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趾格

永熙三年(534年),北魏分裂為東魏與西魏兩個政權。東魏孝靜帝天平年間(534—537年),下詔“群臣於麟趾閣議定新制”(《魏書》卷十二《孝靜帝紀》,《北齊書》卷四十三《封述傳》),興和三年(541年)頒布實施,史稱《麟趾格》。

律、令、科、比是漢朝主要法律表現形式。北魏則以,東魏亦有《麟趾格》。這裡的格同科一樣,具有刑事單行法規性質,不同於隋唐時期作為行政法規的格,因而逐漸失去獨立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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