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4年,瑞士巴塞爾,一隻公雞被送上了法庭,這個法庭可是真真的人類法庭,法官、警察、聽眾……都是人類,只有罪犯是只動物。那這隻公雞犯了什麼罪呢?罪名是它被認定下了一個蛋,該行為藐視上帝,這在當時可是罪大惡極,最終這個罪犯沒有進行任何辯解,被判處火刑。
這個看起來有些荒誕的故事僅僅是一個段子嗎?當然不,它真實的發生在中世紀的歐洲,而且類似的事件相當普遍,當時有很多動物“罪犯”被判刑。
比如:一隻母豬咬傷了一個小孩的下巴,經過法庭審判,這隻母豬被判亂棍打死;一群蜜蜂蜇傷了人,法庭判蜜蜂有罪,但是蜜蜂蜇完人早就飛走了,法庭無法執行判決,所以就找來神職人員進行驅魔儀式,藉此彰顯法律的嚴肅;除了那個下了蛋的公雞,另外一隻下來一個沒有蛋黃的蛋的母雞也被判了火刑,因為這種行為被認為是違反了上帝定下的規則,是妖術……
如今,沒有人會將人類世界的法律套用到動物身上,因為誰都知道這是徒勞的,那么為何中世紀的歐洲人會做出這些在如今看來有些可笑的事情呢?
這與人類的認知是有很大關係的,當時的科學還不足夠發達,在很多人看來,動物和人都是上帝創造的,自然也就處於同等地位之上,既然犯了罪的人需要經過法庭的審判,那么動物也應該一樣。不過雖然動物無法為自己的罪行進行辯駁,但是也不能說當時的人類用強權壓制動物,因為在其他方面,動物也受到尊重,比如當時動物是不能被圈禁的,可以自由的在街上遊蕩。
除此之外,宗教的發展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中世紀的歐洲,教會權利很大,甚至出現過神權凌駕於皇權的情況,而對動物進行審判少不了教會在背後的推波助瀾。教會希望這個世界都按照他們的意志運行,即使是動物犯下罪行,同樣不可饒恕,因為“動物也會成為魔鬼的工具”,對動物進行審判,也是在警醒人們,這在側面加強了教會的統治。
隨著科學以及人類認知的發展,審判動物的行為越來越少,到如今已經完全不存在了,越來越多的人反而在呼籲保護動物,即使是咬了人的狗被打死,那個打死狗的人也會被指責,你有想過這樣的轉變到底是為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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