極端,陷入不顧一切的放縱之中。這正所謂,那裡有壓迫那裡就有反抗,壓迫的越厲害反抗的也就越厲害。人的自然需要是不可抑制和消滅的,作用力越大,反作用力也就越大,甚至會出現“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後果,就好比在你口渴難忍時,你就什麼也顧不上了,你得不到乾淨的水,你就會連不乾淨的水也喝的,哪怕你原來是個非常挑剔的潔癖狂。第三,純潔的男人不是沒有,只是太少,也許會有人寧願渴死也不玷污自己的原則。但是我們不能將所有的人都假設為能保證純潔和正直的正人君子,我們正常的社會不會以這種不正常假使為基礎向前發展的,賣淫是一定會存在市場的。第四,文明已經導致了性關係的過分精巧,因而它正確的然而變了味的過程迫使男人不得不衝破這種精巧的性關係陷入原始的、粗獷的但是卻很難得的自然快感中去。第五,人的性格和思想觀念的多樣化,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有的人為了貪圖便宜而賣,有的人為了所謂的自由而賣,有的人為了所謂追求而賣,有的人甚至把賣淫當作報效祖國的方式(如日本的慰安婦),嫖娼者也是如此。第六,科技的進步。避孕術的發明和發展祛除了性與死亡的聯繫紐帶,將性與生育分離開,性又回到了其本身。
歷史發展
性科學及其方法論雖然在1906年才被伊凡.布洛赫創造出來,然而賣淫嫖娼作為一種人類社會的歷史現象的出現卻早的多,無論西方還是東方都是如此。
(一)西方國家的賣淫嫖娼現象的歷史和現狀
西方一直認為賣淫嫖娼是由神殿“巫女”的自由性交這一雛形發展而來的。他們相信,人類社會在由群婚制發展到對偶婚制時期,存在著一種與宗教有一定關係的原始愚昧的習俗,這就是女子在一定時間裡必須到神殿里獻身於任何想和她性交的男子,並向該男子收取一定銀幣或贈物。5至公元前594年,希臘雅典城邦在建立國家政治體制的同時即開始出現了公開營業的妓院和妓女。羅塞在《人類的性》中指出:“現代商業性質的性交易即賣淫在公元前550年梭倫建立了官方妓院時就出現了。妓女所得的收入一般用來幫助建立阿菲羅德神廟,當時,一些知名人士都去妓院尋求性的刺激,無論賣淫者還是嫖娼者都沒有什麼不好的感覺,相反他們還有神聖感。當時妓女的來源主要是戰爭中外族被俘者和無力還債人的妻子。
賣淫嫖娼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漫長的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這個生產力高度發展、人人高喊自由平等的社會達到了空前的繁榮,而不是銷聲匿跡,“資產者不以他們的無產的妻子和女兒受他們支配為滿足,正式的娼妓更不必說了,他們還以相互誘姦妻子為樂”。這是為什麼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在資本主義社會,包括勞動力在內的一切都不同程度地被物化、商品化,市場法則經濟規律成為裝配人民的自由準則,性也成為一種商品,因而賣淫嫖娼活動的商業性受到極大的強化,妓女的活動空間和經營範圍逐步擴大,賣淫嫖娼的表現形式更加多樣化。第二,由於經濟的發展,有錢的人越來越多,有這方面需要的並且能為這種需要付出金錢或給予別人利益的人也越來越多,有需要就有市場,有市場就會有交易。第三,女人更加追逐日益豐富的物質滿足,什麼都是有可能的,只要你有錢,而賣淫無疑是很多女子賺錢的好方法或者說是一條捷徑,正所謂“褲帶松一松賺錢真輕鬆,床上躺一躺勝過當局長”,所以就有了出賣的可能。第四,受資產階級標榜的民主、自由、博愛等思潮的影響,在性問題上出現許多人也主張“性自由”、“性解放”。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性解放”運動,不但使人們在性問題上堅持自由、開放的立場,也極大地沖淡了性道德成分,更使得賣淫嫖娼公開化,很多人甚至政府對賣淫嫖娼持縱容、支持的態度,從而極大地推動了賣淫的發展,甚至出現了什麼許多賣淫團體,如“妓女代表大會”、“紐約保護賣淫組織”、“麻薩諸塞州賣淫者聯誼會”、“西雅圖賣淫者團體”、“妓女的基本人權等賣淫者組織”等等。6正是由於上述原因的共同作用下,20世紀的資本主義社會賣淫嫖娼現象已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而且已代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愛滋病、棄嬰、酗酒、拐賣婦女、強姦、搶劫、殺人、黑社會犯罪等。可以說,賣淫嫖娼已成為其主要的社會問題。
