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成立於1946年的婦女地位委員會開始是人權委員會的一個分會,通過許多婦女問題激進分子的努力工作,迅速成為獨立的委員會,婦女地位委員會的任務包括有關婦女人權緊迫問題的建議書的預備,目標是執行一個原則,即男女平等;另外一個任務是收集各種建議使此類建議書生效。

概況

(圖)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1949年1959年之間,聯合國大會於1952年12月20日通過了委員會精心準備的《婦女政治權利公約》,1957年1月29日通過了《已婚婦女國籍公約》,1962年11月7日通過了《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和婚姻登記的公約》,還有1965年11月1日通過的《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書)》。這每一份條約都保護和促進了婦女人權,特別是在這類權利相對薄弱的地區,委員會的作用更為明顯。但是,人們認為,除了那些薄弱地區,婦女權利更好地受到一般的人權條約所保護。雖然這些文書表明聯合國在有關婦女人權方面變得更加成熟,但是它們所反映的問題是斷斷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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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的,並不能完全徹底地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問題。另外,整個人權體系事實上並不完整,從而不能很好地保護婦女的權利。為此,聯合國大會在1963年12月5日通過了第1921(XVIII)號決議,決議中要求經濟和社會理事會邀請婦女地位委員會起草一個宣言草案把男女平等的國際標準融合到一個國際文書中,這一過程在聯合國的內外都得到婦女激進分子的幫助。1965年,由從婦女地位委員會中篩選的委員會成員起草的宣言草案最終與《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一起於1967年11月7日在聯合國大會上通過。雖然,《宣言草案》主要是為道德和政治目的的,它並沒有條約的約束力,其草案的實行仍然是一個艱難的過程。《聯合國憲章》涉及婚姻平等和家庭的第六條和涉及工作僱傭的第十條都是相當具有爭議性的,特別是涉及到《宣言》是否應該廢除或者修改容易產生歧視的習俗和法律。

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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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60年代在世界許多地區,都出現了對婦女的新的歧視現象,同時也成立了一系列組織對這類歧視問題進行鬥爭,一些有關婦女的發展政策的負面影響也變得很顯著。1972年,即《宣言》通過後5年,同時也是經濟社會委員會在該宣言實施中引進自願匯報系統4年後,婦女地位委員會認為有可能起草一個具有約束力的條約,此條約可以賦予《宣言》以規範的力量,並決定請求聯合國秘書長號召成員國對此提案發表意見。第二年,一個工作小組成立,著手擬訂這樣的一個公約。1974年,在經濟社會委員會的第25次會議上,根據這一工作小組的報告,決定原則上起草一個獨立的、綜合的、具有國際約束力的檔案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該檔案對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以後所提出的關於消除特殊領域中歧視的法律文本的建議應該毫無妨礙。

婦女地位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在1976年起草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文本,在1977年至1979年間由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作了一系列審議工作,委員會內部的起草工作受《實現國際婦女年目標世界行動計畫》激勵,在1975年在墨西哥城舉行的國際婦女年世界會議上通過,在會上一致要求制訂並切實實施消除對婦女歧視的《公約》。該工作也受到聯合國大會的鼓勵,敦促婦女地位委員會在1976年完成其工作,以便在1980年的哥本哈根十年中期審查會議(聯合國婦女十年世界會議:平等、發展與和平)上完成《公約》。雖然提議把公約完成日期推遲一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1979年的聯合國大會上以10票棄權,130票贊成,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在第34/180號決議中,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公約》,並希望《公約》早日生效,請求聯合國秘書長向聯合國婦女十年世界會議中期宣讀《公約》內容。

在1980年7月17日的哥本哈根會議上舉行了一個特別儀式,64個成員國簽署了《公約》,2個國家遞交了批准文本。1981年9月3日,在第20個成員國批准後的30天,《公約》生效——比以往所有有關人權公約都迅速——是聯合國在編輯有關婦女的國際法律標準方面的頂峰。

成員國

1982年,聯合國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了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具體負責監督公約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委員會成員由公約締約國從其國民中選舉專家組成,這些專家必須德高望重、能力突出。他們以個人身份任職,任期4年。選舉專家時,須顧及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以及不同文明與主要法系的代表性。專家人數在公約生效時為18人,到第三十五個締約國批准或加入後增為23人。

