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 》

《 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 》

《 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 》本書對台灣民法、商法與衝突法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在研究過程中,作者注意到:1.與祖國大陸相應法規進行對比研究;2.從法律專業角度指出台灣現行法律的優缺點;3.指摘其有關涉及祖國大陸法律規定的不足甚至荒謬之處。對台灣民商法的一些原則和內容,今天祖國大陸一些上年紀的人可能似曾相識。

內容簡介

本書對台灣民法、商法與衝突法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在研究過程中,作者注意到:1.與祖國大陸相應法規進行對比研究;2.從法律專業角度指出台灣現行法律的優缺點;3.指摘其有關涉及祖國大陸法律規定的不足甚至荒謬之處。

書評

余先予教授主持的全國八五社科規劃重點課題“國(區)際民商事法律衝突”子項目《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已由東南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洋洋灑灑,近六十萬字,分三編:“民法”、“商法”,與“衝突法”,從法律的淵源、發展過程、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及特徵等多個角度,向人們全面介紹了台灣民法、商法與衝突法的情況。捧

《 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 》《 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 》
讀之下,深覺受益良多,同時也感到,祖國大陸深入研究台灣民商事法律規範,不光具有現實的政治意義,而且具有法律上的借鑑意義及方便兩地人們之間的交往。

對台灣民商法的一些原則和內容,今天祖國大陸一些上年紀的人可能似曾相識。不錯,台灣民商法,其淵源脫胎於舊中國國民黨時期的立法。“即使不能說目前適用於我國台灣地區的民事法律制度(台灣現行民法)就是去台前國民黨政府20世紀30年代的民法典,也應該認為台灣現行民法已初步形成,現行台灣民法是舊中國民法的繼續”。舊中國民法,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已在祖國大陸被廢除,但《六法全書》中的民商事法律規範並沒有完全死亡,它隨國民黨敗退台灣,仍然施行於中國台灣地區。所以,相比中國香港法律、中國澳門法律,台灣民商法可能更容易為祖國大陸人們所了解,也更具有中國特色。從《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一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台灣民法典的一些原則和內容,包括其措詞,就與祖國大陸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相同或接近。

這就為我們了解、研究台灣民商事法律規範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那么,我們應抱著什麼樣的態度了解、研究台灣民商法呢?或者說,我們從學習、研究台灣民商法中能得到些什麼呢?

首先,在政治上,這是祖國大統一事業的需要。鄧小平同志的“一國兩制”構想為解決香港、澳門和台灣問題提供了現實的指導。“一國兩制”即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可以實行與祖國大陸不同的法律制度,包括民商事法律制度(這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由此,《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一書引進了“法域”的概念,指出台灣與香港澳門一樣,是中國的一個“法域”之一。“祖國大陸是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中國台灣是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各自構成獨立的法律體系,形成了兩個法域。一國兩制的構想,肯定了兩個法律體系的存在,兩個法域的存在”。所以即使在台灣與祖國大陸統一以後,台灣民商法仍然有其地位,有其價值。當然為滿足“一國”之要求,台灣民商法也要作些必要的修改,但需要修改的部分只是其中不尊重祖國大陸法律和歧視祖國大陸人們的某些規定,其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可以不動。《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在論述台灣的衝突法律體系時,肯定了台灣當局把台灣與祖國大陸之間的民事法律衝突定位於“區際法律衝突”的坐標上,但又指出其狹隘、消極的方面,比如不與祖國大陸協商,單獨頒布區際衝突法,以解決兩岸民事法律衝突;大量運用單邊衝突規範,以擴大台灣法律的適用及在繼承法、婚姻法方面對祖國大陸人們的歧視性規定等等,而這些也就是台灣民商法中不適應兩岸統一之需要而應加以改變的方面。

