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是企業的一項重大制度,一方面是受國家法令和制度的約束,另一方面要適應專業的條件。基層單位的會計制度要根據統一《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並適應企業的內部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它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一條 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 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五) 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針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 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八) 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 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 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 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 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設定[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 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份、準確地披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十二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 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第二章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九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十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本制度所稱的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它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它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設定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企業,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賬面餘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餘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餘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等)。
第十六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 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已存入證券公司但尚未進行短期投資的現金,先作為其它貨幣資金處理,待實際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短期投資的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3.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資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短期投資成本:
(1) 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 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餘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淨額。如"短期投資"科目的賬面餘額減去相應的跌價準備後的淨額,為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4.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的短期投資成本:
(1) 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 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二) 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 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於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短期投資項目按照減去其跌價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四) 處置短期投資時,應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託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並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企業的委託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八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並按照往來戶名等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 帶息的應收款項,應於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價值)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餘額,並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三) 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不再計提利息。
(四) 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人在債務重組時以低於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的,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接受多項非現金資產的,應按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並按照分配後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權轉為股權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如果涉及多項股權的,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並按照分配後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它債務條件清償債務的,應將未來應收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則或有收益不應當包括在未來應收金額中。待實際收到或有收益時,計入收到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它債務條件後,未來應收金額等於或大於重組前應收債權賬面餘額的,則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修改債務條件後的應收債權,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收債權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定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或有收益,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五) 企業應於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十九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後期間攤銷。待攤費用應按費用種類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生產過程,或者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商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 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它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自製的存貨,按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
3.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商品流通企業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4.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5.接受捐贈的存貨,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 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  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同類或類似存貨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同類或類似存貨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所接受捐贈的存貨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6.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存貨,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存貨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存貨的實際成本:
(1) 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  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7.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存貨的實際成本:
(1)  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實際成本;
(2)  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8.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
(二) 按照計畫成本(或售價,下同)進行存貨核算的企業,對存貨的計畫成本和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三) 須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或後進先出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畫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畫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周轉材料等應在領用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採用一次攤銷或者分次攤銷。
(四) 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存貨,應沖減當期的管理費用;盤虧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屬於非常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盤盈或盤虧的存貨,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五) 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淨值低於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按照減去存貨跌價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二章 第二節——長期投資

第二十一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它長期投資。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二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 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 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 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 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 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  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三)  採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將應份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份,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契約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契約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於10年的期限攤銷。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份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淨利潤除外,如承包經營企業支付的承包利潤、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按照淨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作為負債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並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份得的部份,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後各期實現淨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後,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企業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後發生的淨損益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它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五) 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並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採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並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勝利時,屬於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份,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六) 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並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七)  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三條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  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權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  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  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  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  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  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採用直線法,也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
(三) 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餘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  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二章 第三節——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淨殘值、折舊方法等,應當編製成冊,並按照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於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並對外報送,或備置於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淨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式,經批准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 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技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外商投資企業因採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 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企業(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企業(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但是,如果企業(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企業(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購買價格也應包括在內。其中,資產余值是指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採用出租人的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採用租賃契約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契約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於或低於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 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 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固定資產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 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入賬價值。
(八)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 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 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九)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十)  經批准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八條 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增值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並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後剩餘的工程物資,如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畫成本,轉作企業的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實際成本或計畫成本,轉作企業的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份後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九條 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並單獨核算。
第三十條 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採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業,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等確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條 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淨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淨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三條 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按本制度關於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 房屋和建築物;
(二) 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三) 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 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並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三十五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 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二)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 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並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它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並對外報送,或備置於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式,經批准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採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企業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後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淨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於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淨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採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大修理,大修理費用可以來用預提或待攤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費用採用預提方式的,應當在兩次大修理間隔期內各期均衡地預提預計發生的大修理費用,並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大修理費用採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
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第三十九條 由於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四十條 企業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並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並應當設定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淨值的減項反映。