(二)中國的賣淫嫖娼現象的歷史和現狀
娼妓在中國的出現也是源遠流長。過去我們一直認為賣淫嫖娼起源於殷商的女巫,即所謂的宗教賣淫與巫娼,其形式和形成類似與西方——這也許就是人類的共同之處。現在的研究表明現代意義上的妓女起源於奴隸社會中的家妓、女樂、倡優,因為宗教賣淫和巫娼是不以獲利為目的的。中國最早的官辦妓院應該是公元前544年(比梭倫早50年)管仲在齊國為了政治和經濟的目的而設立的“女閭”,據說其目的有四:第一,為了增加國庫收入,例如開徵花粉稅,花粉捐;第二,為了緩和社會矛盾,使男人有地方發泄他過多的性慾和能量,同時使女奴隸也有所安置;第三,吸引游士(就是現在的人才);第四,供好色的齊桓公娛樂。這至少可以說明當時人們不以嫖妓為恥,而且這些觀點又與我們今天許多人的認識何其相似,也許就是賣淫存在的民眾基礎和根本原因。管仲也因此榮登世界官妓之祖,並被後世尊為娼妓之神。中國古代除了官妓之外還有與之相對的私娼。官妓一度很發達,如漢朝的“營妓”,唐朝的“官妓”,宋朝的“瓦舍”,元朝的“監護”和明朝的“樂坊”等。清康熙廢官妓制度,改為妓院私營,後來就有了公倡和私娼(以是否向官府交稅來劃分)。這種現象直到國民黨時期。
新中國時期由於採取了限制和取締的政策,賣淫嫖娼現象曾一度絕跡。80年代,賣淫嫖娼又死灰復燃,並呈現以下特點:第一,賣淫嫖娼活動趨於組織化、社會化、職業化、和半公開化;第二,形式和類型的多樣化;第三,賣淫嫖娼人員成分的複雜化,可以說涉及全社會的各個階層、各行各業;第四,賣淫人員心理多元,動機複雜,大多並不是生活貧困所致。究其原因,主要有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歷史根源,賣淫嫖娼現象是剝削階級的歷史產物;第二,市場經濟和商品意識改變了人人們的社會價值觀,產生了惟利是圖、殘酷競爭、重利輕義等錯誤觀念;第三,社會控制弱化,打擊處理不力;第四,病態家庭、婚內性生活不協調以及病態錯誤的人生觀。
社會影響
性病的產生和蔓延
縱慾、性交關係混亂是要受懲罰的,賣淫成風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性病蔓延。性病是一種社會病,性病蔓延就是對人們縱慾、賣淫嫖宿的一種懲罰。
在維多利亞時代,歐美的性病患者一直大幅度地向上升。維也納從19世紀30年代到40年代,每年就有6000至7000名婦女(大多數是妓女)住進當地三家公立醫院接受淋病或梅毒的治療;而倫敦的三家主要醫院僅1856年就治療了30000名男女性病患者;其他醫院的外科門診病人也有一半是性病患者。18世紀後期,哥本哈根每三人(包括男子和女子)中就有一人曾經在某個時期傳染過一種性病。1914年一位美國專家估計,美國成年男子有一半以上曾患過淋病。
當時人們患性病最多的是淋病和梅毒。
作為性病主要的傳播媒介的妓女,最容易傳播的性病就是淋病。女性染上淋病的早期常常沒有任何症狀,可能在很長時期內不知道自己得了淋病;但男性感染淋病後兩三天,小便就會有灼痛感,而且有膿狀分泌物,如不及時治療,可能導致尿道狹窄或阻塞。因此,男性得了淋病後就無心尋花問柳,而主動求醫,從而減少了傳播的機會;但是妓女因不知道自己得了淋病,仍大量接客,從而使淋病廣泛傳播。
在歐洲和亞洲,自古以來就有淋病,中國在5000年前就有這種病,古印度、阿拉伯、希臘、羅馬在古代也有此病,古希臘的醫學家希波克拉底斯和伽里諾在2000多年前就談到過淋病。而梅毒的發現則是近幾百年的事,對其來源,則是說法不一。有的學者認為歐洲很古以來就有此病,如德國的醫史學家蘇德霍夫和1895年著有《梅毒史》的普洛克綏都屬於此派,據他們的看法,15世紀的梅毒大流行不過是古代遺傳病的再發和更加普及罷了。又有一派說梅毒是哥倫布的部下從海地島帶進歐洲的新病,後來又由旅行者、士兵、探險家傳播開來的。
這個病的最初記錄,成於奧維德之手。他本來是斐迪南王和伊莎貝拉女王的侍者,1493年哥倫布從海地島回來時,他在巴塞隆納接觸了不少從海地島回來的航海者,而且熟知他們在美洲所得的病。他在美洲居住了12年之後,著撰了西班牙領土的博學史,呈獻於皇帝查理五世。他說:“‘布巴斯’病和歐洲、尤其是法國所流行的膿疹(即梅毒)是同一的病……我對皇帝陛下敢確言,據最近的調查,這種傳入歐洲的新病是安提耳島常有的,和患有這種病的印第安女子發生過性交關係的西班牙人幾乎全部傳染了。這種病是哥倫布第一次和第三次航海後,由航海者帶進歐洲的。”
