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記事
1995年3月26日,德、法、西、葡、荷、比、盧7國正式實施《申根協定》,相互取消了對人員和商品過境的檢查。
1996年10月22日,《申根協定》執行委員會在盧森堡舉行會
議,10個協定簽字國的有關部長討論了北歐5國申請參加《申根協定》的問題。申請參加《申根協定》的丹麥、瑞典、芬蘭、挪威和冰島五國的有關部長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了會議。會議首先討論了挪威和冰島兩個非歐盟成員國要求參加《申根協定》問題。鑒於這兩個國家的特殊情況,會議就其參加《申根協定》問題達成一項政治協定。此外,會議還草擬了丹麥、瑞典和芬蘭加入《申根協定》的議定書和協定。
1996年12月19日,《申根協定》部長級會議在盧森堡舉行,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五國在會上正式簽署了加入《申根協定》的協定。芬蘭和丹麥作為歐盟成員國,在協定簽署後即成為《申根協定》的正式成員,不是歐盟成員國的挪威和冰島將按照一項特殊協定作為“聯繫成員國”加入《申根協定》。至此,歐盟國家中只剩英國和愛爾蘭身居該協定之外。
從1998年4月1日凌晨起,義大利與奧地利之間以及義大利同法國、奧地利同德國之間的邊界已全面開放,標誌著奧意兩國已經開始全面實施《申根協定》,參加協定的各國間自此終於實現了全面的邊界開放。
1998年4月16日,瑞典議會通過關於瑞典加入《申根協定》的議案,瑞典正式成為該協定的成員國。2001年3月1日,《申根協定》在瑞典生效。
至1998年4月,歐盟15國也分別簽署了《申根協定》,但協定只在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奧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9國生效。
1999年4月26日,挪威議會批准了政府於1998年就加入申根協定與歐盟達成的協定。此舉意味著挪威與歐盟國家之間將相互開放邊界,實現人員的自由流動。在北歐五國中,挪威和冰島不是歐盟成員,它們是申根協定的聯繫國。
2001年3月25日零時,《申根協定》開始在北歐五國(瑞典、芬蘭、丹麥、挪威和冰島)生效。北歐五國公民從此可以在該協定簽字國範圍內通行而不必受邊境海關的檢查。
2005年6月5日,在全民公決中,瑞士民眾以54.6%的簡單多數批准瑞士加入《申根協定》。此後再經過兩年準備期,瑞士將正式成為申根國家。屆時,《申根協定》的成員國將達到16個。
2007年12月21日起,《申根協定》參與國的範圍將由15國擴大到24國,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和馬爾他9個2004年才加入歐盟的國家也將成為申根大家庭中的成員。《申根協定》的“邊界”將再一次得到拓展。
2008年12月12日,瑞士正式加入申根區。至此,《申根協定》參與國的範圍擴大到25國。
2011年12月19日,列支敦斯登正式加入申根區,成為第26個申根成員國。
歐盟歐元
國名 | 歐盟 | 歐元區 | 申根國 | |
Austria | 奧地利 | V | V | V |
Belgium | 比利時 | V | V | V |
Cyprus | 賽普勒斯 | V | V | - |
Czech | 捷克 | V | - | V |
Denmark | 丹麥 | V | - | V |
Estonia | 愛沙尼亞 | V | V | V |
Finland | 芬蘭 | V | V | V |
France | 法國 | V | V | V |
Germany | 德國 | V | V | V |
Greece | 希臘 | V | V | V |
Hungary | 匈牙利 | V | - | V |
Iceland | 冰島 | - | - | V |
Ireland | 愛爾蘭 | V | V | - |
Italy | 義大利 | V | V | V |
Latvia | 拉脫維亞 | V | - | V |
Lithuania | 立陶宛 | V | - | V |
Luxembourg | 盧森堡 | V | V | V |
Malta | 馬爾他 | V | V | V |
Netherlands | 荷蘭 | V | V | V |
Norway | 挪威 | - | - | V |
Poland | 波蘭 | V | - | V |
Portugal | 葡萄牙 | V | V | V |
Slovakia | 斯洛伐克 | V | V | V |
Slovenia | 斯洛維尼亞 | V | V | V |
Spain | 西班牙 | V | V | V |
Sweden | 瑞典 | V | - | V |
UK | 英國 | V | - | - |
Switzerland | 瑞士 | - | - | V |
Romania | 羅馬尼亞 | V | - | - |
Bulgaria | 保加利亞 | V | - | - |
以上內容截止2010年12月20日
協定簽證
概念
1985年6月14日,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SCHENGEN)簽訂申根協定。申根協定還包含以下原則:
1.申根協定國家應在人員流動萬面,尤具是在簽證方面採取統一的政策規定;
2.申根協定國家決定頒發在申根區域內普遍有效的統一簽證;
3.允許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簽證,其前提條件是逗留的天數總和在第一次入境後半年內不能超過3個月;
4.在申根簽證使用前,各個國家的國別簽證應該得到承認;
5.根據申根協定的規定,持有任何一個申根協定成員國有效居留許可證的旅行者,3個月內無需簽證可在申根區域內自由旅行。在申根區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國家有效的居留許可證和護照,無需辦理簽證即可前往該申根國家。超過90天的逗留,申請者應根據有關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請國別簽證;
6.統一的申根簽證應由協定國家的外交和領事部門頒發;
7.原則上說,頒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
目的地國家,或者是該簽證持有者進入的第一個申根國家;
8.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長於簽證的有效期,該旅行證件必須保證申根國家以外的外國人能夠順利回到自己的國家或進入申根區域外的國家;
9.每個國家都有權決定某人是否有權進入該國,或被拒絕入境,他國頒發的申根簽證在另一申根國家使用時將得到限制,但該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協定國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定首先在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七國生效,七國開始實行申根簽證;1997年底,義大利、希臘、奧地利三國相繼實施申根簽證;自2001年3月25起,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五國開始頒發申根簽證。申根簽證成員國至今已發展為26國,即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希臘、奧地利、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瑞士以及列支敦斯登。
