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維護廣大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益,穩定基層隊伍,規範單位內部分配辦法,以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為契機,建立科學規範的收入分配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進一步激勵廣大職工愛崗敬業,紮實工作,開拓進取,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努力推進全縣衛生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遵循以下原則:
(一)既要有利於保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穩定,又要有利於從制度上規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人員收入分配秩序。
(二)統一績效工資標準待遇。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相同職級人員,原則上實行大體相同的績效工資標準。
(三)嚴格監督管理。加強績效工資管理和財政財務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在實施績效工資後以任何藉口、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有價證券和實物的行為。
二、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為單位的在編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公共衛生事業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計畫生育技術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鄉鎮衛生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三、績效工資核算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於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含護士基本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的額度和規範後津貼補貼構成。規範後的津貼補貼除保留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取消。同時歸併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的30%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實施績效工資後,取消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與當地事業平均工資水平銜接,標準見附表。
四、績效工資分配方式
在職人員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崗位津貼)和獎勵性兩部分。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占同級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70%,按專業技術、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分別設定崗位津貼,隨工資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主要體現工作量和貢獻等因素,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分配辦法,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在主管部門核定績效總量範圍內,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
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由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核定的總量範圍內,按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核定。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制定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單位主管部門批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後執行,並在本單位公開。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不參與本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由主管部門根據考核結果統籌考慮,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核定的總量範圍內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關係。
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按照退休費待遇對應的崗位等級(職務)執行,標準見附表。
退職人員生活補貼,比照機關和義務教育學校同類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五、資金來源和財務管理
1、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以縣為主,納入財政預算。
2、規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格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3、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帳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
六、有關問題的說明
1、實施績效工資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按有關規定發放的改革性補貼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津貼補貼(如艱苦邊遠地區補貼、護齡津貼)除外,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對違反政策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2、在職人員按所聘崗位等級(職務)執行崗位津貼標準;崗位等級(職務)變動的人員,從崗位等級(職務)變動的次月起按所任(聘)崗位等級(職務)的崗位津貼標準執行;未明確職務(技術等級)的人員,期間暫按在職人員最低崗位津貼標準執行;新錄(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暫按在職人員最低績效工資標準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3、2009年10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退休前執行績效工資標準,退休後,從執行退休費的當月起按相應的退休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4、受勞動教養、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處罰的,處罰期間在職人員停發績效工資,離退休人員停發離退休生活補貼。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按原享受標準繼續發放,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
5、病事假期間的待遇問題
(1)在職人員在法定休假期內、工傷治療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全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辦法執行。
(2)在職人員連續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全額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按80%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按50%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辦法執行。
(3)在職人員連續事假一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全額發放,連續事假超過一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按50%發放,連續事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崗位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辦法執行。
6、對應列入實施範圍的單位中需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的收入水平已高於我縣績效工資水平的單位,可申請暫緩實施績效工資。但不得提高現有工資收入水平和必須按照我縣已實施績效工資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政策,自行統籌解決好本單位退休人員的補貼問題。