如果梅毒是由哥倫布的船員輸入歐洲的,那么當時確有傳播的便利條件。1493年,查理八世要求繼承那不勒斯的王位,因受拒絕,就出兵侵犯那不勒斯,1494年率軍入義大利,次年攻入了那不勒斯。但是不久,斐迪南王派了西班牙軍隊到那不勒斯驅逐查理八世的軍隊。西班牙軍隊中有前幾年航海到西印度群島還染有梅毒的兵士,這樣就把梅毒傳染給了那不勒斯人,再由那不勒斯人和西班牙人將此病傳入了法蘭西。
查理八世留駐那不勒斯的軍隊於1496年發生了兵變,被逐出了那不勒斯。這殘餘的6000兵士,分散地返回了家鄉,於是梅毒更加擴大了傳染範圍。1496年,梅毒出現於法、德、瑞士、波蘭和希臘,1497年傳入蘇格蘭,1499年擴大至匈牙利和俄羅斯。在以後的100年間,航海把梅毒傳到世界各地,例如1498年傳到了印度,1505年傳入中國,1569年又傳入了日本。格拉那達陷落後,被斐迪南王和伊莎貝拉女王逐出了西班牙的猶太人及其他異教徒又把梅毒帶到了非洲。這個病在全世界迅速蔓延,受了“文明人”蹂躪的西印度群島的土人,終於以這個病回敬“文明人”作為一種自然的報復。
歐洲自發現梅毒後,起初對其病原是弄不清楚的。到了19世紀末,巴斯德證明了傳染病是由細菌而起,以後才開始了梅毒的病原菌的研究。可是直到20世紀初,還沒有發現其病原菌,在普通的顯微鏡下也看不出,這是因為一般的細菌容易吸取染料,將細菌著色區別其周圍即可驗出,而梅毒的病原菌卻不吸收染料,所以在一般的顯微鏡下很難被發現。1906年,德國學者肖登、霍夫曼在柏林大學發明了一種特殊的顯微鏡檢查法,叫做“暗視野照輝法”,才檢查出了梅毒的病原菌。這些病原菌形狀極小,不停地運動,那就是所謂“無色螺鏇菌”了。
性病在社會上引起很大震動。許多歐洲國家的衛生部門想通過管制妓女來控制性病的蔓延,但是由於私娼、暗娼太多,管制工作難以徹底進行。在歐洲大陸,妓女被強制註冊登記,衛生部門還有線索可查,而英、美兩國因為沒有“登記名義”上的妓女,衛生部門就無從查起。
對淋病的治療,長期以來是一籌莫展的,被感染了淋病,患者就用水銀療法控制,但還是會再發,如此不斷地惡性循環。以教育論者知名的盧梭也因為得了淋病神經症,而嚇得對妓院裹足不前。直到1879年德國的細菌學家奈塞在顯微鏡下發現了淋菌的染色體,才完成了淋病治療法,這種治療法在20世紀又得到不斷的改變。
賣淫嫖娼犯罪研究
綜觀我們人類文明的歷史,顯而易見對於性的問題的研究一直如對性本身一樣在大多時期大多國家都是受到壓制甚至摧殘的,在偶爾的幾個破例的時代也是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不被容許在社會上進行公開的討論,這無異於剝奪了科學領域考察性問題的神聖權利。對於性問題研究的鎮壓史是毋庸證明的也是不能抹殺的。隨著經濟的發展,歷史的進步,文明科學知識逐漸取代了愚昧無知和偏見,應該說當今社會已將過去那些陳腐偏見統統掃進歷史的垃圾堆;無論國外還是國內,(當然主要是國外,中國性研究要遲幾十年,雖然最近也有書目出現,諸如80年代末的性文化建設譯叢和性社會學譯叢等,但是卻沒有很高的高潮),性研究學者們都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毅然打開這積年塵封的學術禁地,他們孜孜不倦、刻苦探索,終於在本世紀五六十年代掀起了性研究的高潮。近年來,國外性犯罪研究方興未艾,大有向醫學界爭奪世襲領地之勢。有關性犯罪研究的著述也如雨後春筍,層出不窮,諸如埃利斯1956年的《性犯罪心理學》,卡貝利1956年的《性犯罪與社會懲罰》,1956年保爾H.奇哈德的《罪犯罪研究》,1978年馬丁R.赫斯克爾《犯罪與青少年犯罪》等等1。其中有許多精闢的論述,如“賣淫的違法與警察的默許長期共存”,“經濟危機引起性犯罪”,“只注重物質文明的建設而不注重精神文明的建設誘發性犯罪”等等2,可以說成果喜人。然而在我國,不僅普通公民的關於性的認識和意識跟不上,就是學者論著中也鮮有獨特大膽的論述,甚至在社會上(包括我們的許多學者)還有許多誤解。是我們“中國沒有人才還是我們的頭腦都被塞滿稻草,手腳都被捆住了?”3我以為都不是,是因為我們被客觀環境所限,是“因為我們不知道而不是我們笨”—— 我們不知道外面發生了什麼,我們不敢說我們想說的,我們也沒什麼可說的。為了開拓視野,筆者作本文以投石問路,拋轉引玉,請教與方家。
