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一、按業務對象分為一般性的合作銀行和專業性的合作銀行
1.一般性合作銀行對任何合作社都可以融通資金,不受合作社特定種類的限制
2.專業性合作銀行的業務對象以某一種或某一類合作社為限,具體有三種形式:
消費合作銀行 工商合作銀行 農業合作銀行 二、按經營主體分全部社營、全部公營和混合經營
1.全部社營:由地方合作社自下而上集資,負責人由參加合作社選派,合作銀行由合作社所有、由合作社經營。
2.全部公營:全部資本由政府出資,合作銀行由政府管理、政府經營,是為合作社而設立的公營銀行
3.混合經營:政府與合作社共同出資
政府永久性出資 政府讓渡性出資
組織體系
1.組織層次:有兩級制、三級制和四級制
2.層次之間的關係:集中式、聯合式和複合式
3.專業性合作銀行的組織形式:平行式和尖頂式
與合作社的權責關係
1.出資標準:自由認購制與比例認購制(社員人數、資產總額、營業額和借款數額)
2.股權的分配:一社一票制、一股一票制、限制股權制和混合計票制
3.交易的專屬:限定合作社只與合作銀行有資金融通,不準與其他金融機構發生交易,包括存款和借款,有時也不包括借款。
4.業務監督:監督權可由放款賦予、政府授予和股東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