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績效工資

義務教育績效工資

義務教育績效工資,即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制度是根據國務院安排,從2009年1月1日起,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實施績效工資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2月5日教育部出台了《關於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行教師績效工資制度,是對教育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也是黨和國家持續推進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的又一重大舉措。

基本信息

2008年12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會議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主要內容

義務教育績效工資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是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具體措施,對於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經過一年調研論證、廣泛聽取意見,起草了《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會議審議批准了這個意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會議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要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把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和經費管理緊密結合,注意研究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妥善處理各種關係,積極穩妥做好工作。要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確保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

背景

《教師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義務教育績效工資義務教育績效工資
中國教育部2008年12月15日發布的2008年《國家教育督導報告》指出,中國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收入水平依然偏低。

上世紀90年代,中國曾出現過拖欠教師工資的情況。中央政府從完善教師工資保障制度入手,實行教師工資縣級統籌,並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拖欠教師工資的問題,確保了教師基本工資按時足額發放。2006年,全國普通國小教職工人均工資收入比2002年增長了58.2%,普通中學增長了63.2%。

然而,由於教師津貼補貼尚未完全得到落實,教師工資收入水平依然偏低。抽樣調查顯示,近50%的農村教師和縣鎮教師反映沒有按時或足額領到津貼補貼。2006年全國普通國小、普通中學(包括國中與高中)教職工年均工資收入為17729元和20979元,分別比國家機關職工年均工資收入低5198元和1948元,“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法律規定尚未真正得到落實。

部分地區教師收入水平偏低。2006年,全國有273個縣(占區縣總數的8.5%)的國小教職工和210個縣(占6.5%)的國中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低於1.2萬元,人均月工資收入不足1000元。

義務教育績效工資山村教師工資低
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城鄉差距依然較大。全國農村國小、國中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分別僅相當於城市教職工的68.8%和69.2%。2006年與2005年相比,分別有13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國小、國中城鄉教職工工資收入差距有所擴大。另外對7省區進行的實地調研發現,城市教師工資收入的校際差距也較大。教師工資收入水平低,是造成農村尤其是邊遠地區教師隊伍不穩定,難以吸引優秀人才從教的主要原因。 中國農村邊遠地區教師數量不足,難以滿足當地義務教育的需要。 據中西部9個省(自治區)的學校數據統計,2006年,3萬多所村小的班師比平均僅為1:1.3,4萬多個教學點的班師比平均僅為1:1,均遠低於全國國小1:1.9的平均配置水平。

抽樣調查顯示,有55.1%的教師反映工作壓力較大,有32.4%的教師反映工作壓力過大,城市比例高於農村。

中國教師學歷已基本達到任職資格標準要求。2007年全國國小、國中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分別達到99.1%和97.2%,其中農村國小、國中分別達到98.7%和96%,基本達到和接近國家規定標準。城鄉教師學歷合格率差距進一步縮小。

據悉,此次督導報告從教師的規模結構、能力水平和權益保障三個方面,選取15個主要指標,以2002年至2007年連續6年全國各縣年度教育統計資料、2007年全國32萬份抽樣調查問卷結果以及對7個省、自治區的實地調研情況為基礎,對義務教育教師基本狀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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