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市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餘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餘慶縣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進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制度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58號)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貴州省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黔人社廳發[2009]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指導思想:根據中央、省、市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總體要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消除部門單位之間不合理的津貼補貼差距,加強政府非稅收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實行統一的績效工資項目、標準、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遵循的原則:
(一)既要有利於保持教師隊伍的穩定,又要有利於從制度上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收入分配秩序。
(二)根據我縣公務員現行發放工資水平,採取經濟和行政手段的調控辦法,對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實現統一績效工資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三)統一績效工資標準待遇,義務教育學校相同職級人員,原則上實行大體相同的績效工資標準。
(四)嚴格監督管理,加強績效工資管理和財務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在實施績效工資後以任何藉口、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有價證券和實物。
二、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三、績效工資核算總量和測算標準
績效工資總量按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含教師基本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額度和規範後津貼補貼水平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每年調整一次,在當年的3月底前完成。
按照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規定,參照我縣公務員工資發放標準,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垂直壓縮比為1.7 。基礎性績效工資測算標準見附表。
四、績效工資分配方式
在職人員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崗位津貼)和獎勵性兩部分。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占同級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崗位職責等因素,按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分別設定崗位津貼,隨工資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業績和貢獻等因素,在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時,先從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中拿出一定的額度,設定農村教師補貼、班主任津貼等項目,其餘部分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根據各學校實際情況設定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等項目分別核定額度,由學校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在核定的額度內確定分配方法。具體由學校制定分配辦法,報教育局批准,人事部門備案後實施。
校長的績效工資:凡聘任在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執行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標準的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按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和工作考核情況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再另行設定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未聘任在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執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的校長,設立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國小校長每人每月200元,國中校長(含有義務教育階段的完全中學校長)每人每月250元。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從全縣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工資中30%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中提取。校長的工作考核辦法及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由縣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縣領導小組審批後執行。
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其中:離休人員按照離休費待遇對應的崗位等級(職務)執行在職公務員對應職務的津貼補貼標準,退休人員按照退休費待遇對應的崗位等級(職務)執行相應退休公務員對應的生活補貼標準。
五、資金來源和財務管理
1、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級負擔的義務教育績效工資經費保障機制。縣財政將上級轉移支付及本級財力優先安排用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足額納入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
2、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各學校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3、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帳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
六、有關問題的說明
1、在職人員按所任(聘)崗位等級(職務)執行崗位津貼標準。
2、新錄(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暫按在職人員最低績效工資標準執行。
3、崗位等級(職務)變動的人員,從崗位等級(職務)變動的次月按所任(聘)崗位等級(職務)的崗位津貼準執行。未明確職務(技術等級)的人員,在未明確期間暫按在職人員最低崗位津貼準執行。
4、2009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退休前執行績效工資標準,退休後從執行退休費的當月起按相應的退休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5、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按有關規定發放的改革性補貼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津貼補貼(如艱苦邊遠地區補貼、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補貼),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6、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各學校應按照促發展、保穩定的原則和要求,統籌考慮解決。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高於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津貼補貼的,暫時維持不變;低於義務教育教師水平的,暫時執行義務教育教師水平。
7、病事假期間的待遇問題
(1)在職人員在法定休假期內、工傷治療期間和確診的癌症病、精神病患者,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全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辦法執行。
(2)在職人員連續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全額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按80%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按50%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辦法執行。
(3)在職人員連續事假一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全額發放,連續事假超過一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按50%發放,連續事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辦法執行。
8、受勞動教養、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處罰的,處罰期間在職人員停發績效工資,離退休人員停發離退休生活補貼。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按原享受標準繼續發放,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