一個概念往往都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性犯罪也不例外。廣義的性犯罪認為,性犯罪是指一切違反性生活標準、秩序和性道德,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主要包括:強姦罪、姦淫幼女罪、強暴婦女罪、通姦罪、賣淫罪、拉皮條罪、亂倫罪、裸露犯罪、同性戀犯罪、猥褻罪、開設妓院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窺淫犯罪以及雞姦、獸奸、口淫等“違反自然性”犯罪。狹義的性犯罪指傷害他人的性犯罪即有受害人的性犯罪,如強姦、強制猥褻罪、姦淫幼女罪、雞姦罪。而沒有直接傷害他人而只違反社會普遍承認的準則的性犯罪不是“性犯罪”,諸如通姦,未婚私通、窺淫、裸露、傳播淫穢物品罪、同性戀犯罪等。4由上可知,雖然認識和定義上有所不同,但是我們可以認為性犯罪主要包括強姦、賣淫和其他性犯罪三大塊。強姦罪雖然屬於暴力性犯罪危害性最大,但是可以說在我國的研究水平已不算太低,無論從研究人數還是從發表的論文數量抑或我們對這一問題的態度和認識都可以說已經相當不錯了;而其他性犯罪無論在危害性還是客觀存在上都沒有賣淫嫖娼罪來的額嚴重,所以對於後者的研究就顯得十分的急迫;而由於我國特殊國情決定的賣淫嫖娼犯罪蔓延速度之快、特點與動機之複雜,危害性之大,範圍之廣,程度之深是筆者選題的直接動因。
禁娼運動
娼妓制度是腐蝕社會的催化劑,也是各種罪惡的淵藪。而娼妓本人既是舊制度的受害者,又因沾染無恥、惡劣的習性敗壞著社會風氣。16世紀時,西方國家因性病泛濫開始譴責賣淫並加以取締,但成效甚微;從那時起,對賣淫活動的準許或者禁止一直在交替出現。1885年英國首先立法禁娼。為了維護大工業生產的社會秩序,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20世紀20年代起大規模宣傳禁娼。1949年12月2日聯合國全體大會表決通過《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表明廢除賣淫制度的基本立場。但各國採取對策不一:有的只禁公娼不禁私娼;有的開設“紅燈區”,對娼妓集中管理;有的明禁而暗不禁,致使變相的色情場所日漸興隆。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決取締娼妓制度,20世紀50年代初採取封閉妓院、懲治妓院的龜奴與老鴇、改造與安置妓女等措施,取得成績卓著。但賣淫及其變相形態仍有殘餘。遏制以至根除賣淫現象,要靠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強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實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因此要做出持久不懈的努力。歷史證明:以發展經濟為由設立“紅燈區”的主張,不僅貶損人格尊嚴,而且會引起社會腐敗、生產力停滯,應當受到屏棄。
由於禁娼的角度不同,一些國家和地區採取的法律措施也不同,但一般都以打擊淫媒犯罪等助長賣淫的行為為重點。英國和香港禁止賣淫和淫媒行為,凡以賣淫為目的在街頭或公共場所遊蕩或拉客。介紹、指使或教唆他人賣淫,經營或提供賣淫場所,扣留婦女供賣淫和依靠賣淫為生等皆規定為犯罪。但個人在單獨居住的房屋賣淫(香港俗稱“一樓一鳳”)卻不予追究。日本雖然取締妓院,但對單純賣淫者不處罰,只有那些意圖賣淫而主動向對方勸誘者、以營利為目的教唆並無淫亂習癖的女子性交者應承擔刑事責任;在一定條件下還應對賣淫婦女適用保全處分。法國在特定範圍內容許賣淫,對娼妓實施強制性的衛生檢查,並規定意在挑逗賣淫而主動拉客者有罪;法國刑法對淫媒犯罪處罰很嚴,卻往往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追究。中國政府嚴禁賣淫,已建立起初具規模的法律體系:既有針對一般賣淫、嫖娼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的治安管理處罰辦法;又有懲治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故意傳播性病,嫖宿幼女等犯罪的刑法規定。對賣淫嫖娼者強制集中教育、強制性病檢查,並對患有性病者強制治療;對曾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而又重新違犯者實行勞動教養。對犯有包庇、隱瞞、放任賣淫嫖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也相應地規定了刑事或行政責任(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