委員會每年在維也納或紐約召開為期兩周的會議。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公約的執行情況,包括審議各締約國為使公約各項規定生效所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進展;提出意見和一般性建議;制訂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在審議有關國家的報告時,該國可派代表出席會議,參加討論,回答問題。委員會還可邀請專門機構就其活動範圍內的情況提交報告。在審議屬於各專門機構活動範圍內的規定的執行情況時,該專門機構可派代表出席會議。

委員會每年通過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就其活動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並在對締約國提交的報告和情報進行審議的基礎上擬具意見和一般性建議。1988年,委員會會議提出了4條一般性建議:締約國應採取諸如積極活動、優待、限額制度等更有效的措施,促進婦女獲得教育、經濟、政治和就業方面的平等待遇;建議締約國設立或強化有效的國家機制,制定程式,監督消除歧視婦女措施的實施;為了能夠履行公約規定的職責,應向委員會提供適當的經費和服務;建議締約國應保證婦女與男子有平等的機會代表本國政府參與國際組織的工作。委員會向聯合國大會提出的意見和一般性建議,還涉及婦女情況統計資料的處理、公約通過10周年紀念、協助一些國家履行公約第十八條要求的報告義務的技術性建議等方面。

職責

婦女權利平等是聯合國的一項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的序言把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作為組織的中心目標之一。第一條聲明聯合國的目的之一是在尊重人權,全人類自由,不分種族、性別方面取得國際合作。作為第一個專門針對人權和男女平等的國際文書,《聯合國憲章》認為聯合國的所有成員都要為實現人權和人類基本自由而努力奮鬥。人權問題的現狀,包括男女平等問題便被提到一定的高度:從一個原本的道德問題變成各國政府和聯合國的契約義務。

《國際人權法案》強調並擴充了婦女的人權問題,《世界人權宣言》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人權、基本自由,不分任何種族,不管任何性別都無一例外。1966年頒布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把《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解釋為受法律約束的形式,清楚地宣布所提出的權利適用於任何人,包括不同種族或性別。另外,每個公約特別約束各加入國合條約批准國保障國內男女平等,享受所有應有權利。

《國際人權法案》和相關人權條約制定了一整套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人都應擁有的權利。然而,事實上婦女並不能充分享有國際上已經承認給予她們的權利,婦女地位委員會自從成立以來,一直堅持從社和性別觀點使用各類文書用以定義和闡釋保證無差別、不歧視。婦女地位委員會通過一系列的努力工作,議定了許多重要的宣言和公約,以保護和促進婦女人權。

審議締約國報告

委員會每屆會議為期三周,通常請八個締約國提出報告,在進行選擇時,委員會優先審議那些待審時間最久的報告和初次報告,並在審議報告時兼顧地域及其他因素等標準。委員會通常提早兩屆會議就選好要審議的報告,並在每屆會議同時審議初次報告和定期報告。

A. 會前工作組

委員會會前工作組在秘書處的支助下,編擬委員會下屆會議審議的報告的議題和問題清單,重點放在有關締約國執行《公約》的主要關切領域。議題和問題清單是為了便利締約國做準備,以便同委員會進行建設性對話,強調同報告國代表的對話並提高報告制度的效率

為了提前將議題和問題清單交給締約國,會前工作組在其會議結束後,於審議報告的會議之前開會五天(非公開會議)。工作組通常由委員會五個成員組成,似應考慮到維持均衡的地域分配及其他有關因素。

邀請各專門機構和聯合國系統各機構以及國家和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向會前工作組提供關於工作組收到其報告的那些締約國的具體國家資料。

通常在會前工作組結束工作之後一星期內將議題與問題清單迅速送交有關締約國。締約國被要求在這之後的六個星期內提出答覆。議題與問題清單連同締約國的答覆將在審議這些報告的會議之前分發給委員會成員。

締約國對問題清單的答覆應簡短、精確和切題,篇幅不應超過25至30頁的限制(打字字型為TimeNewRoman,字號為12號,不空行)。締約國只可附有頁數限制的統計數據。

B. 建設性對話

委員會打算採取同報告國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的方式審議報告,目的是改進該國同公約權利有關的情況。報告國代表因此不僅有權出席,他們出席和參加委員會審議其報告的會議確有必要。

一般而言,委員會用兩次公開會議(每次三小時)審議初次報告。締約國代表的介紹性發言不得超過30分鐘。對初次報告的審議將逐條進行,但第1和2條、第7和8條以及第15和16條除外,這些條款將合併審議。在專家提出一組問題後,由締約國作出答覆,然後是另一組問題和答覆,直到所有條款都得到審議。專家可以在其關於第1和第2條的問題中列入任何一般性意見。審議初次報告的方法也適用於初次報告與其後一次或更多次定期報告合併的情況。