第二章 第四節——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第四十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它項目,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四十四條 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 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 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無形資產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四)  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五)  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1) 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 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四十五條 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契約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 契約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契約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 契約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 契約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契約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七條 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十八條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無形資產項目應當按照減去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五十條 其它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它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大修理費用採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它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它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佣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後的餘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消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第二章 第五節——資產減值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應當合理地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但不得設定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設定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各項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於成本的部份,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在運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採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並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企業應當對委託貸款本金進行定期檢查,並按委託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於委託貸款本金的差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上,委託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減去計提的減值準備後的淨額,併入短期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項目。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淨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後的餘額。對於長期投資而言,可收回金額是指投資的出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有和投資到期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較高者。其中,出售淨價是指出售投資所得價款減去所發生的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企業所在地。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一) 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 計畫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 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 其它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它應收款,並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於存貨毀損、全部或部份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於可變現淨值的,應按可變現淨值低於存貨成本部份,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可變現淨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後的價值。
存貨跌價準備應按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淨值計量,如果某些存貨具有類似用途並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且實際上難以將其與該產品系列的其它項目區別開來進行估價的存貨,可以合併計量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存貨類別計量成本與可變現淨值。當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存貨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 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二) 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三) 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四) 其它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第五十五條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一) 市價持續下跌,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二) 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於產品的銷售價格;
(三) 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於其賬面成本
(四) 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五)  其它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閒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第五十七條 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 市價持續2年低於賬面價值;
(二) 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 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四) 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五) 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它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第五十八條 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 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鉅額虧損;
(二) 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三) 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四) 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九條 如果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 長期閒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 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 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後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
(四) 已遭毀損,以至於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五) 其它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六十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 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所替代,並且該項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二) 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並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三) 其它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已經喪失了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
(一) 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 某項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餘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三) 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但仍然具有部份使用價值;
(四) 其它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的情形。
第六十二條 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如果高於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於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於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沖減已提的減值準備。
已確認並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如果企業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即企業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遵循原渠道沖回的原則(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的利潤處理。
第六十三條 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以及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以應收款項進行交換等,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第六十四條 企業對於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計提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第六十五條 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並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應當根據上述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章 第一節——流動負債

第六十六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六十七條 企業的負債應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一節 流動負債
第六十八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應交稅金、其它暫收應付款項、預提費用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等。
第六十九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帶息應付票據、短期應付債券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或債券面值,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七十條 企業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支付的現金小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二)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與用於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者作為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三)  以債務為資本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按應付債務賬面價值與轉作股本的金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2.其它企業,應按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作為實收資本,按債務賬面價值與轉作實收資本的金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四) 以修改其它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修改其它債務條件後未來應付金額小於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應將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支出的,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未來應付金額中,含或有支出的未來應付金額小於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應將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在未來償還債務期間內未滿足債務重組協定所規定的或有支出條件,即或有支出沒有發生的,其已記錄的或有支出轉入資本公積修改其它債務條件後未來應付金額等於或大於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對於修改債務條件後的應付債務,應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付債務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支出。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第三章 第二節——長期負債