法律管制
雖然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主張立法禁娼,但是具體做法卻是大有不同。大致可以把各國對於賣淫嫖娼和做淫媒等相關活動的兩種現象的反應模式歸納為三種,即禁止論,管制論和廢止論。
(一)國際刑法中的有關規定
國際刑法中關於賣淫嫖娼的犯罪的專門公約只有一個即聯合國大會1949年12月2日簽署的《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該公約包括序言和28個條文,有關懲治賣淫的有以下幾個方面:關於犯罪的規定為1、2、3條,關於刑事責任追究原則的規定有7、8、9三條。另外還有幾個相關公約,分別是1904年5月在巴黎簽定的《禁止販賣白奴公約》,由於該公約作用有限不能有效地制止販賣婦女為娼的活動,1910年包括中國、巴西在內的32個國家又在巴黎簽定了一個新的《禁止販賣白奴公約》,該公約明確了販賣婦女為娼即構成犯罪,並且把這種犯罪列入可引渡的罪行。一戰後,在國際聯盟的倡議下,1921年9月巴西、中國、英國、德國等28個國家簽定了《禁止販賣婦女和兒童國際公約》,該公約是前兩個公約的推廣和發展,它是全面實施禁止販賣婦女和兒童的標誌。1933年10月,1921年公約的部分締約國又在日內瓦簽定了《禁止販賣成年婦女的國際公約》,該公約是強調懲罰販賣成年婦女至其它國家為娼的犯罪活動。二戰後,1947年,1921年公約和933年公約的締約國在紐約成功湖簽定了《修正1921年9月30日在日內瓦簽定的禁止販賣婦女和兒童國際公約和1933年10月報1日在日內瓦簽定的禁止販賣成年婦女的國際公約》。1949年有關締約國也在紐約成功湖簽定了修正1904年5月18日在巴黎簽訂的禁止禁止販賣白奴公約和1910年5月4日在巴黎簽訂的禁止販賣白奴公約的議定書》。《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第6條規定締約國同意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的販賣婦女及意圖贏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二)世界各國關於賣淫嫖娼的刑事立法規定
法國在其1994年的新刑法典中用四條條文對妓女賣淫和以作淫媒為業的犯罪作出規定,德國1976年的刑法典分則第13章“妨害性自由罪”有四個條文規定了賣淫媒介、職業賣淫行為之保護援助、觸犯賣淫業之禁令和對青少年有害之賣淫業等內容,義大利1958年的《防止賣淫法令》第3條至第6條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刑事責任較輕的犯罪行為、普通情形之犯罪行為、加重情形犯罪行為和判處資格刑等內容,西班牙刑法典在“卷二,犯罪及其刑”中的“第九集,侵犯貞操罪”中,以專章即第7章“妓女犯罪行為”,主要有包庇與迫使賣淫行為、援助與誘騙賣淫行為、依賴娼妓為生的行為、提供賣淫場所的行為核對未成年少女未加管教的行為等5種犯罪行為,瑞士、巴西、法國、韓國、泰國、奧地利等國刑法都設專章或專節加以規定,但是名稱卻各不相同,有的稱“發還公共道德幾風俗的犯罪”,有的稱“妨害公共風俗罪”,有的稱“違反善良風俗罪”等等。特別是泰國和我國的香港地區由於其地下和地上性交易的發達,刑法規範也相對完善,可以說是該類犯罪立法的典型,日本和瑞士也是一樣,出現了所謂“販運供賣淫罪”、“控制女子賣淫罪”“促使女子賣淫罪”“禁錮女子於賣淫場所罪”“致令、慫恿未滿16歲兒童賣淫罪”“促使或慫恿有缺陷者賣淫罪”“女子操縱妓女罪”“經營賣淫場所罪”“容許他人於樓宇內賣淫罪”“兜嫖客罪”“為賣淫作廣告罪“等等。
(三)我國懲治賣淫嫖娼犯罪的刑事立法
