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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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回響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戰略,促進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水平與科技創新能力的不斷提高,為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作出更大貢獻,教育部決定設立“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以下簡稱“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用以支持科技創新重大項目。為加強“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的組織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以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為指導,注重與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國防等國家科技計畫的銜接,充分發揮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的作用,其目標是推動原始性創新,培育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科技創新團隊和學術骨幹,全面提高高等學校承擔國家各類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能力,推動我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乃至國家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三條 “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由教育部負責組織與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立項
第四條 教育部以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的重點領域為依據,在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立項建議方向,確定項目申報指南。
第五條 “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資助的重點:
(一) 科學發展中具有戰略意義,且具有優勢,有望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沿性基礎研究;
(二) 國家經濟發展亟待解決的重大科學與技術問題,對開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具有重要影響或有重大套用前景的套用基礎研究;
(三) 圍繞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或為國家巨觀決策提供依據以及具有廣泛深遠影響的科學數據積累等基礎性工作。
第六條 申報“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符合國家中長期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具有與國家相關重大科技計畫銜接的明確背景;
(二) 有創新的學術思想,科學、可行的研究路線或技術方案,有明確、先進的研究目標,研究重點突出,能針對關鍵性科學問題組織多學科科學家合作開展交叉綜合研究;
(三) 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支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學研究隊伍,可以保障足夠時間投入項目工作;
(四) 具備良好的研究條件,能充分利用現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礎開展研究工作;
(五)具有完成課題的良好信譽度。
第七條“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的申請必須符合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項目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具體申請辦法如下:
(一) 2名院士推薦並填寫《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推薦書》(格式見附1,推薦專家不能同屬於一個單位);
(二) 5名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委員推薦並填寫《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推薦書》(格式見附1,推薦專家不能同屬於一個單位)。
申請者需提交2名院士或5名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委員推薦並填寫的推薦書,方可填報《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申請書》(格式見附2)。教育部負責項目申請的受理、資格審查、制定評審方案及組織評審等工作。
第八條 “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的評審按照專家評議,擇優支持和“公開、公平、公正” 的原則進行項目遴選。具體程式如下:
(一) 教育部對項目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
(二) 教育部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集中評審;
(三) 申請單位需要在評審會上就項目的總體目標、研究方案、研究隊伍、工作基礎、預期成果等進行答辯,評審專家組成員均分別填寫評審意見並對是否支持進行討論和表決,提出立項建議。
“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的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第九條 依據專家評審結果,經教育部審定後,將擇優遴選擬資助項目清單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主頁上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即正式批准立項。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 “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教育部根據評審意見及資助項目任務契約書(格式見3),向項目負責人及其依託單位下達項目批准通知及項目經費。
第十一條 教育部負責“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的總體組織與巨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專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以及科技發展趨勢,編制項目申報指南,並在每年第二季度予以發布;
(二) 對項目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項目進行評審;
(三) 依據評審結果,擇優遴選擬資助項目進行公示及立項,並與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契約書;
(四) 根據任務契約書下達項目經費;
(五) 對項目進行隨機抽查和階段評估檢查,根據項目的工作計畫,組織項目驗收;
(六) 其他需教育部決定的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科技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所屬高校根據項目申請指南編寫項目申請書並進行初步審核;
(二)督促項目或課題負責人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寫《高等學校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任務契約書》和編制經費預算,報送教育部審查;
(三)與教育部簽訂任務契約書;
(四)按要求每年向教育部報送所屬高校承擔的項目執行年報(格式見附4)及各類統計報表和經費預、決算;
(五) 根據項目性質和情況匹配部分經費;並為項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條件,負責項目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
(六) 負責向教育部申請和組織項目的結題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 根據項目申請指南組織編寫項目申請書;
(二) 嚴格執行任務契約書,按規定內容和進度完成任務;
(三)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經費;
(四) 按要求報送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格式見附4)及各類統計報表和經費預、決算;
(五) 項目結束後,按要求完成結題報告及相關材料,做好驗收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執行期限原則為1年半到2年。對於研究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項目,每年年底應提交年度進展報告(格式見附4),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於次年1月20日前報送教育部(科技司承辦)。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中途更換。在項目實施階段無正當原因離崗不得超過3個月,遇有特殊情況確需離崗3個月以上的,須安排合適人選代理(組織、業務能力應與原負責人相當),並報教育部備案;離崗超過半年,確需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由所在學校在離崗之日前1個月內報教育部審批(附更換候選人簡歷,學術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說明及完成項目的計畫等),教育部視情況批准或中止項目執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延期的項目,報教育部批准後方可適當延期完成。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對計畫目標、內容進度、經費預算及承擔單位等進行調整時,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職責管理範圍提出調整或中止的書面申請報告,報教育部審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撤消:
(一) 配套條件不落實,導致項目難以進行;
(二) 項目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三) 組織管理不力致使項目無法進行。
撤消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教育部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結題與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完成以後,應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結題驗收。以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申請書、任務契約書作為執行、檢查和驗收工作的依據。具體驗收程式如下:
(一)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應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填寫驗收報告(格式見附5)。將申請驗收函、推薦驗收的專家人員名單和全部驗收材料一併報送教育部。驗收申請一經批覆,由教育部組織項目驗收。
(二)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應為驗收專家提供任務契約書原件、項目驗收報告等完整的項目驗收資料。
(三) 驗收專家組由至少7名熟悉了解專業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本校的專家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驗收專家組應獨立、負責地提出驗收意見,維護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四) 項目結題或驗收以後1個月內,驗收報告、專家意見、經費決算等相關材料均需經學校科技主管部門確認並加蓋學校印章後報教育部存檔。
第十九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一) 未完成契約規定的研究任務;
(二) 未取得預期成果;
(三) 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整;
(四) 擅自更改《申請書》或《任務契約書》規定的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第二十條 凡是項目逾期未結題、驗收未通過或未經教育部批准擅自延期的,教育部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項目負責人不得再申報此類項目,同時對承擔單位予以核減課題申報數量。
第二十一條 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鑑定證書、成果報導等,應註明“教育部科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資助”[Supported by the Cultivation Fund of the Key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Project,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NO……) ]和項目批准號,未註明的不予列入驗收材料。
第五章 項目資金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來源於《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中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工程建設經費。
第二十三條 “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的資助經費按年度撥至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培育資金”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財務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不得提取項目管理費。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財務和科研部門的管理監督下,按計畫合理有效使用資金。
第二十五條 凡使用“科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二十六條 “科技創新工程重大項目培育資金”項目的資助經費不得用於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也不得用於彌補與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對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返還被截留或挪用的經費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撤消而終止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終止項目的決算並上報,項目所在學校須將已撥經費的餘額退還教育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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