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美國“出生公民權”的歷史由來

如今世界各國的交流在不斷加強,移民也變成了一件相對容易的事情,時有發生。在這其中如果想要獲得一個美國人的身份,很簡單,在美國出生就好了。如今美國已經是世界上為數不多不加限制的適用出生地原則,即所謂的“出生公民權”來決定公民身份的國家了。

“出生公民權”來源於英國普通法中的屬地原則:即一個人只要出生在美國的領土或者領水和領空內,就會自動獲得美國國籍。畢竟美國曾是英國的殖民地,沿用英國法律並不奇怪。這裡的領土並非單指美國本土,還包括波多黎各、巴拿馬運河區、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和北馬里亞群島。

美國獨立美國獨立

“出生公民權”如今已經被公眾廣泛接受,但是在美國獨立初期,卻並非如此。原屬於英國殖民地的各州組成美利堅合眾國,各州與國家之間並沒有確定明確的關係,也沒有統一的法律來約束,所以各州都自行其是,採用不同的方式來確定國籍和公民權問題。

到了1790年,美國通過了《1790年歸化法案》,規定只有品行良好的自由白人移民才可以歸化為美國人。也就是說,在那個時候,印第安人、白人契約奴隸、黑人奴隸和自由黑人,以及亞裔人種都無法成為美國公民。該法案還規定,美國公民在美國之外出生的孩子自動獲得美國國籍。但是,這部法案卻沒有明確那些在美國出生的孩子是否能獲得美國國籍,這個問題也一直沒有一個準確的答案。

出生公民權出生公民權

直到1844年,當年發生的一個案件改變了這個狀況——“茱莉亞·林奇訴克拉克”一案。法官被要求決定“外國父母在美國短暫逗留期間生下的孩子”是不是美國公民。當時的法官按照普通法原則進行了判決,確定這個孩子是美國公民。直到此時,“出生公民權”這個在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在實踐中得到了確定。

美國南北戰爭之後,奴隸制被廢除,與此同時,這些成為自由人並且逗留在美國的黑人奴隸該以何種身份自處也就成了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於是,在186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1866年民權法案》,規定:包括獲得解放的黑人奴隸在內,除了未被徵稅的印第安人外,所有在美國出生且非任何外國勢力的人都是美國公民。緊接著,為防止這項法案被國會廢除,共和黨的雅各布·霍華德提出了第十四修正法案,經過聯邦立法機構的努力,這項修正案在兩年之後得以通過,進一步確定了“出生公民權”合法性。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次在憲法層次明確了“出生公民權”。

第十四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

美國的“出生公民權”從出現到成為法律條文,再到被公眾廣泛接受,這一路走來真可謂是一波三折,跌宕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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