第七十一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分別進行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列項目反映。將於1年內到期償還的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作為一項流動負債,單獨反映。
第七十二條 長期負債應當以實際發生額入賬。
長期負債應當按照負債本金或債券面值,按照規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並按本制度的規定,分別計入工程成本或當期財務費用。
按照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因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應納稅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單獨核算,作為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
第七十三條 發行債券的企業,應當按照實際的發行價格總額,作負債處理;債券發行價格總額與債券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在債券的存續期間內按實際利率法或直線法於計提利息時攤銷,並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七十四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公司債券進行處理。當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份或資本時,應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可轉換公司債券賬面價值與可轉換股份面值的差額,減去支付的現金後的餘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即債券約贖回期屆滿日應當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應當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七十五條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較低者,作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並將兩者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等於或低於30%的,應在租賃開始日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和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
第七十六條 企業收到的專項撥款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待撥款項目完成後,屬於應核銷的部份,沖減專項應付款;其餘部份轉入資本公積。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是指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包括手續費等。
除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它借款費用均應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 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的處理:
1.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的,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將發生金額較大的發行費用(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將發生金額較小的發行費用(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手續費,按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2.因安排專門借款而發生的除發行費用和銀行借款手續費以外的輔助費用,如果金額較大的,屬於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對於金額較小的輔助費用,也可以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財務費用。
(二)  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匯兌差額的處理
1.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1) 資產支出(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已經發生;
(2) 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 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2.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匯兌差額,滿足上述資本化條件的,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所發生的,應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每一會計期間利息資本化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 = 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X資本化率
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 = Σ(每筆資產支出金額 X 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 / 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資本化率的確定原則為: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只借入一筆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該項借款的利率;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加權平均利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加權平均利率 = 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X 100%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 Σ(每筆專門借款本金 X 每筆專門借款實際占用的天數 / 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的權數。在計算資本化率時,如果企業發行債券發生債券折價或溢價的,應當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為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調整,其加權平均利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加權平均利率 = 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 +(或-) 折價(或溢價)攤銷額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X 100%
3.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外幣專門借款,其每一會計期間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指當期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所發生的匯兌差額),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4.企業發行債券,如果發行費用小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後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於計提利息時攤銷。
5.企業每期利息和折價或溢價攤銷的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金額。
在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時,與專門借款有關的利息收入不得沖減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所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6.企業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專項用於購建某項固定資產的,如專用撥款、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等,在募集資金尚未到達前借入的專門用於購建該項固定資產的資金,其發生的借款費用,在募集資金到達前,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募集資金到達後,在購建該項資產的實際支出未超過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時,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實際支出超過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時,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但在計算該項資產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時,應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扣除。
7.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各部份分別完工(指每一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下同),每部份在其它部份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並且為使該部份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則這部份資產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各部份分別完工,但必然等到整體完工後才可使用,則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其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而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8.如果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並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其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將其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直至購建重新開始,再將其後至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式,則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後發生的借款費用應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財務費用。
第七十八條 本制度所稱的"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固定資產已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認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一) 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全部完成;
(二) 已經過試生產或試運行,並且其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
(三) 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四) 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設計或契約要求,或與設計或契約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地方與設計或契約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七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第八十條 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契約、協定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一) 一般企業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份,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契約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契約約定匯率的,按契約約定的匯率折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公司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範圍內發行股票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份,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八十一條 企業資本(或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一) 符合增資條件,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增資的,在實際取得投資者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二) 企業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減少註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投資時登記入賬。採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企業股票時,登記入賬。
(三) 企業應當將因減資而註銷股份、發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股本賬戶的明細賬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投資者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企業應當於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資本(或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第八十二條 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公積項目主要包括:
(一) 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份;
(二) 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是指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三) 接受現金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四) 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企業按其持股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五) 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份。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
(六) 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接受外幣投資因所採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
(七) 其它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在本項目核算。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八十三條 盈餘公積按照企業性質,分別包括以下內容:
(一) 一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餘公積包括:
1.法定盈餘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
2.任意盈餘公積,是指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准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
3.法定公益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時,應當將其轉入任意盈餘公積。企業的盈餘公積可以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或股本)。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用盈餘公積分派現金股利。
(二) 外商投資企業的盈餘公積包括:
1.儲備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經批准用於彌補虧損和增加資本的儲備基金;
2.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
3.利潤歸還投資,是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在合作期間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  

第五章 收入

第八十四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
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第一節 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收入
第八十五條 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一)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三)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四) 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十六條 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契約或協定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銷售折讓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收入。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減讓;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八十七條 企業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沖減退回當期的收入;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退回的,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處理,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有關收入、費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項目的數字。
第八十八條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如勞務的開始和完成份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勞務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當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一) 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三) 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勞務的完成程度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一) 已完工作的測量;
(二) 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 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八十九條 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以下情況予以確認和計量:
(一) 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二) 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確認的金額小於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的差額,作為當期損失;
(三) 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
第九十條 提供勞務的總收入,應按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契約或協定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
第九十一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一) 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當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 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按下列方法分別予以計量:
1.利息收入,應按讓渡現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2.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契約或協定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第五章 第二節——建造契約收入