締約國代表提出定期報告的介紹性發言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在審議定期報告方面,專家們提出的問題應根據《公約》的四個實質性部分分組,即:第一部分:第1條至第6條;第二部分:第7條至第9條;第三部分:第10條至第14條;第四部分:第15條至第16條。若干專家就其中一組提出問題後,由締約國答覆,接著是下一輪問答,直到涵蓋各組問題。專家們應設法在每組問題的討論中避免重複發問和發言,也應設法集中注意會前工作組鑑定的問題。一般而言,委員會用兩次公開會議來審議定期報告。

在建設性對話期間,委員會讚賞締約國方面認真管理時間,對所提問題給予精確、簡短和直接的答覆。如果對一個問題無法提供答覆,委員會希望締約國明確指出。不答覆或不充分答覆所提的問題,可能導致在對話結束時提出後續問題,並體現在結論意見中。

如果報告和/或對問題清單的答覆超過委員會準則和決定規定的頁數限制,主席將在建設性對話中提出這一問題。這一關注也可體現在結論意見中。對初次報告可靈活一些。

專家們發言限三分鐘,雖有計時器,但時限將靈活處理。雖然委員會還沒有關於其結論意見的正式後續程式,但審議該締約國上次報告後,委員會照例詢問締約國採取了什麼措施來貫徹通過的。

委員會現階段不在締約國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審議其報告。然而,委員會將在代表團在場的情況下審議沒有報告的締約國執行《公約》的情況,但這一手段只在萬不得已時才使用,並視具體情況而定。在決定沒有報告也進行審議之前,委員會將通知有關締約國它意圖在指定的屆會上審議公約的執行情況,並邀請締約國在指定的屆會前提交所要求的報告。

委員會認為,有時它可能必須根據公約第18條第1款(b)要求締約國作為例外情況提交報告。要求提供這種作為例外情況的報告的目的,是在有特殊原因關切實際存在或可能存在侵犯婦女的人權行為時,獲得並審查關於這些侵犯行為的資料。

委員會個別成員不要參與審議其所屬國家的報告的任何方面,以便維持表里一致的最高公正標準。

C. 結論意見

委員會就其審議的締約國報告通過結論意見。為此目的,委員會在同每個締約國進行建設性對話後舉行非公開會議,審議將列入該國結論意見的主要問題。委員會指定其成員作為編寫該締約國報告的國家報告員,在秘書處支助下,同委員會一般問題報告員一起草擬結論意見,供委員會審議。委員會舉行非公開會議討論結論意見草案。

結論意見通常遵循包括下面標題的標準格式。導言通常表示該報告是否遵循委員會的報告準則;指出締約國對《公約》的保留;注意到代表團的級別和對話的質量;並表明該報告是否提及《北京行動綱要》和(或)大會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的執行情況。關於積極方面的一節,通常按《公約》條款的順序編排。關於影響《公約》執行的因素和困難的一節,只在最特殊的情況下才列入。結論意見的最後一節是關於主要關切領域和建議,是根據特定問題對被審查國家的重要性順序編排,並提出委員會對查明關切事項的具體建議。

所有結論意見都提出有關傳播的建議,要求在有關締約國內廣泛傳播結論意見,還有一段文字,要求在締約國下次定期報告中編列資料,說明聯合國會議、首腦會議和特別審查會議結果的各方面的執行情況。它們還指出締約國遵守七項主要國際人權文書可增進婦女在其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人權,並鼓勵締約國考慮批准它們尚未成為締約方的條約。結論意見還規定締約國下次提交定期報告的日期。

在委員會的結論意見之前有締約國向委員會所作介紹性發言的摘要。這項事實摘要由秘書處編寫。

各項結論意見內兼顧到內部各方面,委員會在各屆會議擬訂的結論意見中,尤其是在讚揚話和表示關切的話方面,力圖做到前後一致和取得平衡。

會議結束後,結論意見迅速傳達給有關締約國。然後向所有有關各方公布,並列入委員會提交大會的年度報告。還列入提高婦女地位司的網址供查閱,還通過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管理的條約機構建議郵遞名錄服務機加以分發。