其次,從法律本身意義上講,研究台灣民商法可以給人們一些學術啟迪和立法的借鑑。相比於祖國大陸,台灣頒行民商法,歷史要久遠些,體系自然也要完備些,而祖國大陸頒布實施民商事法律規範,嚴格說來,是在改革開放以後,因此,祖國大陸研究台灣的民商法,可以得到某些值得借鑑的東西。我認為,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台灣民商法有值得祖國大陸借鑑的意義。一是其法律的穩定性,自台灣結束日據時代,回歸祖國後,一直實行國民黨大陸時期制訂的民法典,長期未加修訂。直到80年代後,根據形勢的發展,陸續予以修訂,且修訂基本上保存了原民法典的體例、特色,從而表現出台灣民商法相對穩定性的特色。相對穩定的民商事法律規範,有助於人們的熟悉、了解,也有助於人們之間建立起相對穩定的民商事法律關係。祖國大陸至今未頒布民法典,民事立法長期落後於刑事立法(刑法典早於民法典,已經出台),現在迫切需要制訂一部能經得起時間檢驗的較穩定持久的民法典。二是其法律對社會經濟關係的有效引導、規範和調節作用。法律是社會經濟關係的反映,反過來,它又促進、規範社會經濟。台灣的商事立法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台灣善於根據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補充和完善其商事立法,且其立法表現出較明顯的超前立法的特徵(祖國大陸的一些經濟立法往往是先摸索後立法)。這方面最突出的是台灣的投資法律體系。從20世紀50年代至今,台灣當局先後制定了企業經營法規260多種,其中包括涉外投資法規40餘種,為台灣經濟的發展建立了一個內容完備、實用可行、配套成龍的投資法規體系。50年代,台灣實行進口替代工業戰略,發展急需資本,為此,台灣制訂了鼓勵華僑、外國人及港、澳同胞到台灣投資的法律法規;60年代,台灣經濟由進口替代工業向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戰略轉變,台灣頒布了《出口加工區設定管理條例》,以後相繼設立了三個出口加工區:高雄、楠梓、台中;70年代中後期,台灣經濟又一次面臨轉型,即轉向技術知識密集型,為此,台灣籌備設立高技術工業區,制訂了《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為以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的設立、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80年代以後,隨著台灣經濟實力的增強,台灣的鼓勵投資法規也就由以往內向地鼓勵投資朝著鼓勵本地資本向外投資的方面發展了。現在,台灣制訂了一套能調整多方面商事關係的較完整的法律制度,在投資、金融、對外貿易等方面法規完善且相互配套。祖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應該說在商事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些重要的必需的經濟法規己大體上具備,說“大體上”,就是說還有一些法律、法規尚需出台,如反壟斷法律規範(台灣的《公平交易法》把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熔為一爐),也還有一些法律法規需要補充、完善和加強,如對企業營業秘密的保護等(台灣制定了專門的《營業秘密法》)。

再次,學習、研究台灣民商法,也有助於祖國大陸人們與台灣的交往。80年代以來,尤其是台灣當局開放民眾赴祖國大陸探親以來,兩地人們之間的交往日益增多,產生了一系列民商事法律關係,在民事法律方面,最突出的是婚姻家庭問題和智慧財產權問題。其中婚姻家庭問題,既有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家庭離散及再婚、重婚問題,又有近年兩地交往中新衍生的問題。祖國大陸人們迫切需要了解台灣的婚姻家庭法律規範,尤其是其中與祖國大陸“相異”的部分。至於智慧財產權,祖國大陸作者及持有者也迫切需要了解自己的權利能否在台灣獲得保護。在商事交往關係上,儘管台灣當局尚未開放“三通”及把兩岸關係固定在民間、間接、單向層次上,但祖國大陸與台灣的經濟聯繫已經很密切,台資在祖國大陸的投資也已呈現出相當的規模。如何更有效地促進兩岸的經濟聯繫及保護台商的權益,以及保護祖國大陸正當的權益,是祖國大陸各級政府和人們需要關注的問題。這些都離不開對台灣民商事法律的了解。要有效吸引台商赴大陸投資,需要了解台灣的投資法律法規及相關稅收規定;要跟台灣公司發展貿易,需要了解台灣的金融法律法規及貿易法規。《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一書特設“祖國大陸與台灣商事交往中應注意的商法問題”一節,提醒人們在兩岸交往中注意幾個法律問題:如台灣對兩岸經貿投資所設的障礙;針對台灣的稅收規定,祖國大陸相應的必要舉措;台灣《貿易法》與祖國大陸的《對外貿易法》在立法上之差異;台灣《公平交易法》與祖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同;兩岸《票據法》的差異等等。此外,針對台灣在衝突法方面對祖國大陸的歧視性規定,大陸人們則應該規避台灣法律的一些消極規範。

進入新世紀以來,由於國內外形勢的發展,祖國統一問題的急迫性空前加強了。《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一書的出版,可以說,恰逢其時,它有助於人們了解台灣、認識台灣。尤其是該書對台灣民法、商法與衝突法的評析,十分精到,讀者不難從中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東西。本文就算是拋磚引玉吧!

圖書作者

宋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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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來源

http://www.sinobook.com.cn/b2c/scrp/bookdetail.cfm?iBookNo=2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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