第九十二條 建造契約,是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契約。
(一) 固定造價契約,是指按照固定的契約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契約。
(二) 成本加成契約,是指以契約允許或其它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契約。
第九十三條 建造工程契約收入包括契約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契約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契約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契約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因契約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當在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並且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時予以確認。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契約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企業只有在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根據談判情況判斷),並且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才能將因索賠款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確認。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時,客戶同意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額外款項。企業應當根據目前契約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並且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才能將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確認。
第九十四條 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契約成本應當包括從契約簽訂開始至契約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契約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包括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與設計有關的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複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其它直接費用。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船舶等製造企業的銷售費用、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和因訂立契約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應當直接計入契約成本,間接費用應當在期末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契約成本。與契約有關的零星收益,如契約完成後處置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沖減契約成本。
第九十五條 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契約收入及費用應按以下原則確認和計量;
(一) 如果建造契約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契約收入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契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1.固定造價契約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以下4項條件:
(1) 契約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 與契約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 在資產負債表日契約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契約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4) 為完成契約已經發生的契約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契約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
2.成本加成契約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以下2項條件:
(1) 與契約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 實際發生的契約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 當期完成的建造契約,應按實際契約總收入減去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收入後的餘額作為當期收入,同時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契約成本減去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費用後的餘額作為當期費用。
(三) 如果建造契約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契約成本能夠收回的,契約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契約成本加以確認,契約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作為費用;
2.契約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當在發生時立即作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四)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建造契約,應當在完成時確認契約收入和契約費用。
(五) 如果契約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契約預計總收入,應當將預計損失立即作為當期費用。
第九十六條 契約完工進度可以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契約成本占契約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契約工作量占契約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契約工作的測量等方法確定。
採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契約成本占契約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契約完工進度時,累計實際發生的契約成本不包括:
(1) 與契約未來活動相關的契約成本;
(2) 在分包工程總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第九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收入的確定,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原則執行;如果符合建造契約的條件,並且有不可撤銷的建造契約的情況下,也可按照建造契約收入確認的原則,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收入。
第九十八條 企業的收入,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在利潤表中反映。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九十九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提供勞務的成本。
企業應將當期已銷產品或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當期的費用;商品流通企業應將當期已銷商品的進價轉入當期的費用。
第一百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賬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一條 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工時、產量記錄等資料,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按規定給予職工的各種工資性質的補貼,也應計入各工資項目。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計算提取應付福利費,計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它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確定適合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以及成本計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的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並在利潤表中分別項目列示。
(一) 營業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和廣告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工資及福利費、類似工資性質的費用、業務費等經營費用。
商品流通企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所發生的進貨費用,也包括在內。
(二)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不包括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等。
(三)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必須分清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工業企業必須分清各種產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產品成本和產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壓低或提高在產品和產成品的成本。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一百零六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 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它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 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三) 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後的淨額。
(四) 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它形式的補貼。
(五)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淨收益、處置無形資產淨收益、罰款淨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處置無形資產淨損失、債務重組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並在利潤表中分列項目反映。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還應當按照具體收入和支出設定明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 所得稅,是指企業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
(七) 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後的金額。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的所得稅費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 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
1.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於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2.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後各期。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可以選擇採用遞延法或者債務法進行核算。在採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時,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率計算轉回;在採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率計算轉回。
(二)  在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界限:
1.時間性差異,是指由於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於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後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 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待以後期間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這裡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
(2) 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待以後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這裡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
(3) 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予以後期間確認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4) 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於以後期間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 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幾種類型:
(1) 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2) 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3) 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
(4) 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三) 採用遞延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說;
2. 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上述本期應交所得稅,是指按照應納稅所得額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是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用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和未來可抵減的所得稅金額,以及本期轉回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 = 本期應交所得稅 +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 本期發生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X 現行所得稅率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 = 本期發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X 現行所得稅率本期
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 = 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X 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 本期轉回的增加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X 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四)  採用債務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3.由於稅率變更或開徵新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餘額的調整數。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 = 本期應交所得稅 +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所得稅負債 -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本期由於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 本期由於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本期由於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調增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 累計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累計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X (現行所得稅率 - 前期確認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時適用的所得稅率) 或者 = 遞延稅款賬面餘額 - 已確認遞延稅款金額的累計時間性差異X 現行所得稅率
(五)  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情況下,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後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一般為3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的,才能確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並作為遞延稅款的借方反映,否則,應於發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
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按一定比例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的部份,以及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規定期限內出租、轉讓應補交的所得稅,均作為永久性差異處理;企業按規定以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再投資所應退回的所得稅,以及實行先征後返所得稅的企業,應當於實際收到退回的所得稅時,沖減退回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一般應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企業,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召開會議前,應當將其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提請批准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不一致時,其差額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末彌補虧損)和其它轉入後的餘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二) 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淨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規定在合作期內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以及國有工業企業按規定以利潤補充的流動資本,也從可供分配的利潤中扣除。
第一百一十一條 可供分配的利潤減去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等後,為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應付優先股股利,是指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優先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二)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是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
(三) 應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也在本項目核算。
(四) 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轉作的資本(或股本)。企業以利潤轉增的資本,也在本項目核算。
(五)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經過上述分配後,為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後年度進行分配。企業如發生虧損,可以按規定由以後年度利潤進行彌補。
企業未分配的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反映。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實現的利潤和利潤分配應當分別核算,利潤構成及利潤分配各項目應當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或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分配的優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期末未分配利潤(或來彌補虧損)等,均應當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別列項予以反映。

