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一、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並且已經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過失行為同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二、本罪同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同,後者主體為特殊主體,需有法定的職責;侵犯的客體是生產作業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對電力部門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在作業中發生的重大事故,應以後者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