近代中國的禁娼開始於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禁娼運動,早在1923年6月當的三大上就通過了《婦女運動決議案》,其中提出了“廢娼運動”同女權運動、參政議政運動一樣是“亦甚重要的思想”。革命戰爭、抗日戰爭這、解放戰爭時期我們偉大的剛從來沒有放鬆對賣淫嫖娼犯罪的鬥爭,各個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雖然分散簡單但是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說是深的要領。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立即沒有立即禁娼,而是分兩步走,先是在1949年有步驟有計畫的限制然後才是大規模的禁娼運動,其中又分為北京方式和天津方式。先是各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決議和辦法,後於1957年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79年《刑法典》140條設立了強迫婦女賣淫罪和149條容留婦女賣淫罪。可以說這些規定的效力相對較高,雖然打擊面較小,力度也不大但是確實是與當時的實際情況想適應的,是能個滿足但是的需要的。但是,80年代後,賣淫嫖娼現象呈現出嚴重化趨勢,可以說是欣欣向榮,並且已經嚴重危害到社會治安,於是分別於1983年九月二號頒布了一個決定《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將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印發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1991年九月四號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對刑法作了四個方面的重要補充和修改。1992年12月11日兩高又下發《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年三月14號,新刑法典出台,對賣淫嫖娼犯罪作了全面的規定,並形成了自己的基本特色。現行刑法在全面吸收《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基礎上,對賣淫嫖娼犯罪作了全面的規定,並形成了自己的基本特色。現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八界規定了八條罪名,分別為: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介紹他人賣淫罪,協助他人賣淫罪,引誘他人賣淫罪,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及為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罪。
爭議
賣淫是否構成犯罪?
如今,無論在西方還是東方,妓女都受到人民大眾的歧視,賣淫也是被人們視為一種恥辱。妓女的地位可謂越來越低下,不僅在道德上的被否定,在法律上也受到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否定,雖然,GOYOTE、PONY、PUMA、ASP,、DOLPHIN仍然在活動,但是無論如何妓女也不可能再像過去那樣享受豪華生活,優越的政治地位,
高貴的人們在也不會以和名妓相識相知相守而光榮。但是對於賣淫到底是不是違法行為,是一般的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人們卻有不同的認識。
A.自由主義者認為賣淫本身不應屬於犯罪的範疇。他們認為法律的作用並不是“懲罰賣淫活動本身”而是應該約束“那些有損與公共秩序和道德或有損與一般市民的活動”,兩個人的私生活方面的不道德不應該被視為法律上的犯罪。現在更有人從經濟角度出發認為,賣淫、販毒等行為本身並沒有受害人,所以不能認為是犯罪。自由注意者甚至認為禁止賣淫的各種法律違反憲法a男人女人平等享受憲法的保護,而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賣淫法只適用與女性,且賣淫和嫖娼者所得到的處罰極不平等,這是對婦女的一種歧視。其實我國又何嘗不是如此呢?不僅賣淫嫖娼,還有行賄受賄也是如此,雖然大家是同一個違法行為的雙方但是定罪量刑處罰卻有很大的不同。b賣淫法把妓女這種地位視為罪惡,因而施與殘酷的,不同尋常的懲罰,與其社會危害性極為不符,有剝奪人權之嫌,這與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相違背。c有些賣淫法將婦女閒逛街頭作為衡量是不是妓女的準繩,這就侵犯了婦女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良家婦女因此喪失了上街逛街的權利甚至受到不應有不公平的評價。