第八章 非貨幣性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條 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包括股權換股權,但不包括企業合併中所涉及的非貨幣性交易)。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在確定涉及補價的交易是否為非貨幣性交易時,收到補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等於或低於25%確定;支付補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支付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之和的比例等於或低於25%確定。其計算公式如下:
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 /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 25%
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 / (支付的補價 +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 25%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的核算時,無論是一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一項資產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或者同時以多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以多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補價,支付補價的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應確認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應確認的收益 = (1 - 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X 補價
本制度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上述換入的資產如為存貨的,按上述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還應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在資產交換中,如果換入的資產中涉及應收款項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 以一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或多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大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換入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大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壞賬準備。
(二) 企業以一項資產同時換入應收款項和其它多項資產,或者以多項資產換入應收款項和其它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換入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除應收款項外的各項其它資產的入賬價值,按照各項其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的其它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全部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換入的應收款項入賬價值後的餘額進行分配,並按分配價值作為其換入的各項其它資產的入賬價值。
涉及補價的,如收到的補價小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的,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後,再按上述原則進行處理;如收到的補價大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的,應將收到的補價首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再按非貨幣性交易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 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定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定,並分別核算。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如無法直接採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等的基準匯率作為折算匯率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幣等以外的其它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 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 按照套算後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美元對人民幣以外的其它貨幣的匯率, 直接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
美元、人民幣以外的其它貨幣之間的匯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套算後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
第一百二十條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金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於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十章 會計調整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會計調整,是指企業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原採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採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具體原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制度中所採用的會計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對於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例如,長期投資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企業對其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例如,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與預計淨殘值、預計無形資產的受益期等。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包括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兩類。

第十章 第一節——會計政策變更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會計政策的變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 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一) 本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 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項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按照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時,應按國家發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相關的會計處理規定,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企業為了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而變更會計政策時,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採用新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在採用追溯調整法時,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它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併調整,但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指按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項追溯計算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假設與會計政策變更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在初次發生時即採用新的會計政策,而得出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變更會計政策所導致的對淨損益的累積影響,以及由此導致的對利潤分配及未分配利潤的累積影響金額,不包括分配的利潤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任意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累積影響數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各步計算獲得:
第一步,根據新的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第二步,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差異:
第三步,計算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如果需要調整所得稅影響金額的);
第四步,確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稅後差異;
第五步,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如果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於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的方法。採用未來適用法時,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企業會計賬簿記錄及會計報表上反映的金額,變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額,不因會計政策變更而改變以前年度的既定結果,企業應當在現有金額的基礎上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淨損益和其它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一直採用。對於比較會計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它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一併調整。
第一百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第十章 第二節——會計估計變更

