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章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章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章程》 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章程》共八章五十八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舉辦者和學校的權利與義務、第三章教職工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學校的管理體制、第六章學校的經費、資產與管理、第七章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第八章附則。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章程》2015年4月24日經江蘇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江蘇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30日經江蘇省教育廳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制定過程

2015年4月24日《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章程》制定與修改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2015年3月30日章程經江蘇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江蘇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章程》,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充分發揮章程作用,把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依法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江蘇省教育廳

2015年3月30日

章程內容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章程

序言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原名南京氣象學院,始建於1960年,1978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2000年由中國氣象局劃轉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2004年更名為南京信息工程大學,2007年江蘇省人民政府和中國氣象局協定共建,2012年江蘇省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國氣象局協定共建,2014年江蘇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海洋局協定共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規範學校的管理與運行,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南京信息工程大學,英譯為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中文簡稱“南信大”,英文簡稱“NUIST”。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寧六路219號。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變更、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為公益性教育事業單位,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並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不斷拓展國際化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服務中國氣象事業發展為己任、以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為使命,努力實現氣象學科國際一流、整體辦學水平國內一流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的奮鬥目標。

第七條 學校主要實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依法招收學生,教育形式主要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含非學歷教育),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據國家學位制度,分別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學校可向為促進本校事業和氣象事業發展以及推動社會進步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八條 學校堅持“開放發展、聯合發展”方針,培養具有國際視野、愛國情懷、創新精神、自立意識、追求卓越、誠實守信、富有責任感、理論知識紮實、實踐能力突出的高級專門人才。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設定理、工、管、文、經、法、農、藝等學科門類。

第十條 學校的校訓是“明德格物、立己達人”;校風是“艱苦樸素、勤奮好學、追求真理、自強不息”;校徽是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校標是以象形圖形為主體,圖形上方是中文校名,中間為一顆旋轉的地球,地球左上方為祥雲,左下方為學校成立的時間“1960”,圖形下方是學校英文名稱;校歌是《同心創輝煌》;校慶日是每年的5月11日。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辦學、管理信息。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舉辦者職責

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學校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三條 學校的權利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的義務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共建者的權利

(一)指導學校辦學行為;

(二)建立共建學校發展的議事機制,定期就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重大問題進行協商;

(三)共建協定中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共建者的義務

(一)將學校納入整體規劃統籌考慮;

(二)給予學校人才培養、學科發展以及科學研究等方面重點支持;

(三)根據共建協定,推進各項工作。

第三章 教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教職工

教職工包括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 教職工的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教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教職工的獎懲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辦理退休等。

學校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福利待遇。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權利的維護與保障

學校依法建立以學校工會組織為主體的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建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四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生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註冊資格,具有學校學籍、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培養。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獎懲

學校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體育活動、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學校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學生給予取消入學資格、留級、退學、肄業等處理。

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應當與學生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程度相適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二十六條 學生權利的維護與保障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申訴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學校保障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會等途徑,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章 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中國共產黨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產生。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中國共產黨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校長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重大事項決策機制

學校通過學校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等會議的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在廣泛徵詢意見的基礎上,由學校黨委、行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黨委決策機制

黨委是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校黨的工作、執行黨代會決議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擴大範圍由常委會決定;黨委會議題由常委會確定,黨委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方能舉行。黨委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每項決定須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學校黨委會閉會期間,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對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常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一般每兩個教學周舉行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常委會的議題由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和有關常委商定提出。原則上不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書記、校長必須同時參加會議。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的一半為通過標準;常委會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每位成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決策機制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領導貫徹學校黨委和黨委常委會精神,對重要行政事項研究和決策的工作會議,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

校長辦公會成員由全體校領導組成,校級調研員、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列席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校長辦公會一般每兩個教學周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副校長臨時組織召開。

校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由校領導提出並提前交校長商黨委書記後確定。會議實行一事一議。

校長辦公會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決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討論重要問題時,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為通過。

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部門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四條 內部組織機構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組成。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由黨委常委會決定。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學院(部)等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迴避。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開展學位事務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員包括學校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教學、研究人員主要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或主管研究生、教學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定若干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專門管理委員會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教學、招生等若干專門管理委員會,各專門管理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依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

學校尊重和支持各級學生組織依照法律、學校規定和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下和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計畫;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

(四)制定、修改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並監督實施;

(五)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

(六)審議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民眾組織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

學校支持民主黨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十二條 校友會

(一)校友是指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學習的本專科肄業生與畢業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碩士、研修班)、各國留學生、培訓班學員;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工;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

(二)校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母校校訓、校風及優良傳統,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三)學校建立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發展做貢獻;

(四)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四十三條 學院的組織與管理

(一)學院是以單一學科和相關學科為單位組織的學校基層教學科研組織;

(二)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具有獨立建制的系、所、教學科研中心等機構,享有與學院同樣的職權;

(三)學院的職責主要是:

制訂學院發展規劃;

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四)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院長、黨委(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組成,主要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七)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等組織,在學校相應機構指導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四十四條 學部的組織與管理

(一)學校按照學科門類及實際需要劃分學部。學部一般由學科性質相近的教學科研機構組成;

(二)學部負責組織協調學院(系)重大科研項目、人才引進、職稱評審、學術評價和國際化等方面的工作;

(三)學部設定學部主任,由校長任免,根據校長授權開展工作;

(四)學部設定學術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等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六章 學校的經費、資產與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收入,是指當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公共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撥款;

(二)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專戶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學校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是指學校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是指學校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六)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國內捐贈收入等。

第四十六條 社會捐贈管理

(一)學校鼓勵並接受各類社會捐贈;

(二)學校成立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各類社會捐贈的接受及管理工作;

(三)學校規範社會捐贈管理辦法,保障捐贈者和學校雙方的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財務管理

(一)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二)學校建立健全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專家評審諮詢制度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保證財務管理工作的公開化、民主化和科學化;

(三)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資產管理

(一)學校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二)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三)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

第四十九條 社會服務

學校面向社會辦學,服務社會發展,積極推進與外部組織或個人的雙向合作,探索為氣象事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學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社會服務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十條 共建辦學

學校積極拓展共建的範圍和共建的深度。

第五十一條 產學研合作

學校積極開展與各級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廣泛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學實體、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鼓勵教職工將科技成果產業化,並完善相關的利益分配製度。

第五十二條 合作辦學

學校積極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大學開展學分互認、師生交流、課程互通、學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辦學;支持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與學校合作辦學。

第五十三條 對外交流與合作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積極促進與外界的溝通、包容、分享與合作,積極參與到不同國家或地區、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間的交流、學習、研究及和平進步事業之中。

第五十四條 國際化

學校主動適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積極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廣泛開展與國外高校或其他機構的多渠道、多層次、多樣化的交流,不斷提高學校的國際化程度。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後發布。

第五十七條 學校黨委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授權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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