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9年11月1日)
平裝: 35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7511800432, 9787511800435
條形碼: 9787511800435
尺寸: 25.8 x 18.4 x 1.8 cm
重量: 522 g
內容簡介
《刑法(法律版)》內容簡介:法條: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命題題眼:對各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並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
歷年真題:逐條將涉及到的歷年真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觀反映出法條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掌握題眼和出題方法。
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覆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別提示:應廣大考生要求,從2007年起,“一本通”叢書增加了法理學?法制史部分。這部分沒有法條,但我們秉承“一本通”的編寫思路,將命題題眼、歷年真題和強化模擬題三部分結合起來,相信同樣能實現“一本通”的編寫目的和效果。從2010年起,我們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式】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元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第四節 數罪併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式】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 【程式】
第八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八節 時效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 【重傷】
第九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的範圍】
第九十八條 【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 【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 【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 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枝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一【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 適用原則】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六條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 【虛報註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礙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二【虛假破產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附屬檔案一
附屬檔案二
後記:關於刑法複習的幾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