第一百二十八條 由於企業經營活動中內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某些會計報表項目不能精確地計量,而只能加以估計。如果賴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於取得新的信息、積累更多的經驗以及後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採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會計估計的變更,如果僅影響變更當期,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如果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估計變更很難區分時,應當按照會計估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以及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確定的理由。

第十章 第三節——會計差錯更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 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二) 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直接計入本期淨損益,其它相關項目也應當作為本期數一併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企業發現的使公布的會計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會計差錯。
重大會計差錯一般是指金額比較大,通常某項交易或事項的金額占該類交易或事項的金額10%及以上,則認為金額比較大。
(三) 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它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併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四) 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年度的會計差錯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的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現的以前年度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以前年度的相關項目。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編制計較會計報表時,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淨損益和其它相關項目;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以前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它相關項目的數字也 應一併調整。
第一百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金額。
第一百三十六條 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第四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日後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於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以下是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 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
(二) 銷售退回;
(三) 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
資產負債表日後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會議,或者類似機構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會計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也應當作為調整事項,但利潤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潤轉增資本)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處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作出相關賬務處理,並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這裡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 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 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三) 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 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後,還應同時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
1.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2.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3.提供比較會計報表時,還應調整有關會計報表的上年數;
4.經過上述調整後,如果涉及會計報表附註內容的,還應當調整會計報表附註相關項目的數字。
第一百三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日以後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 股票和債券的發行;
(二) 對一個企業的巨額投資;
(三) 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
(四) 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
非調整事項,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 

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第一百四十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一百四十一條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 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範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 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 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機率計算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如果清償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份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四條 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 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 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 為其它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 其它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第一百四十六條 或有資產一般不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按本章規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份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 

第十二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主要存在於:
(一) 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它企業或受其它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它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 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契約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 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 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畫、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  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它企業.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係,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存在控制關係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註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併披露。
第一百五十條 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 在合併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併會計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二) 在與合併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第十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信託資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資產。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與信託資產應分開管理,分別核算。信託投資公司管理不同類別的信託業務,應分別按項目設定信託業務明細賬進行核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對不同信託資產來源和運用,應設定相應 會計科目進行 核算反映,來源類科目應按其類別、委託人等設定明細賬。運用類科目應按其類別、使用人和委託人等設定明細賬。信託投資公司對信託貨幣資金應設定專用銀行賬戶予以反映。
第一百五十八條 信託資產來源分為短期信託資產來源、長期信託資產來 源。短期信託資產來源包括應付信託賬款、代扣代繳稅金、待分配信託收益、應付受託人收 益及應付其他受益人款項等。長期信託資產來源包括資金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公益信託、投資基金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
第一百五十九條 信託資產運用分為短期信託資產運用、長期信託資產運用。短期信託資產運用包括信託貨幣資金、拆出信託資金、短期信託貸款、短期信託投資、 信託財產等。長期信託資產運用包括長期信託貸款、長期信託投資、信託租賃財產等。
第一百六十條 因辦理某項信託業務而發生的費用,可直接歸屬於該項 信 托資產的,由該項信託資產承擔;不能直接歸屬於該項信託資產的,由信託投資公司承擔。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信託業務產生的收益,在未給受益人和受託人分配之前 ,應在待分配信託收益中核算。
第一百六十二條 信託資產管理會計報告由信託管理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組成。對外提供的信託資產管理會計報表包括:信託資產來源、運用表,信託業務利潤表及其附表等。信託投資公司應按季或按信託計畫約定,定期向委託人或受益人報送其信託資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第一百六十三條 從事信託業務時,有下列情況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 屬於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信託資產損失的,以信託賠償準備金賠償。
(二) 屬於委託人自身原因導致對其信託資產司法查封、凍結,且須以其信託資產對第三人進行補償的,其補償額僅以其信託資產(扣除原約定費用和對未到期信託資產進行處置的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後的資產)為限。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條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安越諮詢:http://www.easyfinance.com.cn/article/knowledge/NEW-Accounting/7392.ht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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