b他們還認為對賣淫的禁止就是對個人擁有自己的軀體這一權利的侵犯,是國家權利對個人權利的粗暴干涉。的確,在“安樂死”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確認的今天,在人們可以自由選擇死的方式的時代,在這個人人高喊自由平等世界,為什麼女人就沒有自由與人性交的權利?當然自由主義者也認為賣淫是一種墮落的行為(但是卻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不應該受到鼓勵。但是,是否賣淫是其私人的事情,屬於私權。賣淫可以作為一種一般意義上的生意上的交易,與使用暴力或威脅而發生的性犯罪如強姦有很大的不同。賣淫就像其他契約契約協定一樣,定約雙方都是為了他們自己的最大利益而與別人即對方達成協定的一致的。每一方都盡其所能獲得或去獲得最大最多的好處,國家也一樣從中獲得了好處,所以應該像對待其他契約一樣,可以在某些方面用法律加以保護和引導,如制定關於衛生保健疾病的控制,服務的最低水平限制,設備環境要求等方面規定,而不是一概加以否定。
這種說法似乎有道理,但是確是有很多問題的,首先,並非所有的契約都是合法的。爵爾.費貝博格的肯恩村觀點告訴我們:任何拋棄人性、違背道德、法律的行為事物都是應該被禁止的,而賣淫嫖娼顯然是與大多數人的人性觀道德觀法律觀是相違背的所以應該被禁止。其次,當今時代,“國家的首要任務是支援遵守契約這一神聖義務”的觀點和思想已經過時或者至少可以說已被削弱,為了防止不良的社會後果的發生,國家對合法契約在內的許多契約進行嚴格的限制,而這就將所謂的賣淫契約排除在契約之外了。其次,賣淫也不只屬於私人的範疇,它明顯涉及到國家,社會,他人的利益,賣淫嫖娼給社會他人帶來嚴重的不良後果,如疾病、管理、善良風俗、倫理道德等。最後,妓女也不都是自願從事這種交易的,還是有很多人是被人逼或環境或經濟所迫的。
B.馬克思主義者堅持一貫的方法論,認為可以從社會關係方面理解賣淫。馬克思主義者認為,賣淫不僅包括個體的性服務之間的交易,它也被看作已婚婦女為了獲得經濟利益或支持而履行的那些明確的和不明確的性服務之間的交易。有時,賣淫甚至也侵入了婚姻領域,即一個人與另一個富有的人結婚時所提供的服務間的交易——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廣義上的賣淫。在《經濟學和哲學手稿》中,馬克思斷言:日常意義上的賣淫是勞動者一般出賣自己的特殊表達,恩格斯則認為:一夫一妻制和賣淫都是男性掌握著生產的各種方式這一生產力發展狀態的產物。馬克思還把賣淫當作資本主義制度產生的彼此隔閡的人際關係的一個典型事例。勞動可以成為商品,性也一樣,它本身就可以被看作一種有償勞動或或直接作為商品。賣淫和有償勞動不僅僅使娼妓和有償勞動者墮落,他們也使娼妓的代理人和勞動者的僱主變的冷酷無情,毫無人性。14總之,資本主義制度下,賣淫是勞動者出賣自身的一種特殊表達方式,賣淫成為一種不僅使妓女自己墮落也使嫖妓的男人以及依靠她們過活和與她們有關的各路人馬和社會關係統統陷入墮落的深淵,所以我們要消除“公開的和私下的賣淫”,賣淫嫖娼都是違法的。馬克思主義者的觀點在我國可以說得到了最好的體現,特別是在我國建國的前30年,我們繼承和發揚了馬克思主義的賣淫觀並結合我國的客觀實際開展了頗有成效的禁娼運動。
C.激進的女權主義者則有不同的認識。他們認為賣淫意味著女性和男性最原始的關係,賣淫的主要社會功能既不是性的享樂也不具有獲得利益等新的什麼意義,而是一種維護男性對女性的統治和權威的機構。關於賣淫的法律是對男性的欺騙的一種根本保證,他們寧願把婦女變成男人的私有財產而不是公共財產。的確,經濟上的強迫是賣淫的基礎,娼妓的道德處境與被強姦或其他暴力性犯罪受害者的處境非常相似。婦女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應該對賣淫負有責任,只有男性視女性為根本的平等者,賣淫才會有真正結束的一天;相反,只要賣淫存在一天,男性們永遠不會視婦女為平等者,所以要消滅賣淫才會和男女平等同時出現在法律當中。15他們認為賣淫顯然是違法的,但是這種違法性不僅是賣淫危害性本身,還有這種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和不正當性甚至是違法性。關於這種觀點在我國也可以找到現實的和理論的依據。現實是眾多的選美比賽此起彼伏,各種小姐你來我往,電影電視明星、酒店商店迎賓、封面人物大都是漂亮的女人便是“這個世界還是男人的世界,女人之所以能如此拋頭露面是因為她們需要被男人寵幸,應該被男人評價,使男人有事可做”最好的證明,而我國著名作家賈先生對此曾在《美文》上有一段精闢的話。