機構互動

委員會自第二屆會議以來就邀請聯合國系統各專門機構合作進行其工作。委員會和會前工作組請各專門機構和聯合國其他機構就已收到其報告的締約國,提供載有具體國家資料的報告。這些實體的代表被邀請在委員會每屆會議開始時在非公開會議上向委員會發言。他們也被邀請向會前工作組發言,委員會發現收到的書面報告最有幫助,其內容成為各專門機構或聯合國有關機構的代表在委員會或工作組的非公開會議期間的發言重點。委員會通過了專門機構和聯合國機構編寫報告的準則,以便加強同它們的合作。

委員會建議各專門機構和與非政府組織進行外地代表工作的聯合國系統其他實體傳播有關《公約》和委員會的工作的資料。委員會繼續探討關於外地一級活動的合作並擬訂進一步的方法,以便將《公約》納入聯合國系統的工作。

一般性建議

公約第21條規定,委員會可根據對收到的締約國報告和資料進行審查的結果,提出意見和一般性建議。一般性建議通常針對締約國提出,一般詳述委員會對《公約》締約國所承擔義務內容的看法。委員會就《公約》條款或主題問題研擬一般性建議。一般性建議大部分概述委員會希望看到締約國報告探討的事項,並設法向締約國提供關於《公約》規定義務的詳細指導以及履行義務所需的步驟。

委員會迄今已通過25項一般性建議。委員會頭10年通過的那些都很簡短,探討諸如報告內容、對《公約》的保留以及委員會的資源等問題。委員會在1991年第十屆會議上決定通過一種做法,就是針對《公約》的具體規定以及《公約》條款和主題/問題之間的關係提出一般性建議。委員會遵照這項決定,提出了更多詳細和全面的一般性建議,對締約國在特定情況下如何實施《公約》提供明確指導。已通過關於下列問題的綜合一般性建議: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第19號)、婚姻和家庭關係的平等(第21號)、公共生活中的婦女(第23號)、享有保健(第24號)和暫行特別措施(第25號)。

委員會在1997年通過了關於擬訂一般性建議的三階段進程。第一階段包括委員會、非政府組織和其他方面就一般性建議的題目進行公開對話。委員會鼓勵各專門機構和聯合國系統其他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參加這種討論,提出非正式背景檔案。然後請委員會一名成員起草一般性建議,交由委員會下屆或以後的會議討論。可能邀請專家參與討論。委員會在下屆會議上通過訂正草案。2004年7月,委員會開始關於公約第2條的下一個一般性建議。

活動

委員會自早期會議就一直邀請非政府組織注意它的工作。為了確保它們儘可能了解情況,委員會請國家和國際非政府組織代表提供關於委員會已收到其報告的締約國的具體國家資料。國家和國際非政府組織也被邀請向會前工作組提供關於會前工作組已收到其報告的締約國的具體國家資料。此種資料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提出,最好是在有關屆會或工作組開會前提出。此外,委員會在每次會議都撥出時間,通常在會議第一和第二周的開始,讓非政府組織代表提供口頭資料。會前工作組也提供機會,讓非政府組織提供口頭資料。委員會鼓勵國際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各組織、基金和方案便利國家非政府組織代表出席委員會會議。

其他事項

委員會繼續同其他人權條約機構和機制的活動展開互動和協調。它請其他條約機構對其一般性建議草案表示意見,也受邀對它們的一般性建議/意見草案表示意見。委員會成員參加其他條約機構舉行的相關一般性討論。委員會還同其他人權機制舉行討論和交換意見,包括同人權委員會特別報告員討論適當的住房、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及其原因和後果。

委員會主席代表委員會參加一些會議,包括大會、人權委員會和婦女地位委員會的年度會議以及人權條約機構的主持人會議,委員會主席和其他成員也參加各條約機構的委員會間會議。

除了1月和7月在聯合國總部舉行的兩次年度會議,還不時舉行由預算外資源資助的委員會成員的非正式會議。在此種會議上,委員會成員主要注意提高委員會的工作方法,包括訂正報告準則和編寫《任擇議定書》規定的委員會議事規則。迄今(2004年1月20日)已舉行三次此種會議,第四次會議正在籌備之中。

作為鼓勵和支助執行《公約》的許多努力的一部分,委員會成員參加在各國要求下由提高婦女地位司、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和區域性的聯合國機構舉辦的技術援助活動。這些活動主要討論《公約》和《任擇議定書》的批准、根據《公約》規定提出報告以及委員會結論意見的後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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