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根據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所屬船舶須經本國政府授權的組織或人員檢查,符合公約規定的技術標準,取得合格證書,才能從事國際航運。現行生效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4年SOLAS公約)是由國際海事組織(IMO)於1974年11月1日召開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會議通過的,並於1980年5月25日生效。
公約背景
1912年發生了“泰坦尼克”號客船碰撞冰山而沉沒的事故(見“泰坦尼克”號海難)。在英國政府倡議下,1913年在倫敦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並於1914年1月20日制定了第一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公約的主要內容涉及船舶構造、分艙、救生和消防設備、無線電通信、航行規則和安全證書等方面。公約只適用於載有12名旅客以上的船舶,但一直沒有生效。1929年召開了第二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會議於5月1日通過了《1929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它較1914年公約提出了更為詳細、具體的要求,但未生效。第三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於1948年召開,通過了《1948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公約於1952年11月19日生效。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於196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在倫敦召開了第四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在1948年公約的基礎上制定了《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公約規定了各項船舶安全證書。公約於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海協在倫敦召開第五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在對《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的基礎上,制定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其主要內容涉及船舶檢驗、船舶證書、船舶構造、消防和救生設備、航行安全、無線電設備、穀物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等許多方面。其技術規則部分,與1960年的公約相比,主要增加了油船消防安全措施,為救助目的使用的無線電話裝置,為避碰應配備雷達等電子助航設備,採用新的散裝穀物規則等。公約於1980年5月25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81個締約國。中國政府於1980年1月7日核准了這一公約。
1978年2月6日至17日,海協在倫敦召開了國際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會議,會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議定書》,在檢驗發證、操舵裝置、雷達、惰性氣體裝置和證書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補充要求。此議定書是一個獨立檔案,於1981年5月1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49個國家參加此議定書。中國政府於1982年12月17日加入此議定書,議定書自1983年3月17日起對中國生效。
具體內容
總目錄
第一部分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條款..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條款..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1988年議定書附則的綜合文本
第I章總則
第II-1章構造..─結構、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
第II-2章構造..─防火、探火和滅火
第III章救生設備與裝置
第IV章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V章航行安全
第VI章貨物裝運
第VII章危險貨物的載運
第VIII章核能船舶
第IX章船舶安全營運管理
第X章高速船安全措施
第XI-1章加強海上安全的特別措施
第XI-2章加強海上保全的特別措施
第XII章散貨船安全附加措施
附錄證書
第二部分
附屬檔案1A.883(21)決議:全球統一實施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HSSC)
附屬檔案2要求船上具備的證書和檔案
附屬檔案3SOLAS公約締約國會議通過的決議清單
附屬檔案4SOLAS公約第II-1章第12-2條
修訂歷史
現行生效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4年SOLAS公約)是由國際海事組織(IMO)於1974年11月1日召開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會議通過的,並於1980年5月25日生效。該公約業經兩次議定書修正:
1.國際油船安全和防污染會議1978年2月17日通過的議定書(1978年SOLAS議定書),於1981年5月1日生效;以及
2.國際檢驗與發證協調系統會議1988年11月11日通過的議定書(1988年SOLAS議定書),於2000年2月3日生效,並在1988年SOLAS議定書締約國之間替代並廢除1978年SOLAS議定書。
此外,按SOLAS公約第VIII條的規定,以海上安全委員會擴大會議的形式,或以SOLAS締約國政府會議的形式,對1974年SOLAS公約已經作了如下修改:
1.以MSC.1(xlv)決議通過的1981年修正案,於1984年9月1日生效;
2.以MSC.6(48)決議通過的1983年修正案,於1986年7月1日生效;
3.以MSC.11(55)決議通過的1988年4月修正案,於1989年10月22日生效;
4.以MSC.12(56)決議通過的1988年10月修正案,於1990年4月29日生效;
5.以1974年SOLAS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關於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的決議1
通過的1988年11月修正案,於1992年2月1日生效;
6.以MSC.13(57)決議通過的1989年修正案,於1992年2月1日生效;
7.以MSC.19(58)決議通過的1990年修正案,於1992年2月1日生效;
8.以MSC.22(59)決議通過的1991年修正案,於1994年1月1日生效;
9.以MSC.24(60)決議和MSC.26(60)決議通過的1992年4月修正案,於1994年10月1日生效;
10.以MSC.27(61)決議通過的1992年12月修正案,於1994年10月1日生效;
11.以MSC.31(63)決議通過的1994年5月修正案,於1996年1月1日(附屬檔案1)和1998年7月1日(附屬檔案2)生效;
12.以1974年SOLAS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決議1通過的1994年5月修正案,於1996
年1月1日(附屬檔案1)和1998年7月1日(附屬檔案2)生效;
13.以MSC.42(64)決議通過的1994年12月修正案,於1996年7月1日生效;
14.以MSC.46(65)決議通過的1995年5月修正案,於1997年1月1日生效;
15.以1974年SOLAS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決議1通過的1995年11月修正案,於
1997年7月1日生效;
16.以MSC.47(66)決議通過的1996年6月修正案,於1998年7月1日生效;
17.以MSC.57(67)決議通過的1996年12月修正案,於1998年7月1日生效;
18.以MSC.65(68)決議通過的1997年6月修正案,於1999年7月1日生效;
19.以1974年SOLAS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決議1通過的1997年11月修正案,於
1999年7月1日生效;
20.以MSC.69(69)決議通過的1998年5月修正案,於2002年7月1日生效;
21.以MSC.87(71)決議通過的1999年5月修正案,於2001年1月1日生效;
22.以MSC.91(72)決議通過的2000年5月修正案,於2002年1月1日生效;
23.以MSC.99(73)決議通過的2000年11月修正案,於2002年7月1日生效;
24.以MSC.117(74)決議通過的2001年6月修正案,於2003年1月1日生效;
25.以MSC.123(75)決議通過的2002年5月修正案,於2004年1月1日生效;
26.以MSC.134(76)決議通過的2002年12月修正案,於2004年7月1日生效;
27.以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決議1通過的2002年12月修
正案,於2004年7月1日生效。新增第XI章(加強海上保全的特別措施)的生
效將使《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規則》(ISPS規則)得以實行;
28.以MSC.142(77)決議通過的2003年6月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員會在通過該修正
案時決定,該修正案將於2006年1月1日應視為已被接受並將於2006年7月1
日生效,除非在2006年1月1日以前,三分之一以上的SOLAS公約締約國政府,
或商船合計噸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
和
29.以MSC.151(78)決議(第II-1/3-6條)、MSC.152(78)決議(第III章和第IV章及
附則的附錄)和MSC.153(78)決議(第V章)通過的2004年5月修正案。海上
安全委員會在通過這些修正案時決定,這些修正案應分別於2005年7月1日、
2006年1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這些日期以前,三分
之一以上的SOLAS公約締約國政府,或商船合計噸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
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這些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如被接受,將分別於2006
年1月1日、2006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生效。
1988年SOLAS議定書業經2000年5月修正案作了修正,該修正案由MSC.92(72)
決議通過並於2002年1月1日生效,且經MSC.124(75)決議通過的2002年5月修正案作了修正,其生效條件於2003年7月1日達到,該修正案於2004年1月1日生效。1988年SOLAS議定書還經MSC.154(78)決議通過的2004年5月修正案作了修正。海上安全委員會在通過該修正案時決定,該修正案將於2006年1月1日應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以前,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年SOLAS議定書締約國政府,或商船合計噸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如被接受,將於2006年1月1日應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以前,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年SOLAS議定書締約國政府,或商船合計噸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如被接受,將於200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