綜上可知,我們認為賣淫嫖娼缺乏哲學上的合理性——它是對人性的一種玷污,倫理學上的正當性——它是對倫理道德的徹底破壞,社會學上的正義性——它給人類帶來疾病和不安,應受到宗教、哲學、道德、人權、女權的共同譴責,所以在法律上應該將之定位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嚴加禁止。可以說在我國賣淫嫖娼直接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破壞了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毒害了人們的思想,並破壞了我們社會的治安,毒害了我們及下一代的心靈,導致了性病的蔓延,影響了我們及子孫後代的身體健康,所以可以說是我們社會的蛀蟲,我們應該嚴加取締。但是我們要知道,單純的賣淫嫖娼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而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條例》,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與其相關的嚴重的一些行為才是犯罪。我認為對於賣淫的定義要注意三個問題,第一,我們可從不同角度進行,例如在哲學上可以定義為:最高限度的肉體欲望和最低限度的精神情感的結合,在倫理學上可以定義為:一種以性滿足換取利益的確罪惡,在社會學上可以定義為:一種非法的性交,而法律上則可以定義則如前所述。第二,賣淫的定義不時唯一的,比如說,賣淫即可以定義為一種商業化的犯罪,缺乏精神內容的肉體的結合,也可以定義為一種亂交的性關係,其特點是缺乏男性和女性之間感情的一切個人關係。而我們很難說那一個更正確。第三,賣淫的定義是變化的,由前述的眾多定義就可知道了,這即是事物都是向前發展的反映也是其本身的特點之一。
案例分析
網路聊天工具QQ,深刻改變了人際聯絡方式。然而,竟有不法分子利用即時便利QQ,讓其間接成為“皮條客”,搭建起賣淫者和嫖客之間橋樑。昨天,杭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通報,近日破獲了杭州市第一起新型的網上賣淫嫖娼案,一舉查獲了4個窩點。
來自河南的閆華,才23歲,她是一家美容店的老闆娘。實際上,她是一個“媽咪”,曾有過介紹容留賣淫的前科,開店只是幌子,私底下四處張羅風月場上的事情。閆華手上有一批18歲到20歲的小姐。
閆華的美容店多了兩台手提電腦。一到下午,閆華或店裡夥計,便上網掛Q。網名起得文縐縐,叫“以誠待人”、“樂於幫人”,一點看不出露骨的跡象。但是,“以誠待人”、“樂於幫人”尋找的網友,卻都是一些名字曖昧、語言輕佻的男網迷。只要網上有人搭訕,三言兩語後,“以誠待人”、“樂於幫人”便為對方發去帖子,裡面儘是赤裸裸介紹小姐的內容和價格,“純情學生妹!……包夜600元,不包夜300元”、“如有特殊需要者,可代為物色佳人!”
每到晚上11點多,“以誠待人”、“樂於幫人”便下網,因為生意介紹得不錯。“媽咪”閆華已帶了好幾撥小姐出門,到嫖客指定賓館房間出台去了。每次,網路物色好客人,閆華都會親自送幾個小姐過去,供客人挑選,並當場收取嫖資300至500元不等,小姐往返的交通費由客人支付。從物色客人到送小姐出台,閆華“親力親為”,為的是安全。謹慎的她,甚至送小姐途中會去換車。到了酒店,覺得一切沒問題才進客房。
警方很快發現了這夥人利用網路聊天室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違法犯罪新動向。通過初步審查得知,陸某勾結美容店店主張某某、閆華等人每天利用網上聊天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現已非法獲利10餘萬元。據介紹,被抓獲涉嫌賣淫的小姐,大都來自江西永修和浙江麗水等地,她們年紀輕輕,沒什麼文化,通過招工或老鄉介紹,走進閆華等人的美容店,操起“皮肉”生意。目前,警方刑拘了其中5人,治安拘留16人(其中女性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