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66條規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刑法關於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法存在諸多缺陷。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以獲取財產上的最大利益為其目標,以國家授與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向投資者(即國家)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事業單位雖不以營利為其最終目的,但以國家撥給的經費為財產基礎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並承擔民事責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必然損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益、從而使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泡影。鑒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國民經濟中重要地位,本條對此種行為特以刑法保護。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於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

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以下3種情況: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其通常是行為人利用決定、參與經貿項目、購銷往來掌握的經貿信息市場行情的職務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應為本單位經營的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去經營。但如果這項業務不屬其所在單位經營的業務,即使是其利用職務便利了解到的,並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亦不能構成本罪。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簡言之,就是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高進低出,從而損害本公司、企業的利益。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商品屬於不合格商品而仍決意購買。明知,既包括行為人確實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確實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採購的,除非可以認定屬於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的情況,否則,亦不可能構成本罪。還應指出,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收購不合格商品,不論其價格如何,是否屬於高價收購,都對本罪成立沒有影響。只要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致使

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都可以本罪論處。

為自己的親友進和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必須是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的,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利用職務便利,在這裡主要是指利用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尤其是擔任領導工作,主管生產、經營活動的便利條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職務直接去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職權、地位去控制、指揮要挾、左右他人去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雖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為自己的親友經營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但如果沒有給國家利益造成實際損失或者雖有實際損失但不屬於重大損失,則都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這裡應是指因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進行經營而使本單位喪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潤即將單位本應得到的利潤轉移給了自己的親友,數額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售商品甚至採購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不合格商品,從而將親友經營的損失轉嫁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裡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特徵

定罪標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一般背信經營行為的界限,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考察:

第一,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並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在這裡,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大與行為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笛雨品其至宋購門巳親灰經營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詢品、從而將求伎經營的損失轉嫁給電仙、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為一談。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本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於故意,但這兩個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它們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所實施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在此,兩罪雖同為結果犯,但犯罪結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結果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非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主體。明三、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必須以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前提。

二、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相關法律均無此規定。

案例

日前,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結了一起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原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科研開發處代理處長李某某(31歲,碩士)因在本單位網路系統改造工程招標中隱瞞親屬關係,利用職務便利,使其親屬經營的公司中標,並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採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於2000年11月23日被中科院研究生院聘任為科研開發處代理處長。12月,研究生院將“校園網路改造、辦公自動化”工作交科研開發處具體負責招標、評標、監管、驗收等組織協調工作,李某某系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同時也是工程評標會的評審,負責工程的籌備、招標和投標工作。

李某某隱瞞了其與投標人北京中科物恆技術開發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系母子的親屬關係,經評標會的評審確定中標人為中科物恆中心。研究生院於2001年3月8日與中科物恆中心簽定了網路改造及辦公自動化工程建設工程契約書,工程款為169.1萬餘元。7月,由研究生院的工程驗收小組進行了驗收,研究生院向中科物恆中心支付了工程款。

工程交付使用後,出現諸多問題,網路管理人員和用戶經常投訴,嚴重影響了研究生院的正常工作。2001年11月,研究生院組織網路專業技術公司對該項目進行測試,發現技術質量通過率很低。遂找到李某某,要求他找中標公司補修,但李某某經常拖延,並表示和中標公司不熟悉。2002年1月,研究生院開始對此事進行調查,了解到中科物恆中心已於2001年11月7日註銷,且李某某的母親系北京中科物恆技術開發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研究生院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研究生院從2001年9月到2003年12月為網路工程的修復支付了線路測試費、更換交換機、更換部分線纜、綜合布線、聘請學生網管員、工作人員額外線路維護、加班、對工程評估等費用,總計人民幣12.6萬餘元。石景山區價格認證中心對該院網路工程作出價格鑑定,工程造價僅為78萬餘元。

2001年4月,研究生院在校園網路改造的同時,將該院網站建設中的網站伺服器的採購工作也交由李某某負責。李某某隨即通過中科物恆中心,以47.6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IBM伺服器3台、IBM硬碟12塊,經石景山區價格認證中心對上述物品進行價格鑑定,為人民幣10.3萬餘元,致使該院損失37.3萬餘元。

據此,一審法院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對被告人李某某作出判決。李某某以原判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證據不足為由,向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一中院認為:李某某身為國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觀上具有為親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利用為本單位採購物品的職務便利,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他的親友經營的單位採購商品的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故駁回李某某的抗訴,維持原判。

據承辦案件的法官介紹,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按照法律規定,對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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