種類辦法
1.申根簽證分為入境和過境兩類。
1)入境簽證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兩種。簽證持有者分別可一次連續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計不超過3個月。如需長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員國申請只在該使用的國別簽證;
2)過境簽證指過境前往協定國以外國家的簽證.一般有一次、兩次兩種、特殊情況下可頒發多次過境簽。每次過境時間一般為3天,最長為5天;
2.申根簽證的申請頒發有以下幾種:
1)只前往某一成員國,應申辦該國的簽證,即“國別簽證”。“國別簽證”只能入、出簽發國有效,不能從別的申根國家過境而進入簽發國,否則應申辦“申根簽證”。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2)過境一成員國或幾個成員國前往另一成員國,應申辦另一成員國(入境國)的簽證;
3)前往幾個成員國,應申辦主要訪問成員國或停留時間最長的成員國的簽證,無法確定主訪國時,申請往訪的第一個國家的簽證;
4)前往法國、荷蘭、葡萄牙等國的海外領地或託管地者,仍應向所屬國家申辦簽證;
5)途經或訪問多個申根國家需填寫行程,即所訪國家及路線詳情和停留時間表,提供往訪國家的邀請信;申請哪個國家的簽證,就使用那個國家的簽證申請表,必要時受理國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國家有時也發本國簽證,這種簽證只能前往該國,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6)超過90天的長期簽證仍由所在國自行審發,已持有一成員國長期居留證者,憑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件無需辦理簽證,可自由進入任何成員國,其停留期不得超過3個月;
7)只辦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簽證”,只能在有效期內在申根國家區域內旅行,不能中途轉機去非申根國家後又返回申根國家;
8)“申根協定”對常駐外交、公務人員未作明確規定,由各國自行辦理。
正、灰、負名單
申根協定把申根成員國之外的國家分為正名單、灰名單和負名單三類:
1、正名單是指所有申根成員國和其他免辦簽證的已開發國家,共30個國家;
2、灰名單是指一部分成員國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員國不要求籤證的國家,共20個國家,對灰名單國家是否要求申辦簽證由各成員國自定;
3、負名單國家是指必須申辦簽證的國家,共130個;其中包括中國。
公約成員
國家 加入申根公約日期 取消邊境檢查日期 備註
比利時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德國 1990年6月19日1995年3月26日 2006年世界盃足球賽期間,出於安全考慮,申根公約對德國暫時失效。
法國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盧森堡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荷蘭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葡萄牙 1991年6月25日 1995年3月26日 2004年歐洲足球
錦標賽期間,出於安全考慮,申根公約對葡萄牙暫時失效。
西班牙 1991年6月25日 1995年3月26日
安道爾
(非成員國) - 1995年3月26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安道爾與其兩個鄰國西班牙和法國之間本來就沒有邊境檢查。
摩納哥
(非成員國) - 1995年3月26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摩納哥與其唯一的鄰國法國之間本來就沒有邊境檢查;法國人員則負責摩納哥港口的邊境檢查。
義大利 1990年11月17日1997年10月26日
聖馬利諾
(非成員國) - 1997年10月26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聖馬利諾與其唯一的鄰國義大利之間本來就沒有邊境檢查。
梵蒂岡
(非成員國) - 1997年10月26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梵蒂岡與其唯一的鄰國義大利之間本來就沒有邊境檢查。
奧地利 1995年4月28日 1997年12月1日
希臘 1992年11月6日 2000年3月26日 1997年已正式生效,
但由於其他歐盟國家對其安全的顧慮,2000年才實際執行。
丹麥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芬蘭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瑞典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冰島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冰島不是歐盟成員國,但是作為北歐護照聯盟成員國加入申根公約。
挪威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挪威不是歐盟成員國,但是作為北歐護照聯盟成員國加入申根公約。
愛爾蘭
(有限成員國) 2000年5月29日 - 有限加入,僅提供警方合作,並未取消邊境檢查(來往英國例外)。
英國
(有限成員國) 2000年5月29日 - 有限加入,僅提供警方合作,並未取消邊境檢查(來往愛爾蘭例外)。
愛沙尼亞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拉脫維亞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立陶宛 2004年5月1日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馬爾他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波蘭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斯洛伐克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斯洛維尼亞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捷克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匈牙利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邊境檢查。
瑞士 2004年10月16日 - 2008年12取消邊境人員檢查,但仍保留貨物檢查。(成為第三個非歐盟的申根國家)
羅馬尼亞、賽普勒斯、保加利亞、列支敦斯登於2007年分別簽訂加入申根協定,原預計分別均會在2011年內正式實施。除列支敦斯登外,其餘三國均於2011年宣布延後實施時程。
列支敦斯登2011年11月19日 並未明確簽署,但列支敦斯登與瑞士組成貨幣和邊檢聯盟,兩國之間沒有邊境檢查;瑞士與奧地利人員則負責列支敦斯登與另一鄰國奧地利之間的邊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