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是一種以易燃易爆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現實生活中,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不僅使易燃易爆設備本身遭到損壞,而且常常引發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主要是指煤氣、天燃氣等可燃性氣體。燃氣設備主要包括供氣系統的燃氣發生裝置、燃氣淨化裝置、燃氣輸送設備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包括的內容則更為廣泛,可以包括燃氣設備之外的一切易於燃燒或者易於爆炸的設備,如用於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運輸管、貯氣室,製造或者儲存各種炸藥的設備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易燃易爆設備,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必須是處於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則不成立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便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遭受毀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裡造成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便公共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破壞。這種嚴重後果,通常是由於行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對行為不謹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設備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設備破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主觀上既非出於故意,也無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認定

注意區分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侵害對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觀罪過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是明知的,並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屬於故意犯罪。本罪屬於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2)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要行為人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並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無論嚴重後果實際是否發生,均構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則要求必須發生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如果實施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

處罰

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典第119條第2款的規定,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相關問題

1、本罪損壞的對象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對象完全相同,即限於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燃氣設備,指煤氣、石油液化氣發生、淨化、輸送等設備,如輸氣管道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是指涉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工品的生產、儲存、輸送設備,如油井、輸油管、煉油廠、油庫等。損壞家用燃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不構成本罪。

2、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必須實際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設備爆炸或者燃燒,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結果。這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也是本罪與破壞易燃易爆罪的區別之一。

3、行為人主觀上對上述嚴重結果必須有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這是本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區別的關鍵。如果是由於行為人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上述嚴重結果的,不能定本罪,而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4、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損壞燃氣和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並且已經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

二、注意過失行為同嚴重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本罪同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同。後者主體為特殊主體,需有法定的職責;侵犯的客體是生產作業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對有些部門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工作失職損壞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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